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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诱惑侦查已是广泛应用于诉讼实践的侦查手段。相应地,一些面貌和内容不同于传统意义的犯罪(本文称之为被“诱惑”犯罪)出现在实体法领域的视野内,而目前对此却鲜见研究。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确定应当不同于普通的犯罪,既要从刑事法理考虑,也要从政策角度衡量。对于“犯意诱发型”犯罪,应当作为无罪处理;对于事先有犯意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可以无罪、免于刑事处分或减轻处理;而对于事先有行为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则应从轻处理。  相似文献   

2.
吴占英 《法学论坛》2007,22(3):110-115
刑法第311条规定之罪的罪名应当被确定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该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应当是:国家安全机关对间谍犯罪的侦查活动.该罪行为在时间、内容及程度上均有其特定性.该罪主体应当是特殊主体,其罪过形式应当是直接故意.在认定上,主要应当注意该罪与包庇罪、伪证罪及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3.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在打击各种严重的社会犯罪尤其是毒品犯罪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诱惑侦查在我国的犯罪侦查理论研究上是一个新的领域,由于缺乏指导和规范此类侦查活动的程序规定和证据规则,对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就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通过诱惑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的采用应当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诱惑侦查作为秘密侦查手段应当法制化,并且针对其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也要相应的予以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4.
我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屡禁不止,社会危害极大,增设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具有必要性.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危害行为须同时具备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运用和胎儿性别示明两个要素;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而对生育知情权进行的限制应当保持极度克制,胎儿父母不应成为犯罪主体.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主刑的基础刑宜设置为短期自由刑,并宜同时规定加重刑.为保障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有效适用,应当允许运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诱惑侦查的事实,一些案件也起诉到了法院。但是,对于被侦查人员诱惑实施的犯罪(以下简称“被侦查诱惑之犯罪”)而言.法官能否对其定罪量刑呢?这是亟需予以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说,被侦查诱惑之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诱惑侦查合法与否对被侦查诱惑之犯罪的刑事责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程雷 《法学研究》2015,(1):154-169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隐形化犯罪的挑战,在过去二三十年间的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得到了更多的应用.尽管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通过新增第151条的规定试图提升此类侦查手段的法治化程度,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宽泛与模糊、司法处断原则的失当与片面,诱惑侦查适用过程中凸显出执法无序与司法失范的弊端.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在法律解释论层面,应当对合法性判断标准、适用对象、程序控制机制与违法制裁后果予以明确;在司法裁断方面,应当跳出"犯意引诱"与"机会提供"二分法的窠臼,基于我国特有的侦查权规制现状,采用控权最为严格的分离式混合模式,即无论是违反诱发他人产生犯意的主观标准,还是僭越客观标准,即侦查人员使用了过度且令普通人难以抵御的诱惑手法,均属违法.  相似文献   

7.
蒋丽霞 《法制与社会》2011,(27):127-127,130
使用诱惑侦查破获毒品犯罪案件已得到理论及实践的普遍认可,然而,随着该种侦查手段的普遍使用,其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本文试从诱惑侦查的概念入手,从我区在毒品犯罪中使用诱惑侦查的现状,结合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对在毒品犯罪中使用诱惑侦查的制度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学》2019,(5):195-209
毒品犯罪是我国当前死刑适用的主要犯罪之一,其不断受到正当性、必要性和有效性的拷问。在毒品犯罪中严格控制并逐步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未来趋势,也是刑罚回归人道的必然要求,亦是刑法谦抑性、刑罚轻缓化的应有之意。基于我国严峻的毒品情势以及国民的普遍情感,立法上废除死刑在短期内几无可能,通过刑事政策控制死刑又欠缺明确性、稳定性与统一性。基于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罪行极其严重"进行严格解释,并在司法上构建一套完整、清晰而又科学的死刑适用标准,是控制死刑的正确路径。"罪行极其严重"的判断,应当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两个维度展开。司法上应当对毒品进行分级,将死刑适用局限于涉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极个别犯罪,涉及其他硬性毒品的犯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涉及软性毒品的犯罪以有期徒刑最大值为刑罚上限。死刑适用主要针对走私、制造毒品罪,对贩卖毒品罪以不适用死刑为一般,只对发生在制毒者与贩毒者、贩毒者与贩毒者之间的贩卖行为适用死刑,对运输毒品罪不再适用死刑。对采用诱惑侦查手段、未进行毒品纯度鉴定的案件不再适用死刑,仅对毒品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以及毒品个人犯罪中的特定累犯、再犯适用死刑。通过司法上对死刑适用的严格控制来释缓立法上过于严厉的刑罚配置,实现刑法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9.
万毅 《法律科学》2010,(4):142-153
对于诱惑侦查而言,“机会引诱”因本为合法之侦查取证行为,故其所获证据当为合法,可作为法庭审判定案之根据;但“犯意引诱”作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一旦成立,则应当排除其所获之全案证据。违法诱惑侦查,系国家制造犯罪,已经逾越侦查犯罪之必要程度、违反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之保障、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意义,因其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极端严重的违法侦查行为,因此,对于违法诱惑侦查所获之证据,无论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均应一律排除。如果被告在审判中提出其遭受侦查机关违法诱惑侦查的抗辩时,类似于被告提出其遭受警方刑讯逼供的抗辩,应由检察官承担证明该阻却犯罪成立事由不存在的举证责任,且由于该事实为直接影响被告罪责之实体事实,因此,举证时应当适用严格证明法则,并应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相似文献   

10.
曾榕 《法学研究》1986,(3):32-36
定罪是在侦查和审判工作中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以及对犯罪人适用相应的刑事法律规定。正确定罪关系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办案任务的实现;决定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由犯罪人承担因实施犯罪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实现刑罚目的,教育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等也有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12.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曾拟定的"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的表述,都以偏概全,名不副实。其实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权的下位概念,表明作者身份权又是保护作者身份权的下位概念。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将"署名权"改为"主张作者身份和反对损害作者身份的权利"的保护作者身份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人身权应当由保护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发表权共同构成。  相似文献   

13.
从"对社会动员"到"由社会动员"--危机管理中的动员问题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危机管理需要高效动员机制的支撑.相当长时期内政治动员成为我国危机管理的主要动员模式,这时的动员是一种"对社会动员"."由社会动员"在危机管理中不仅必要,而且能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当代条件下,把政治动员作为危机管理动员的主要模式,可能产生一些消极后果.随着共产党执政方略向依法治国的转变、社会的逐步成熟以及有限政府模式的确立,使得危机管理动员从政治动员为主的"对社会动员"模式走向以社会自主动员为主的"由社会动员"模式具有了必要性与可能性.  相似文献   

14.
石睿 《行政与法》2010,(4):123-125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确认不是一个普通的法律事件,还是一个昭示时代精神转变的历史事件。在中国文化历史中,从宣扬"无私"到习惯"疑私"再到接受"隐私",这是对人的自由的肯定。自由是当代法律的精神所在,也是隐私权制度的核心价值,换言之,隐私权就是自由生活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主、客二分"和"主、客一体"这两种范式的基本特点和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基本观点是"主体=人、客体=物",后者的基本观点是"主体≠人、客体≠物"。从"主、客二分"到"主、客一体"的范式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彻底克服"主、客二分"范式的逻辑弊病,发扬"主、客一体"范式理论优势的需要;是发展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是告别旧时代,信任和投入新时代的需要;是学科健康发展、深化科学研究和创新的需要。  相似文献   

16.
17.
王德志 《时代法学》2009,7(1):40-45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和开放的经济政策,制定和完善了保障财产权的法律法规,使人们获得了广泛的经济自由以及私有财产的安全,这不仅向立宪主义的价值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而且使我国获得了持续二十多年的经济繁荣,并验证了个人自由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巨大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8.
胡学军 《法学家》2012,(2):159-175,180
德国、日本民事证据法研究的发展沿革及最新趋势显示,客观(抽象)证明责任的主导地位正在被能更好解释诉讼证明实践的具体举证责任概念所取代。这一趋势启示我国民事证据法的研究重心也应转移到以表见证明、摸索证明、事实推定、阐明义务、证明妨碍等制度为主要论题的具体举证责任领域,以这一理论指导司法实践以实现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信息最大化与诉讼公正。  相似文献   

19.
机动车“登记对抗”质疑-《物权法》第24条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第24条确立的“动产登记对抗”主要是侵权法司法实践推动的结果。缺乏物权理论上的论证演绎。这一制度不仅没有自身的理论根据,还导致了物权基本概念使用的混乱,且在司法实践中除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外并无任何实益。结合我国长期以来机动车登记制度的实践及现实社会生活的要求.不宜将机动车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方式,而仅是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对《物权法》第24条亦应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20.
听证制度这一源于英国古老自然公正原则的程序制度,作为程序法治的核心而载誉悠久,影响深远。何来听证制度有如此之盛誉呢?其关键就是:任何人在受到不利裁决之前都有申辩的权利,即“让人有说话的机会”。如此说来,不是听证制度好,而是如何让人“说话”制度备受人们的青睐。现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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