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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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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重要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受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根据这项原则,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至合同关系消除以前,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化,致使合同发生原有效力显失公平的,可以对合同的效力作相应变更。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运用,它不仅授予法官以公平裁量权,而且赋予受不利益之合同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实体权利。在情势变更清形下,受不到利益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2.
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具体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势变更原则也称情势变更原则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 ,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 ,如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将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 ,必然显失公平 ,因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不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有利于经济秩序、建筑秩序的稳定。一、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运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首先 ,在客观上须有发生情势变更的事由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如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幅度很大 ,而且与签约时相比这种变化是重大的、根本性的 ,使…  相似文献   

3.
情势变更原则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自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若按原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此时可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或解除除合同并予以免除责任。情势变更原则在世界上已被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在我国,囿于当初立法时的经济体制,法律上对此并未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2)27号复函确认(即“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仍按原合同价格……侧显失公平……”)。对情势变更原则仅作了抽象的、笼统的规定,对于该原则的具体构成…  相似文献   

4.
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 :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 ,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 ,我国合同法有必要引入情势变更原则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注意三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5.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 ,致使与合同有关的环境或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 ,继续履行该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从而允许该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在理论研究中存有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首先应是当事人进行交涉 ,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 ,赋予当事人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一概述合同法之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出现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这一原则,究其实质,为“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①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情势变更原则是基于对“契约神圣”、“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限制和补充逐步发展起来的。情势变更原则的真正出现源于十三世纪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中的一项法律原则—情势不变条款。情势不变条款…  相似文献   

7.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则的规定,突出了其非不可抗力性的特点。文章通过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概念及其规则的比较,以及对该司法解释条文的解读,认为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履行艰难的情形,应当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相似文献   

8.
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债法中处理情势变更问题的一项不可缺的法律原则,而我国合同法并未完成这一原则的立法化,这是我国合同立法的一大缺陷。本文就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溯源,适用要件及其效力等问题,结合国外的理论学说及其立法经验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增设情势变更原则,仍完善合同立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9.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信守合同"原则的例外,是私法借助公权维护契约权利平等实现的重要制度,它对合同的公平实施不仅具有理论价值同时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通过若干司法案例的实证考察可发现,我国审判实务中的"情势"适用的原因包括行政行为、市场行为、社会原因、自然原因等多方面。研究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原因不仅有利于《民法典》的制定,还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  相似文献   

10.
合同变更禁止推定,是指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须以明示或者默示的但不含糊的方式为之,当事人未以这两种方式表达合同变更意愿的,禁止根据某种事实推定当事人存在变更合同主观意愿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78条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33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的规则,是禁止推定规则的内容之一,但还应当对合同变更禁止推定规则从正面加以肯定。合同变更禁止推定规则包括四层基本含义:一是合同变更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约定;二是合同变更虽然未明示、默示但不含糊的更新意图属于默示的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三是任何推定合同变更主观意图的做法都是违反法律的;四是合同变更不得推定规则对主体的拘束效力。  相似文献   

11.
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引发情势变更曾一度作为部分学者阐述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制度差别的重要依据,然而这只是因为立法与学术探讨中没有正确区分不可抗力事件与不可抗力制度从而导致的误读,这样的误读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情势变更制度的核心在于其合同变更权。可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总结,实际法条的解构,真实案例的分析以正确区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制度以及情事变更制度,以期对实践能够作出一定的指导。  相似文献   

12.
对于姓名变更,我国法律对此并无专门规定,它主要由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而后者仅仅列举了几种可变更的情形,导致现实生活中大量姓名变更登记因不符合"规定"而被拒。鉴于姓名变更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姓名变更应该由全国人大以立法的方式对之予以规范。在全国人大暂无制定姓名登记条例的现实情况下,可以通过修订公安部三局意见的方式规范姓名变更。大量姓名变更行政诉讼案件表明,姓名变更的理由千千万万,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推陈出新,因而,立法者难以穷尽所有正当合理的姓名变更情形。是故,必要时,公安机关和法院都应该对姓名变更规范进行目的性扩充解释,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姓名变更权。  相似文献   

13.
情势变更原则是关于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情势变更引起合同效力变化的重要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确定情势变更原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笔者就情势变更原则的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作一些阐述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房地产新政出台的初衷系为遏制投机与"炒房",但现实中受其影响的范围相当之广,其直接导致当事人因增加了交易的成本,无法获取银行贷款甚至无法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故而产生诉讼。由于司法实践对当事人受新政影响导致的利益受损情形是否属于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抑或正常的商业风险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法院应立足于新政制定背景,结合上述规则的法理基础,区分不同事项作出恰当的裁判。  相似文献   

15.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之间关系“微妙” ,实践中有时很难把二者区分清楚 ,而一项影响合同关系的情事发生变更 ,在法律上将其认定为情势变更抑或是商业风险 ,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 ,故对二者进行准确界定十分必要。本文从理论基础、认识因素、过错、客观情况的变化程度等方面对二者作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16.
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下,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义务的行为状态;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并无时间上的绝对界限,二者在合同履行期间可交错分布;一方当事人预期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下次要义务,对方不享有解约权,但可即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预期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下主要义务,非违约方在某些情况下必须行使解约权;在发生预期违约的某些场合下,非违约方的解约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并立;违约方的催告程序不是对方解约权行使期限消灭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司法机关拥有广泛的决定权 ,司法机关以决定的形式单方强制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现象 ,这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也与现代刑事诉讼原则相背离。针对这一现状 ,我们有必要提出废止和变更决定权 ,使这一问题更能符合诉讼公平、公正的原则。  相似文献   

18.
情事变更原则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得到确认,但我国没有将其写进新《合同法》。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是:须发生情事变更的事实;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等。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不会导致法官权利滥用,且随着司法实践中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需要,未来的立法应确立该原则。  相似文献   

19.
契约严守原则是合同领域的基础性原则,但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是现实不存在或尚不完全存在的,从预售合同成立到合同全部履行有一个较长的周期,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国际市场需求的变化、价格的起伏等可能导致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异常变动或合同不能按约履行,而需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实践中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往往难以区分,需要分析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对情势变更做出界定.  相似文献   

20.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合同法,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滥用单方变更、解除权问题亟待解决。建构行政合同单方变更、解除权的规制体系,建立行政合同诉讼制度,在受案范围、主体资格、事实认定、证据规则、判决形式等方面加以完善,促进行政合同中变更、解除权纠纷的合理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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