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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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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的民诉法,较为详尽地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启动再审程序凸显职权主义色彩、提起再审的事由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具体、可以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类型过于宽泛等。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严格地启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出了看想。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限制过严,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保障较弱。应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限制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范围,改革和强化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制度, 建立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3.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①当事人行使再审诉权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受前苏联影响颇深,职权主义色彩非常浓厚。②这种诉讼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已加入WTO,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内在不足和外在缺憾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日益彰显。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事再审程序在诉讼中的充分发挥,造成案件“终审不终”,动摇终审裁判的既判力。本文试图结合再…  相似文献   

4.
民事再审制度在我国存在着启动上职权色彩浓重、当事人保障弱化、再审理由过于原则等问题,这在实践中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和不规范,客观上阻碍了民事再审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本文以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制度的修订部分为视角,探讨了再审制度的变革。  相似文献   

5.
王贵东  杨宪文 《河北法学》2005,23(10):84-88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制度进行反思,提出了完善提起主体制度的建议: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只能就特定案件提起再审程序;确立再审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6.
复查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特有的概念。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采取的一种带有行政化色彩的非规范化、非程序性的内部处理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但由于法律未对再审诉权行使的范围、方式、后果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一直由法院依职权主义根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对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因此当事人的再审诉权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实现,规范意义上的再审之诉尚未建立。为建立再审之诉制度,使再审的发生直接基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就必须对现行复查工作的性质进行重新定值,将其改造为诉讼审理程序,作为再审程序的审前程序,以确认再审事由是否存在,这是由复查工作的内容所决定的,是人权保障的需要,符合对抗制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要求,也体现了效率理念的内容和要求。同时,时复查程序的审理内容、审理范围、程序规州等进行制度上的合理建构,以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的诉权。  相似文献   

7.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补充形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现。本文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容作了简要论述,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作了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构思。  相似文献   

8.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再审案件立案条件及标准 民事再审程序主要体现实现实体的公正,保障任何一项民事裁判都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正确两个标准。它是保障实体权利的最后一道障碍,力图追求实体上的绝对公正。在这一诉讼目的指导之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方面做了极为宽泛的规定,力图为再审申请人制定有利的申请条件及范围,但这样做的后果同时也忽视了相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造成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不平衡状态。同时由于超职权主义色彩的渗入,法院的主导地位过  相似文献   

9.
王亚新 《北方法学》2016,(5):117-130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从早期的"信访申诉+法院依职权再审"的结构出发,经历了从"诉访不分"且强调职权性纠错的起点向诉讼与信访相对分离的程序结构转型的过程,其结果是大体实现了以当事人申请为启动再审的主要途径、结合检察机关和法院从外部和内部实施审判监督这样一种制度形态。但目前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运行状况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而"多方投诉"的信访现象,仍给民事诉讼制度带来"终审不终"的压力和难题,因此,对再审或审判监督程序这一制度发展过程加以重述,就2012年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以来,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民事再审程序设计及运行中的解释适用等众多问题进行全面探讨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10.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指导思想偏颇、启动主体多元化等问题也日渐显露。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界定好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明确设置民事再审程序的法理基础;然后再分析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最后给出完善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11.
改革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是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子系统,本文在揭示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特点与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反思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改革的具体举措。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敏 《法律科学》2011,(2):143-148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尚存在比较多的问题。该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维护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指导思想。基此,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时,应当重新设定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增设发回重审的条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发回重审裁定中判断理由的法律效力,明确界定重审的审理范围,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  相似文献   

13.
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阐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杨秀清 《河北法学》2004,22(5):15-20
民事再审制度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谈论已久的问题 ,而且也是一个意味深长的重要问题 ,但大多学者将研究的热点集中于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的改造与重构 ,而作者则认为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制度 ,必须转变研究的思路与方法。论文以对当事人私权利益予以合理救济为立足点 ,从反思我国现行再审制度入手 ,进而对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相应的阐释。提出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是对私权争议的公正裁判、权利基础是当事人的诉权与处分权、目的基础是对判决既判力正当性的追求  相似文献   

14.
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吴小英 《现代法学》2003,25(1):61-64
关于民事抗诉制度,学界和司法界长期存在“废”、“立”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本文认为,现行民事抗诉制度的确存在不少问题,但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民事抗诉程序是由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程序——民事抗诉程序和民事再审程序——“组装”而成的,严重违反了法理和程序设计的规则。本文认为,要使民事抗诉制度摆脱目前的困境,必须将民事再审程序从现行民事抗诉程序中剥离出去,并对民事抗诉程序进行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15.
构建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宝林 《河北法学》2004,22(9):97-100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包括申诉复查案件的立案受理 (即立卷 )、审查、通知驳回或裁定再审三个主要环节 ,它与再审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近年来 ,随着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再审案件立审分立制度的推行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三个主要环节上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为此 ,应当反思和完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并从申诉复查案件立案受理条件、审查组织形式、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再审立案标准、再审立案审批程序、诉讼文书样式等方面来考虑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构建。  相似文献   

16.
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运行中存在着"再审难"与"再审滥"的困局。为此,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再次修订需要调整建构的理念,准确定位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坚持辩证施治的方针,注意平衡各种相关价值,同时在此过程中处理好相关的几对关系,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启动再审主体、管辖、再审审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予以合理化改造。  相似文献   

17.
肖森华 《时代法学》2012,10(5):59-64
民事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再审程序有着存在在先的生效裁判,这是探讨再审程序任何问题的根本基点。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不能仅置于二审程序框架下,虽然二者具有相似的地方,但并不等同,而应有自己的性质要求。  相似文献   

18.
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是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无不与其密切相关。我国目前对刑事再审启动程序尚缺乏深入研究 ,因而难以全面认识和合理构建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本文在考察各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模式和刑事再审启动原则的基础上 ,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所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19.
李浩 《法律科学》2012,(6):170-175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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