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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2 毫秒
1.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性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面对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争议所带来的司法操作困惑,笔者认为对本罪的研究必须跳出脱离现实、一味追崇理想的理论纷争;本文从实然性角度出发,认为“不作为论”不符合中国现实的立法与司法背景,而“持有论”相对更符合本罪的立法目的和司法现状;并从实体和程序上探讨了本罪犯罪构成要件及成立的正当性基础,最后通过分析得出了设立本罪的基本价值取向乃立法救济司法之实然性选择。  相似文献   

2.
本文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上应表现为不作为的行为方式 ,而不是持有 ;该罪在司法证明上并无重大突破 ,只是在立法上的证明责任转移 ;该罪在设置方面的缺陷问题 ,根源于其前置制度的缺失 ,需要在实践中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3.
论持有、使用假币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作者认为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并对“持有”“使用”的含义作了探讨、分析。对本罪的主体做了严格界定。指出,构成本罪以明知为要件,但不以特定目的为满足。其后,文章对构成本罪与他罪及罪与非罪的界线做了研究  相似文献   

4.
谢芳 《政府法制》2008,(11):49-49
我刚到美国时,朋友就告诉我:“对不起”(sorry)这个词,在纽约不能随便说。你遇到麻烦时,首先要分清责任,如果责任在你,你可以说“对不起”;如果责任不在你,你却说了“对不起”,就意味着你承认自己有责任。如果你遇到了涉及经济赔偿的绊纷(如车祸等),你的一句“对不起”很可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证明你有“错”并使你破财。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对口供及其取证的代表性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主张淡化口供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采纳“零口供”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其理论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他们认为现行法律规则侵犯了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易于产生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与国际接轨,阻碍了我国法制的文明与现代化。第二种观点,也主张淡化口供的作用,但他们意识到目前推行“零口供”规則和“沉默权”在我国还不现实,因而主张循序渐进,实行有限制沉默权。比如对涉嫌不明财产来源罪、非法持有型犯罪等案件可排除适用沉默权。  相似文献   

6.
陈娜 《证据科学》2016,(6):712-72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的司法适用分歧,折射了关于证明责任和无罪推定之间关系认识的模糊不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不宜理解为“提供证据的责任”,而应阐释为“较大可能性”或“优势证据”标准的“说服责任”,这一结论的得出,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限制角度,充分考虑该罪立法目的以及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情形,从比例原则的角度进行的正当性考量。  相似文献   

7.
反思“谁主张,谁举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证明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 ,谁证明 ;谁证明 ,谁举证”。主张不同 ,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证明的难易也就不同。在民事诉讼中 ,事实主张之证明是诉讼证明的重点和难点。其中 ,消极客观事实的证明要比积极客观事实的证明难得多 ,其根本原因在于 ,消极的客观事实是以“虚无”的方式存在的 ,且不能直接地被人们所感知。  相似文献   

8.
持有是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行为;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推定;持有假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配置过重;持有型犯罪与其上游或者下游犯罪之间是补充关系的法规竞合;持有型犯罪没有未遂和中止存在的余地,只有成不成立犯罪的问题;家庭成员之间一般不宜作为持有的共同犯罪处理;持有型犯罪罪状中的"明知"字样以去掉为宜.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语上有的是以罪名方式表述的.如“投毒罪”.有的是以行为方式表述的.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因此,理论上和实践中在理解该条款时,有“罪名说”和“行为说”两种基本观点。笔者较为赞同行为标准说,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只要实施了“该条款”所罗列的八种犯罪行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则在所不问。  相似文献   

10.
《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将“保护的责任”的范围限定于“保护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并明确国际社会提供保护的责任是国家保护的责任的补充。国际社会提供保护的前提是国家不能或怠于提供保护。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属于威胁人类安全的事项,因此,国际社会必须在联合国及其集体安全制度的框架范围内提供保护的责任。联合国框架下的“保护的责任”有利于防止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和保护人类的安全,但在相关国际实践中要防止以此为借口破坏不干涉内政原则与联合国现行的集体安全制度。  相似文献   

11.
论人民法院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东楚 《河北法学》2002,20(5):26-31
“人民法院是证明责任的主体”似乎是顺理成章的“常识”。然而正是这种建立在对“证明责任”概念错误理解之上的“常识”,导致了一系列法学理论和司法操作上的混乱和本不该有的困惑,成了审判方式改革的“瓶颈”。有必要厘定证明责任概念,采取有效措施推行真正的证明责任制度,并且强化一种诉讼观念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不是法院,而是当事人或控诉方!人民法院只是将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适用到具体的案件裁判之中而已,尽管这也是一种“责任”,但不是“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2.
吴占英 《法学论坛》2006,21(3):71-76
打击报复证人罪应当被定义为:是指对在诉讼中提供于己不利证言的证人实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本罪中所言“证人”,不应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证人;本罪中的“证人”与诉讼法相关条文中规定的“证人”的含义是一致的,举报人并不必然属于证人;本罪的行为基本方式包括不作为;本罪发生的时间段是诉讼活动开始以后的任何时间;本罪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在本罪的认定上,应当注意本罪与报复陷害罪、妨害作证罪之区分,并正确处理本罪的罪数问题。  相似文献   

13.
2016年12月29日,“黑老大”邢朝刚第四次站到法院被告人席上接受法律惩处.与他站在一起的还有66名帮他“打天下”的组织成员.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分别对邢朝刚、丁广涛、范春生等67名被告人判处20年至拘役5个月不等的刑期.  相似文献   

14.
侵占罪本质特征在于易持有为非法所有。本文通过对“合法持有说”观点、法律条文、本罪犯罪对象等的分析认为,持有应为客观持有而不是合法持有。  相似文献   

15.
作为假币犯罪体系之中的兜底罪名,持有假币罪的犯罪客体是货币的法定发行权、法定地位和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理应包括伪造和变造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持有"实质上是一种状态.只要能够证明现实地持有较大数额的假币,就足以认定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明知"属于状态故意,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合理推定主观上是明知,就足以认定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16.
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往未得到刑法理论的充分重视。赵春华案之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的研究具有了实际的紧迫性。第一,应当区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持有”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枪支不是一次性消耗品,持枪自娱与持枪犯罪之间不存在互斥关系,不同的用途可以并存。即使能够证明持枪目的是为了摆摊游戏,也不能排除将枪支用于实施未然之罪的可能性。第二,应当区分持枪与开枪,不能把开枪后能否致人重伤或死亡,作为认定“枪支”的决定性因素。即使客观致伤力相对低微,只要所持枪形物的外部形象足以让公众产生危惧感,就可以认定为“枪支”。第三,应当区分“违反枪支管理法规”与“非法”,后者不是前者的同义反复,而应理解为整个法秩序。作为国民文娱生活传统一部分的射击游戏,即使违反了具体的实定法规定,也应当在整体性的法秩序评价中被正当化。第四,应当区分对枪支的认识错误与对持枪是否违法的认识错误,前者是构成要件错误,可以排除故意;后者是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减免责任。  相似文献   

17.
“持有型犯罪”与“占有型犯罪”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持有型犯罪”与“占有型犯罪”辨析阮方民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在我国刑事法律中首次确立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新罪名,也是在我国刑法规范中首次把"持有"确立为犯罪构成客观行为的一种...  相似文献   

18.
对行为人的定罪 ,不能只考虑结果责任。可能仅仅因为事后证明财物价值高 ,就一定要对行为人定罪处理。《日本刑法》第 3 8条第 2款的规定“实施了本应属于重罪的事实 ,但行为时不知属于重罪的事实的 ,不得以重罪处断” ,值得借鉴。对偷窃“天价”科研试验品的行为可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  相似文献   

19.
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证明责任的通说认为,证明责任应当完全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负任何证明责任。如有的学者认为:“不论在公诉案件中,还是自诉案件中,被告人都不负有证明自己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明责任。”①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理论著作一般也持相同或相似的观点。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是片面的,有修正的必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当承担部分证明责任。当然,其证明责任不是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应当由控方承担,这是由“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国际公认原则所决定的。被告人的证明责任,是证明…  相似文献   

20.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被再度搁置而又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严格依据法律条文的表述方式(条文结构)来分配证明责任。经由若干例证及拓展分析可发现,中国民事立法者很难说已经具备了按照"规范说"来设计法律条文的表述方式的自觉意识。因而,目前暂不宜将"规范说"作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将来若要奉"规范说"为一般原则,需要我国民法界的深度协力参与,尤其有赖于未来民法典的编纂者在设计法条表述时充分考虑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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