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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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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效力曾有理论争议,但司法层面上已经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这两个案件不涉及悬赏广告是否为合同的问题,而在于是否构成悬赏广告。任何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悬赏广告也不例外。  相似文献   

2.
悬赏广告古已有之,在现实生活中也正成为一种日益普通的现象,且被广泛的运用。然而,悬赏广告长期置于债法合同之下,似有一定道理,但究其性质,与合同之性质又有许多不同之处。本文认为将悬赏广告的性质作为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即单方允诺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3.
本文认为悬赏广告既有别于合同 ,也有别于一般的商业广告 ,它是悬赏人的单方行为 ,是一种许诺 ,并基于这种许诺在悬赏人和指定行为完成人之间产生了债的关系 ,因而不能适用现行《合同法》和《广告法》 ,而应该适用民法中债的规定。但是 ,现行《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 ,因而只能寄希望于处于编纂中的我国民法典能够充分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做法 ,将悬赏广告的法律调整纳入其中 ,确保悬赏广告“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4.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的行为。本文从行为和制度两个层面界定了悬赏广告的含义,廓清其性质的有关争议,指出悬赏广告应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在此基础上简析其制度价值和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5.
悬赏广告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悬赏广告的法律界定黄云霞所谓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以广告的形式公开声明,凡是完成某指定行为的人,悬赏人即付之以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这个概念里我们可以看出,悬赏广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广告的形式作出,这种广告可以载附于任何新闻媒体;二是广告人要有付...  相似文献   

6.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传统民法学界有关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均存在缺陷 ,通过将悬赏广告区分为普通悬赏广告和特殊悬赏广告 ,并分别论述普通悬赏广告和特殊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及有关问题 ,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7.
悬赏广告早在秦代就已存在,并在改革开放后以不同的形式大量涌现,但是在我国民法中关于悬赏广告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悬赏广告性质是要约还是单方法律行为以及基于此产生的法律效力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文从悬赏广告涵义着手,通过分析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对比关于悬赏广告性质及法律效力的不同学说,对悬赏广告性质及法律效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法学意义上的悬赏广告 ,是以广告的形式表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付报酬的法律行为。关注对象是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 ,主要探讨下列三个问题 :1 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是否有适用范围的限制 ,即是否所有具有悬赏广告形式的行为 ,均被纳入生效制度所调整的视野。 2 判断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标准是什么 ;3 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内容是否仅仅限于给付报酬 ,其有无扩展性。  相似文献   

9.
本文主要讨论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法律规制问题。关于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本文人为采独立行为说较为合适。关于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制,本文认为在优等悬赏广告的撤回、行为结果的权力归属、评定人和评定标准方面法律都应进行一定的规制。  相似文献   

10.
悬赏广告生效制度略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意义上的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表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付报酬的法律行为。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如悬赏找人、寻物、征文、征求技术方案等,由此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出现,而且有许多纠纷都是因为悬赏广告是否生效、其效力内容如何分配而引起的,但我国尚无法律对悬赏广告加以明文规定,故认真探讨悬赏广告的生效制度(主要包括悬赏广告的生效要件和效力内容),对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都是大有神益的。一、悬赏广告的生效要件悬赏广告的生效,是法律对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及约束力的承认。悬赏广告的作出,说明了悬赏广告的事…  相似文献   

11.
叶名怡 《中国法学》2012,(1):129-142
关于构成犯罪的涉合同诈骗问题,合同并不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诈骗行为构成犯罪而当然无效,而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这种解释既有利于对被诈骗人的民事保护,又在所涉合同附有担保时具有显著意义。被诈骗人报案并非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方式,对诈骗人的有罪判决亦非法院批准撤销合同的有效形式。被诈骗人若放弃撤销权,可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合同被撤销时,诈骗人应负给付返还责任;若其犯罪行为致被诈骗人受有损害,其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  相似文献   

12.
《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之后,如何界定名人代言行为、明晰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是目前需要深入探讨的,本文拟对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作初步探析。首先从三个关键问题人手:第一是明确名人在食品广告中的法律地位,这是明晰名人应担义务,划分名人承担责任的前提。第二是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本文从构成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第三是确认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承担共同责任的形态。在解决以上三个关键问题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将所有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均归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论断值得商榷。对此问题需要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中获得的利益、主观恶性程度及名人认知的局限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笔者提出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侵权补充责任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论诱使违约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正苍 《政法学刊》2003,20(4):22-24
诱使违约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一种典型形式,要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其核心问题在于界定诱使违约责任的构成及要件。诱使违约的成立应当包含六个要件,即合法合同债权、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主观故意、非法引诱行为、违约行为发生和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应当体现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稳定交易秩序的司法导向、平衡相关方利益的价值取向。对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应当通过行为外观探求其内心真意。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应综合合同条款文义、著作权人之行为、代理人之权限、出版合同及其履约过程进行判断。对于代理人在著作权人授权范围之内签署的许可使用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作为被代理人的著作权人,而不应认定为转委托。著作权人死亡后,在对其作品著作财产权归属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暂缓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不存在拒不支付之主观过错,因此不应认定其构成侵权。对于权利人通过合同关系行使处分权已经构建的稳定交易结构及交易秩序,应予以尊重。  相似文献   

15.
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功能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条件与劳动力的相互给付为内容的合意,其特点在于劳资双方的允诺无法依靠合同的允诺规则获得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这决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合同有本质区别,就其功能而言,劳动合同不过是合同的"镜像",并不具备通过劳资个体自由合意达致劳动关系稳定运行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16.
吴国平 《政法学刊》2013,30(4):34-39
"完全代孕"是真正具有互助、慈善和利他性质的代孕行为。"完全代孕"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具有较强专属性的身份性契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其中涉及亲权和抚养权转移问题的,则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来立法应当通过严格限定代孕行为的主体资格,规范"完全代孕"协议的内容,规范代孕协议的订立程序,规定"完全代孕"协议的解除条件和程序等,将"完全代孕"协议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  相似文献   

17.
论医疗注意义务与医疗过失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升选  李菊萍 《法律科学》2008,9(3):124-133
无论基于医疗契约还是医疗侵权关系,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考量因素、考察范围都趋于一致。应确定相对客观的医疗过失判定标准,在具体考量时还应兼顾医疗水准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应立足于医院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一元”主体,分别从医疗行为和医疗辅助行为去查找医疗过失。审判实务中对医疗过失的认定过分依赖鉴定的流弊应当予以矫正,而应将医疗过失的认定权回归法庭,并辅之以组建专业审判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作为法庭认定医疗过失的专业保障。  相似文献   

18.
管晓峰 《政法论丛》2011,(3):113-119
近年一些影视作品中混入一些与故事情节没有关联的广告画语,突兀的广告打断了故事和观赏愉悦感,引起了消费者反感。植入广告的原则应当是艺术性第一,广告性第二,制片方不可在影视作品中肆意植入广告,这应当是影视作品制造业商业伦理的一个基本内容,以不惹受众反感为基本标准。商业道德在任何产业都是存在的,它没有明确具体的量化标准,没有文字规范,只是以争议是否得到多数人的褒贬来判断其是否有瑕疵,监管部门可以适当干预。  相似文献   

19.
附款现象存在于行政活动的许多领域,如行政立法、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由于附款的渊源、行政行为的地位、概念模式以及思维定式等原因,行政附款一般是指行政行为附款。在行政行为的附款之中,附款是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所加的限制,并与所附行政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的必要条件或不可或缺条件是附款与行政行为内容规定的辨识标准。  相似文献   

20.
物业服务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陈文 《现代法学》2004,26(2):158-161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 ,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 ,现有合同种类难以涵盖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 ,应当被视为一种新的合同类型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约定 ,业主不能任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来确定 ,不能无限制扩大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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