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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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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死刑政策的过去、现在及未来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新中国的死刑政策经历了由“少杀”到“多杀”的演变。当下中国的死刑政策面临着是沿着79刑法之后的“多杀”政策继续前进还是重新回到“少杀”政策的重大抉择。中国未来的死刑政策应当是回归“少杀”政策,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  相似文献   

2.
自1983年开展“严打”斗争以来,我国死刑立法规模急剧膨胀,适用总量居高不下,因而有必要对死刑适用总量、范围、对象进行合理控制。以贯彻“少杀”方针,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3.
我国死刑具体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或者说是“少杀、慎杀”。保留死刑的规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政策“严”的一面,但严格控制死刑的要求相对来说则体现“宽”的一面。本文从慎用死刑的视角出发,结合死刑案件审判的司法实践,探讨死刑案件中影响被告人生死的“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死刑问题尤其是死刑存废问题已成为中国刑事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死刑的存废与增减根本上受制于民意,这种民意的重要体现就是“杀人偿命”的观念。中国历史上既广泛存在着“杀人者死”的法律规则,也大量存在着“杀人偿命”的观念、意识。实际上西方社会也有“杀人者死”的报复刑观念。因此,要废除死刑,民意是一个绕不过的山,必须向老百姓宣传、并逐渐普及实行死刑的弊端,使老百姓不再处于对死刑的迷信与狂热之中,从而理性地、平心静气地接受废除死刑的理念。  相似文献   

5.
本文通过对我国死刑政策和我国刑法中的死刑适用条件的分析,认为我国的死刑政策宜表述为“严格死刑适用标准”。由于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死刑适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背离我国的死刑政策及我国刑法总则中的死刑适用标准———“罪行极其严重”,因此应当按照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中最严重的情形”的精神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6.
慎用死刑是刑事司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慎用死刑必须正确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如何判断“罪行极其严重”是一个难题,应该加强立法和司法的解释。与此同时,正确地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又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7.
尽管在刑法学界,死刑的存废之论都有诸多理论及实践方面的支持,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已基本在我国达成共识。然而如何通过程序理性地适用死刑是一个我们在现阶段不能回避也远没有形成定论的问题。本期特别策划就是以“程序”为视角切入探讨这个问题的。希望其能为我国死刑案件的程序研究提供一些有益的推助力。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死缓”(即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表明我国对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执行上有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死缓)两种情况,因而划分二者的界限,对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大有帮助。随着“死缓”制度的创立和刑事犯罪情况的变化,我国刑事立法在不同时期对“死缓”适用对象和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作了不同的原则性规定。我国现在“死缓”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典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两类:一是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二是已满十八岁和审判的时候没有怀孕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第一类罪犯只能判处“死缓”,不存在与死刑立即执行划分界限的问  相似文献   

9.
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死刑的废除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宪法学问题。世界各国死刑的废除,既与生命权是否入宪相关,也与是否设立了死刑的违宪审查制度密切相关。对于死刑是否违宪,目前世界上存在“违宪说”、“合宪说”和“折中说”等多种学说,它们分别代表不同的国家对死刑的态度,决定着死刑的存废。宪法中的生命权及其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是我国死刑制度屡遭诟病的重要原因。我国应当从宪法上的生命权入手,有步骤分阶段地将生命权入“宪”、入“法”,强化公民的生命权意识,并设立死刑的违宪审查制度,以实现限制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  相似文献   

10.
林子皓 《法制与社会》2013,(30):21-2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罪名的死刑,年满75岁的老人有条件不适用死刑。标志着有条件废除死刑的主张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立法层面的认可。但中国目前的社会现状不具备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所以现阶段中国死刑制度选择只能是“有限制地保留死刑”。  相似文献   

11.
傅达林 《法庭内外》2010,(10):45-45
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将是1979年第一部刑法颁行以来,我国立法机关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此前死刑罪名一直在单相增加。这意味着我国在继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后,在控制死刑方面又有了一次实质性进步。与此同时,草案还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未满十八周岁、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司法体制改革无疑开始从片面“严打”的反思中,走向“宽严相济”的蜕茧成蝶。  相似文献   

12.
修订后的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前半段关于死刑适用的总体条件之规定,已由原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改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何理解和把握修订后刑法的这一规定精神,直接影响到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正确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是什么?学者间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修订后的刑法使用“罪行极其严重”一词,克服了原刑法使用“罪大恶极”一词含义不明、用语不够严谨的弊病。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  相似文献   

13.
“少杀、慎杀”、“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而死刑的司法限制由于更具灵活性、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而倍受推崇。“赔偿免死”就是这种死刑司法限制形势下的一种产物.并且其在减少死刑适用数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可否认.“赔偿免死”对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当扩大赔偿情节可从轻处罚性的倾向.对一些犯罪性质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大、  相似文献   

14.
游伟 《法制与社会》2011,(12):37-37
前不久,笔者应邀到上海的一所知名高校做主题为“我国死刑立法和司法的双重反思”的学术讲演。在回应法学研究生有关我国死刑适用“硬标准”中是否存在“杀人者死”的现实关切时,我给出了这样的判断:“杀人者死”是一种传统的社会观念,我国法律上的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员,现实司法中的死刑裁决,依然须在“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指导下谨慎适用。  相似文献   

15.
强化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宪法学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并行使死刑核准权,是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我国“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必然之举。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复核死刑案件,检察机关应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等等,这些问题已成为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人士广泛关注的话题。为深入探讨这些问题,本刊特组织死刑复核监督专题,集中刊发专家、学者的相关文章,以飨广大读者。  相似文献   

16.
通过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死刑司法控制的一条重要而又现实的路径.充分发挥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功效,首先,应强化“少杀、慎杀”观念、培育“宽容”观念、淡化“报应”观念和确立“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观念.其次,要完善刑法关于量刑根据的规定和实现部分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再次,要尽快出台典型死罪的死刑适用指导意见和积极推行死刑案例指导制度.最后,要健全死刑案件缠诉、闹访的防控机制以及完善死刑案件的舆论引导机制.  相似文献   

17.
中国传统的慎杀理念与死刑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丽 《当代法学》2016,(4):37-47
在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运作主要是以慎刑主义理论及其慎杀理念做为支撑的.基于“人命至重”、“杀一无罪非仁也”的认识,慎杀理念强调死刑运用的“不得已”性,主张“义刑义杀”,追求“生道杀民”、“缓死求生”.在传统慎刑观的导引下,中国历代统治者大多着力将慎杀理念贯彻于国家有关死刑的立法与司法之中,上升为法律规则,具体化为各种慎杀制度与配套措施.一方面,从立法上对死刑之数加以控制,对死刑等次进行简化;另一方面,通过死罪类型区分制度、特殊主体宽恤制度以及减死之罚的设置等,对死刑的实际适用进行消解;此外,通过死刑复核、死刑复奏、录囚与伸冤直诉以及赦宥等死刑的救济程序与纠错机制,进一步“化死人生”,控制和减少执行死刑的数量.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对死刑案件和非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加以区分,因而没有反映出对死刑案件应有的慎重,且这一证明标准是仅就控方单方面的证明而言的,没有反映出辩方举证和辩解在证明活动中的地位和影响。非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为“排除合理怀疑”,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为“确定无疑”。  相似文献   

19.
死刑民意调查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广大民众对死刑的支持仅是一种“感性的”认识。通过实证调查可知,文化水平的高低基本上不会影响人们对死刑支持率的高低,不同职业也基本上不会影响人们对死刑的态度。因此,那种寄希望于将来人们文化水平提高、社会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而使人们放弃对死刑支持态度的观点就显得不切实际。切实可行的做法是:以主张限制及废除死刑的学者为先锋,以政府及媒体为主力军,首先从大学生及中小学生入手加大对死刑的宣传力度与广度,使广大民众早日对死刑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认识,从而使“民意”不再成为我国废除死刑道路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20.
死刑替代措施就是在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的、用来代替死刑的刑罚方法。死刑替代措施应以现行刑罚体系为基础.以废除或限制死刑实际适用为前提进行考察.选择能够直接担当“最严厉”法定刑角色.保持足够的威慑力的刑种。死缓不是刑罚种类意义上的死刑替代措施: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不符合“人总是可以改造的”的基本理念:无期徒刑是中国刑罚体系中仅次于死刑的刑种.蕴含有较强的威慑力.通过适当改良。能够产生足够的类似于死刑的威慑力。由于死刑制度的反人权性和反价值性.从应然层而看.死刑应当被替代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其重要性也是非常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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