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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思考——以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理解为基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界定的基础上,认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是相同的,劳务人员不应一概排除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之外。《刑法》第271条第1款其他单位中的单位的确定,是解决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犯罪问题。从保护单位财产的角度考虑,单位外延的认定可适当放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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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信赖利益作为风险刑法理论与风险社会理论之间的连接点,是刑法理论主动应对风险社会的表现。可将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解读为“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以信赖利益重塑职务侵占罪的法益观,有助于解释职务侵占罪刑罚设置的合理性及解决本罪在司法认定上的疑难。基于“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观,职务侵占行为的手段是复数的,职务侵占罪的刑罚设置具备合理性,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利用非公有制单位给予自己的信赖,这里的职务既不具备管理性,也不具备持续性。相比于单一法益观和“财产+公权力”型复合法益观,“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观具有实践上和理论上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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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侵犯财产权的案件已经是屡见不鲜了,而在众多的侵犯财产罪案件中,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又有着极为相似的特征。在实践中针对保安盗窃驻勤单位财务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即保安利用当班之职务之便,将公司财务以盗窃的方式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二是认为构成盗窃罪。即保安是保安服务公司的员工,由保安服务公司负责其工作、工资问题,不是驻勤单位的员工,不存在职务之便之关系,所以其据为己有的不是本单位的财务,所以应当构成盗窃罪。本人认为保安构成盗窃罪。本文将从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区别以及保安与驻勤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几个方面分别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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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除外。关于本罪的主体,目前学术界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职务的人员。犤1犦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且具有管理权限(从事组织、监督、管理性工作)的人员,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其他从事劳务的人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犤2犦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主体应是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在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同时进一步指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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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犯罪,其涉案金额为60万元。具体缘由分析如下: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张某尽管符合这一主体要件,但要构成职务侵占罪,还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客观特征。就职务侵占罪中何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律及司法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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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本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则是这些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所有、持有、租用的财物。财物是所有权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形式。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1〕在这里,恩格斯既明确地指出了社会关系与物的区别,又指明了物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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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但实务中部分案件由于主体、行为方式与条件等方面因素,导致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定性模糊.但并不以实际上掌握财物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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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从客观方面分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将本单位的资金采取不入账或者入账后以非法手段平帐的手段供本人、他人使用。一般而言,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资金未平帐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的评价范畴。但是在某些个别案件中,针对同一行为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可能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做出不一样的认定,从得出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结论。本文将以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出发,分析占有单位资金未平帐行为在挪用资金罪向职务侵占罪转化中的评价及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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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1条规定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描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但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设立中的公司"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法律条文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本文认为应当从设立中的公司的性质以及员工与设立中的公司的关系两方面来判断行为主体是否适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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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国有公司中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工作人员,与公司仅发生雇佣关系,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即既包括主管、处置财务的职权之便,也包括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合法持有单位财务的工作之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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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8日,河北省鸡泽县公安局将曲周县个体工商户四町乡巩村村民赵海苹刑事拘留,理由是赵海苹涉嫌“职务侵占罪”。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个体工商户如何会涉嫌“职务侵占罪”?个体工商户遭遇“职务侵占罪”据赵海苹的丈夫李宪军介绍,1995年,他们夫妻俩在曲周县开办了一家农药门市部。开始,由于货源都来自石家庄、邯郸等大型农药厂,生意日益兴隆。他们门市部的农药,不但迅速占领了本地市场,还远销山东、河南等地。1998年,一个偶然的机会,他们夫妻俩认识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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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财物。作为刑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概念,犯罪对象的大小直接反映了刑法所保护法益范围的大小。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以及研究的逐渐深入,职务侵占罪对象的外延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即犯罪范围的外延在不断地扩张。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关于人权保障和社会保卫价值目标之间的平衡,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适应并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拟对职务侵占罪对象所涉及的司法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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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客体的概念。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经济性质与公司相同,只不过财产所有权构成方式不尽相同。企业包括以下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2)私营企业(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4)外资企业;(5)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上企业只要没采取公司形式的都属于本条规定的企业。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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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新的罪名,刑法理论界对该罪主体存在较大争议。从立法的演变、主体特征以及与职务侵占罪主体有关的几个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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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用工形式更加灵活和多元化,行为人在何种条件下、基于何种理由与单位形成职务关系存在分歧。本文认为,应当坚持实质判断,只要行为人基于单位的信任从事单位的业务,履行工作职责,拥有管理和经手单位财产的便利条件,就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与单位形成职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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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在犯罪认定方面存在争议。这些争议以及由此产生的此罪与彼罪的判断造成了司法实务部门的困扰。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包括公务便利和一部分具有管理性质的劳务便利,相应地,对单位的财产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劳务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对于原持有人遗落在特定场所的财物并不必然转移为单位占有,必须在考察是否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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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刑法第271条规定有职务侵占罪。该罪对惩治财产犯罪和职务犯罪有重要意义 ,但修订刑法实施以来 ,该罪应用并不多 ,其原因 ,除了客观上的以外 ,还有一些是认识上的。现对该罪构成要件方面择其要者分述如下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有人认为 ,刑法第271条应称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贪污罪” ,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也应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用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71条的行为 ,实际上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贪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