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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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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定位存在悖论。一般法律原则被《国际法院规约》规定为正式的判案依据(国际法渊源),但在实践中却仅被国际法院作为辅助渊源使用。一般法律原则面临困境的原因在于,它本属于自然法,却被《国际法院规约》实在主义化后纳入一个被构想为实在的法律适用法的体系中,使得它既发挥不了本身具有的自然法的作用,又不可能脱胎换骨变成《国际法院规约》起草者所期望的实在法,从而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一般法律原则是自然国际法第二层级的渊源,它不属于实在国际法的渊源体系。《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必须不再拘泥于实在法体系且不再被视为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表述,才能解决其内部结构混乱、一般法律原则成为鸡肋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许琦 《法制与社会》2010,(23):288-289
西塞罗是西方古典政治哲学的主要代表,通过对西塞罗《国家篇》的解读,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这一定义是由他所创,而非继承于希腊模式。同时西塞罗也是古代罗马著名的法学家,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他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本文正是从国家和法律这两点入手通过对《国家篇.法律篇》的学习认识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相似文献   

3.
目次一、引言二、基本规范:效力检验标准?三、国际法:能拯救基本规范吗?四、“效力链条”:运送效力?五、法律的规范性六、总结一、引言“法律是什么”是西方法理学中的经典性问题,自古以来对这个问题就有着各种各样的观点。基于这些有差异的观点,形成了西方法理学的基本流派。按照古希腊以来被普遍接受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是不分地域、不分种族而普遍有效的法律,实在法是对自然法的模仿,与自然法相矛盾的实在法不是法律,也可以说,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自然法理论中,我们可以作出这样两个总结:(1)“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与法律效力标准具有天然的…  相似文献   

4.
从法律存在的基础原理及立法实践上而言,"人格"都应当是法律上不可或缺的基本范畴. 首先,实在法应当摆脱自然法而独立存在,这是极为必要的,不如此,实在法就会陷于无穷尽的哲学争论之中.  相似文献   

5.
西方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观念,它既包含着我们一般所讲的法律,又包含着规律、权利、正义和理性等涵义。正因为如此,“自然法”是比实在法更神圣、更高级的东西,它既是实在法的基础,又是衡量其合理与否的标准。自然法观念的价值正在于此。  相似文献   

6.
一国际法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形成于近代欧洲,有关国际法的学说也是在彼时彼地产生的。综观西方国际法理论,有所谓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规范法学派等诸多流派。这些学派都以当时风行的西方法哲学思想为理论基础,反映了不同国家及其在不同时期的利益和要求。譬如,自然法学派用自然法的观点来看待国际关系,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人类的良知、人类的理性以及人类法律意识等。这种观点的直接理论来源是英国人霍布斯的哲学学说。霍布斯把世界严格区分为自然和社会两种状态。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们相互残杀的永久的战争状态,为了避免使人类在这种状态中被消灭,就需要有引导人们保全自我的理性戒  相似文献   

7.
“信仰法律”的提法有违法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仰的要义是主体或信仰者自愿地对某种或某些一直没有或不能得到理性或经验支持的观点、主张、实体深信不疑,视其为至真至善至美以至于奉其为生活的目的和终极意义。信仰属于自为的领域,不能被要求和强制。除非我们仅将法律局限地理解为超验的自然法,否则,实在法由于其无法祛除的工具性、无法克服的缺憾性不可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同时,若“要求”人们信仰它,事实上就否定了人们对国家法律持有怀疑主义和批判精神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使国家法律丧失不断改革、完善和进步的可能与动力,最终导致危害法治的后果。  相似文献   

8.
拉德布鲁赫终身信守其法律概念并无改变,只不过不同时期其所强调法律价值的着重点不同而已,并无所谓从古典实证分析法学到古典自然法的转向。同样,新自然法不过是对19世纪以来过于强调实证法而忽略法的内在价值的一种矫正,是传统实证分析法学和古典自然法学的一个折衷。历史表明纽伦堡审判受到了自然法复兴的影响,其审判过程可以看做是对新自然法精神的最好注解:自然法不再是一个法律体系中具体的高出实在法的存在。它指的是一种方法,一种判断实在法的标准。  相似文献   

9.
朱明哲 《清华法学》2015,(2):155-174
本文将从王伯琦对吴经熊所谓"西方现代法律思潮和我国传统恰相符合"的批评出发,探讨他对自然法、法律社会主义、实在法的权威这三个重要方面的阐释。然后,本文把他的阐释与1931~1936年他留学法国时法国语境中对这三个问题进行的探讨相对照。王氏坚持自然法复兴运动中的自由主义立场,他逐渐把法律社会主义展现为对自由主义的调和而非反动。在对待实在法的态度上,王伯琦和同时代的法国法学家一样,希望保留实在法的权威,对法国学说三方面的表述令他得以论证外生性的法律应当取代本土传统。最后,本文指出,王氏会做出上述解读的一个可能解释便是他的进步主义立场。  相似文献   

10.
新自然法学强调实在法应从属平等、正义、自由等价值准则,重视人的权利,同时还把自然法实体化,以探讨国家和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标准问题为中心任务,以自然法的价值追求为目标,对二战后西方社会法律、政治制度的恢复和政治文明的重新建立以及19世纪70年代后,资本主义国家人类权利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郑强 《中外法学》1997,(3):118-120
<正> 俄罗斯莫斯科大学教授O·列依斯特在其《三种法律思想》一文中,对他称之为“奠定了法学理论基础”的法律思想——规范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道德法学派(又称自然法学派)——进行了别具慧眼的分析和匠心独运的概括。他认为,三种基本法律思想各有依据和系统批判其他学派的观点,各有独特的社会意义和难以互相取代的理论地位。最终形成相互批判、相互补  相似文献   

12.
法律何以能被信仰?——兼与法律信仰不可能论者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娟 《法律科学》2009,(5):3-12
法律信仰是信仰者结合超验体验和理性确信、穿越精神虚拟和物质现实,强化主体意识和工具价值的一种超现实的精神活动。当代中国必须建构实在法、伦理法和自然法三位一体的法律信仰的理想图景,以解开僵化的“制度之网”,弥合法律文化的断裂和混乱,进而发挥法律信仰的精神激励、文化整合、凝聚和约束功能,至此从根本上验证了为现实功利所累,站在此岸看彼岸的法律信仰不可能论者的不堪一击。  相似文献   

13.
<正> 菲利普·塞尔兹尼克(Philip Selznick,191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教授、社会学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法律社会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论著是《法律社会学》(载默顿等人编:《社会学》一书,1957年);《社会学和自然法》(载《自然法论坛》1961年第6期);《法德、社会和工业正义》(1969年)。一、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塞尔兹尼克在《法律社会学》一文中首先提出法律社会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他所讲的"法律社会学"包括了"社会学法学"。  相似文献   

14.
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中国与西方走的是两条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这部分应归因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否就是“自然法”与“实在法”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的有无? 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因为道家的“法自然”观包含着明显的法律二元论思维方式,并对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影响,从而形成了独特的中国式的法律二元论。不过,道家的“法自然”思想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在根本上是大异其趣的。  相似文献   

15.
人权漫谈     
一般认为,人权概念最早出现于西方。古代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公元前496一约公元前406年)的作品中就首先适用了“人权”一词。西塞罗以永恒、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的法律人权观。他在《法律篇》中提出,应把共享法律的人们看作是同一国家的成员。主张奴隶也能成为国家的一分子,在罗马征服地区的各族人民都应享有平等的公民权。不过,在古代,并没有形成人权思想体系,权利内容的具体特征也并不清晰,与人权有关的思想是分散的、零碎的。  相似文献   

16.
杨卉 《法制与社会》2011,(16):297-297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实证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观点的概括,分析不同阶段法律和道德的离合。  相似文献   

17.
一、两条法理分析的途径:应然与实然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就开始出现“自然法学”的法哲学理论。自然法学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为描述方便,且将所有与所谓自然法相对应的现实的实在法称为“世俗”法,以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条约为例。 从学理上讲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研究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必然性、应然性和实然性研究,对法的实然性研究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实然性(法律的静态),二是法律运行的实然  相似文献   

18.
法律是一个带模糊性的边际性概念;法学发展历史上存在自然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两大学说;从东京审判看恶法非法,那么自然法学派理论是国际法的最低底限而使国际法得以普济;在国际法上法律原则的介入,是自然法学派理论对国际法理论体系渗透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9.
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法学的价值何在 ,其科学性如何 ?此问题在现今我国的法学界并不是个问题 ,即使在德国法律界 ,也没有人像基尔希曼这样径直地对法律的科学性予以否定。基尔希曼指出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的理由是 :第一 ,他以亚里士多德的对象依时空不可变性为科学分划标准 ,而不是以其为科学分类之准则 ,否认法学的科学品质 ,因之将法学从科学中排除出去 ;第二 ,法学对社会生活及现实之无价值。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的变动性、价值选择性 ,僵化、抽象、武断的实在法使自然法、法学陷入窘境 ,法学忽视对自然法的考察 ,仅专注于实在法的谬误和缺陷 ,却无可靠手段使人们更易于理解法律、减轻法律发展所带来的痛苦与负担。此文冒学界之大不韪 ,虽有偏颇之处 ,却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拉伦茨曾以《论作为科学之法学的不可缺少性》一文予以回应。本刊谨投他山之石于我国法学界 ,以期有助于学界对法学的自我反思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20.
陈曦 《法人》2014,(8):94-94
正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古就有。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到19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在《资本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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