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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以建立所有权.《民法总则》这样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增加了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为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提供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2.
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虚拟财产对传统法律带来了严厉挑战。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价值性、稀缺性、期限性、合法性特征,符合法律上财产的理论原理;并且基于将网络虚拟财产归类于知识产权、物权和债权体系的固有缺陷,以及在民事权利客体在当代的内涵不断丰富的发展趋势下,其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客体。  相似文献   

3.
罪犯教育活动过程表现为教育主体和教育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转化,是一种对立的统一。然而,相互作用不能凭空实现,在主体和客体之间需要有一个中介。罪犯教育中介可以分为内容中介、载体中介、环境中介和方法中介等四类。研究罪犯教育中介,是罪犯教育创新的时代要求。罪犯教育中介价值的实现途径是:调适罪犯教育内容,匹配罪犯教育载体,优化罪犯教育环境,改进罪犯教育方法,创造和完善实现罪犯教育中介价值的有关条件。  相似文献   

4.
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发展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财产利益,是物权客体不断扩大,从实体本位向价值本位转变情况下一种新型的物权客体。虚拟财产作为市场交易的财产利益,具备物权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客体规定的开放性也为物权法调整因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关系提供了可能。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从取得独立价值意义之日起就归网络玩家,网络运营商对虚拟财产承担保管义务。  相似文献   

5.
王静 《法制与社会》2015,(9):103-104
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如日中天和网络产生的繁荣昌盛,它与现实社会的发展也变的十分紧密,不可分割,网路虚拟财产的侵权案件也日益繁多.本文第一部分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概速,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显示手段开始,从法律保护层面提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体现网络虚拟财产需要被法律保护的重要性,表现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虚拟财产自身价值的需要,是保护游戏用户的利益及平衡各个主体利益的需求,和法律本身价值和效用得以体现的必要;结尾,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不完善、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举证困难和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确定等四方面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指出应当通过完善虚拟财产的立法、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责任、解决纠纷举证难度大等问题,从而实现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保护方面得以巩固.  相似文献   

6.
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理论上能得到科学的论证。当犯罪构成从犯罪成立的意义上来定义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特征的必要要件,无犯罪客体则无犯罪。犯罪客体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它是客观实在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要件。许多犯罪的犯罪直接客体需要通过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来概括,但是,若其犯罪直接客体已被确立下来.它具有反制作用,可以限制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的实质解释。价值要件(犯罪客体)和事实特征要件(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存在着一个“互为反制定律”。  相似文献   

7.
一 .关于价值的一般理论价值是当前相当热门的话题。通常而言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 ,最基本的存在的两种关系 ,一是主体反映客体的认识关系。二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关系。所以 ,价值关系是社会实践中的一种基本关系 ,是指外界物 (即客体 )所具有的满足人 (即主体 )的需要的特性和功能。所谓有价值 ,就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所具有的用途和积极的作用 ,其积极效用的程度越高 ,满足主体需要范围愈大 ,其价值也就越大。反之 ,价值也就越小。当然 ,如果某一种存在物不能满足的需要 ,甚至对主体产生消极的作用 ,那么 ,它对主体就无价值而言。由此…  相似文献   

8.
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和日益普及,改变着社会意识形态主体的生活交往方式和实践思维方式,互联网作为意识形态的信息载体和全新的信息传播工具,因其具有独特的开放性和交互性,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域产生着一系列重大而复杂的影响,特别是在利益多元化和社会认同危机出现的背景下,网络社会的开放性冲击着意识形态主体的思想,使意识形态工作的开展面临着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9.
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中的反映。虚拟社会有别于现实社会的自身的运行特点给其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对于虚拟社会的管理,可以将参与主体抽象为两类:组织和个人;可以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分别加以监督、管理、引导,由此构建健康、文明、和谐的网络空间。  相似文献   

10.
价值是一个表示客体对于主体之有用性,揭示主体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的哲学范畴。研究法律价值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法的应然性研究,为法的运行、操作确立正确的价值标准,使法以其特有功能在具体社会形态中发挥作用。同一般价值概念一样,法律价值具有两重性特征。一方面,法律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表示的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律之间特定的需要和满足关系,即价值关系。其中人是价值主体,法律是价值客体。另一方面,法律价值又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它表  相似文献   

11.
陈源 《法制与社会》2011,(29):87-88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信息时代的产物,学界对其权利客体属性的关注始于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案——“红月案”。本文从“红月案”着手,通过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并结合当前学界普遍认同的三种学说,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对比分析,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定为物权,同时提出与之相对的立法保护有关研究和建议。  相似文献   

12.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民法中的地位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陶军 《中国律师》2004,(12):79-80
2003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京城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认为,此种于网络游戏中获取的“财产”,当其独立于游戏软件时没有任何价值可言,不应该肯定其法律地位。而原告的观点恰恰相反,认为虚拟财产凝聚着玩家的智慧和劳动,而且有些还是直接用现金购得,当然具有价值,是无形财产。2003年12月18日,这起虚拟财产案宣判,原告在网络中丢失的虚拟设备为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设备,同时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至此,这起与虚拟网络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由于诉争标的的特殊性,宣判后,该案引起了学界的相应关注,尤其对虚拟财产在民法中的地位展开了讨论。学界相关观点基本上可分为二类:一是虚拟财产不过是游戏数据的一种形式,依附于游戏软件。如果独立出来讲,没有任何价值,不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另一类观点在肯定虚拟财产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就其性质产生了不同看法,或以为它是一种智力成果,乃知识产权客体,或以为应归入财产的范畴,或以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另类客体。笔者大致同意第二种观点,并以为,虚拟财产应归入现代民法中著作权客体的范畴。  相似文献   

13.
法律价值:效力与功效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就一般意义而言,价值是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与客体适应和满足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法律价值就是指法律对社会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即法律对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意义。法律价值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范畴,它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在阶级社会中,由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法律价值首先或主要表现在法对统治阶级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上。  相似文献   

14.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新型财产,因其具有价值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性而能够被纳入现行法律所保护的财产范围,可被视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中间类型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宜作特别解释。网络虚拟财产蕴含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是私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作为遗产具有继承法上的正当性,是现实发展的必然要求。网络虚拟财产价值之评估是该项财产在继承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之顺利实现,还须解决网络运营商的责任与义务、被继承人合法拥有网络虚拟财产之证明以及无人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之处理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消费者:人的法律形塑与制度价值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谢晓尧 《中国法学》2003,1(3):16-24
消费者是人格形象时代变迁的产物 ,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必须从人的历史演进中寻求答案。在资本主义发展之初 ,自然人的结合体尚未获得正统的主体地位 ,消费者缺乏赖以产生的社会环境。自然人和法人的分化 ,使人的正统地位第一次遭受到法人的挑战。而随着法人这一虚拟人格的发展壮大 ,法律主体的实力日趋悬殊 ,消费者在垄断时代和消费社会中作为新型的人类形象出现了。消费者保护的基本价值和功能在于 :确立个体的身份认同与归属 ;启动个人涉入社会的参与和抗衡机制 ;确保个体性的不容消逝 ;聚积集体行动的社会自发力  相似文献   

16.
刘炼 《行政与法》2007,1(8):126-128,F0003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现代年轻人一个重要的休闲娱乐方式,网络虚拟世界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确认与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法律研究的新课题。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都开始认同网络虚拟财产存在其固有价值。我们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这样的新生事物,应该抱着积极的态度去看待,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应该是我们开放的中国的立法思想模式。  相似文献   

17.
意志是希望达到某个目的的心理状态,通俗说就是愿望,意志永远是自由的。主体是意志加上载体,主体即由意志和人身组成,这是主体的结构。主体的意志是主体的核心和灵魂。主体是意志的载体,具有主动性、能动性,与主体相对的概念客体具有被动性。主体的意志是通过行为支配客体的。行为是意志的表现,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需要特定的承担物。  相似文献   

18.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虽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但与现实社会息息相关,其所内含的经济价值与精神价值决定了它与传统财产在本质上的趋同性,继而决定了它在未来的继承法中应该也必然占有一席之地。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构建需要解决理论上和技术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19.
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广泛使用产生的基本民事关系需民法典规范.网络数据财产并不虚拟,它具有真实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财产的一种存在.网购合同是仅次于直购合同的特种买卖.远程医疗责任是过失责任,共同诊疗应共同承担责任,仅通过远程网络技术医疗单位间获取医疗咨询,提供咨询意见的一方不承担责任,获取咨询意见的一方承担责任.编纂民法典,应将《民法总则(草案)》规定的“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修改为“网络数据财产”为物权客体并规定民事主体的信息控制权,在物权编应规定网络数据财产的转让须遵守网站管理规则,在合同编应将网购合同规定为特种买卖合同并在医疗服务合同中规定远程医疗合同,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侵权责任作相应修改并在医疗责任中规定远程医疗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0.
在网络与大数据技术中,将数据直接作为权利客体的数据所有权主张、数据知识产权主张、数据用益权主张和网络用户对数据享有初始所有权的主张,都因为数据的不可感知、不可控制和不可公示等特点而无法实现,应当将数据的载体即应用程序所运行和控制的网络平台作为数据财产权的直接客体。通过网络平台专有权来保护其内部数据,网络平台专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构建、运营和控制网络平台的网络企业,权利内容包括对网络平台中的数据的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权利性质是财产性的支配权。网络平台专有权受到数据中其他法益(主要是公共利益以及数据所含信息中的民事权益)的限制。将网络平台作为数据赋权的直接客体,使得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联系在一起,成为具有逻辑性和内在统一性的保护和利用数据的完整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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