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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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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置财产权总则编的理由和基本构想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本文从传统民法典中民事权利一般规定的缺失这一现象,探讨了传统民法总则的结构性缺陷,并以此为突破口,提出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置财产权总则来整合财产权利体系的构想。文章认为,以权利为线索构建的民法典中,民法总则并没有有效地起到区分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作用,对财产权利体系也缺乏科学的立法整合。在现代无形财产日益壮大,且无形财产立法呈分散化的态势下,传统民法总则失去了原有概念法学上的价值和地位,仅在立法形式和工具意义上有其保留价值,而财产权总则这种中介性立法层次则可真正有效地整合财产关系、厘清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在法典的统领性和立法专门化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法律是对可支配稀缺资源归属关系和归属程序的规定。财产是可交换之可支配稀缺资源。民法之物是法律社会之可占有财产,只有两项要件:(1)财产;(2)可占有。必须区分民法之物与汉语之物。汉语之物是多义词,民法之物只是汉语之物词义之一。民法之物是可支配稀缺资源逻辑体系中的重要结点,只有在可支配稀缺资源的逻辑体系中,才能正确表述民法之物的位置。界定民法之物,首先必须构建可支配稀缺资源的逻辑体系。由于民法之物概念重要,民法之物的要件尚不明确,而提出物格范畴,则走上了歧路。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我国民事立法方面尚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存在的问题及有待进一步完善作一浅析.一、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之不足我国现行民法的绝大部分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陆续制定的.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但是,从总体来说,现行民法还是很不完备的,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民事立法体系散乱,缺乏应有的合力.我国尚无统一的《民法典》,《民法通则》虽有效地解决了民事立法中的许多基本问题,但内容上过于简单、粗疏…  相似文献   

4.
魏振瀛 《中外法学》2011,(6):1171-1193
应当区分返还财产与返还原物,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方式中的返还财产解释为返还原物。我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立法模式的基础不同,体系与内容不同,是由两国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决定的。我国民法严格区分义务(债务)与责任,是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理论根据。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优点:有利于充分保护民事权益;有利于简化立法,便于司法;使物权法与债法的界限更加清晰;有利于发挥我国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的功能。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请求权的主体是某物的所有人;②请求权的相对人是对该物的无权占有人;③无权占有人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所有权义务。  相似文献   

5.
《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可以从政治决定与政治推动、立法进程、学者和公众参与三方面进行阐述。《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又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其规定具备体系性与合理性。《民法通则》以来的中国民事立法,曾受到德国民法和前苏俄民法的影响,但是探索和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道路。《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提升了公民的人身权地位,实现了维护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与财产权平等保护之间的合理平衡,充分体现了保护个人信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时代特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发展理念。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7,(3):31-41
财产及财产权在民法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制度安排。从罗马法、近代法到现代法,作为权利对象的财产,已在物质化财产之外产生了诸如信息财产、金融财产、人格财产等"新财产"。财产利益表现形态的差异化,是划分财产权类型的基本标准。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传统"物权——债权"二元结构受到冲击,新的财产权类型不断涌现,现代财产权体系由此形成一个开放的、动态的、不断发展的制度体系。我国的民事立法,应循应社会变迁和法律变革的时代潮流,遵守融经验与理论于一体的立法原则。对财产权的法律形式构建,似可以民法法典化为首要,以民事单行法为基础,以民事特别条例为补充。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的定位及基本体系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作为民法财产法的主干之一,旨在解决社会中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决定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全貌。针对近现代财产权利的发展趋势,应设立财产权总则以解决权利膨胀的难题。对于已经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长期使用的概念,如果与传统民法中的概念不存在本质性的冲突,可以继续沿用,如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对于我国立法上尚未借鉴的制度,如地役权、居住权等,还是采纳传统民法的概念为宜。  相似文献   

8.
民事立法的现代化作为民法发展与变革的基本范式,是反映民法的发展与变革而体现现代社会的特点并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过程。中国民事立法的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开发以来我国民法体系虽已初具规模,但是现有的民法体系极不完备,存在体系化不足、体系违反以及行政权的不当干预等问题。鉴于大陆法系的法治传统,中国民事立法的现代化必然要求以现代化、体系化的成文民法典为载体,而未来这部民法典应当具备实用性、体系的开放性、规范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等特点。中国民事立法的现代化还要求实现科学化的目标,即民法的继承与移植,民法本土化与外来化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9.
纵观我国的民事立法,虽成绩斐然,但由于我们立法经验的不足,所立民事法律、法规大都是零打散敲,缺乏立法规划,加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新情况与新问题不断出现,从而暴露了我国民事立法的许多不足。一、没有完整的体系,缺乏应有的合力首先,法律规范的空白较多。作为国家基本法中的一个大法——民法,至今尚未制定出来,代替民法出台的《民法通则》虽有效地解决了民事立法中的许多基本问题,但在好多方面比较原则,应有的  相似文献   

10.
在形式法治下,“体系之恶”与“规则之善”“体系之善”与“规则之恶”相矛盾的情形反复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外国民法理论与规则和中国民事司法实践的冲突所致。功能主义释意作为功能主义《民法典》适用的基本模式,是实现裁判结果妥当性以及在规范功能的基础上实现法律正义的重要方法,是对法教义学的延续与发展。《民法典》功能主义释意通过价值体系、秩序体系、规范差异以及功能概念完成了中国民法教义学的构建。功能主义释意模式对司法适用方式的改变,能够解决体系与规则之间的矛盾。功能主义释意是建构中国民法话语体系、理论体系与知识体系的必然途径。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根本原因是立法理念和思路不同。德国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关系”阶段的理论。我国民法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阶段的理论。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的根源在于,民法上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及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有重大差异。由于《德国民法典》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请求权在民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体系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体现为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我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与德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不同。  相似文献   

12.
何颂跃 《证据科学》2012,20(3):278-296
在我国现代历史上。“医疗事故”这一词汇经历了从新闻语言向卫生管理语言、卫生立法语言以及民事、刑事立法语言演变的过程。由于国情和社会制度的特点.卫生行政部门长时间强势主导“医疗事故”事件的处理.也使“医疗事故”概念深深地植入于我国法官的思维之中.对法院民事审判理念产生了深刻地影响作用。因我国医学界、法学界和审判实务界等对于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制度和观点分歧之大,超越了其他各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法学认识.以致形成了独特的医学法律观点——即“事故论”和“侵权论”。近年来随着民事法律思想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侵权法律概念的进一步认识.具有浓厚卫生行政色彩的“医疗事故”概念逐渐退出民事审判的舞台.侵权思想已经逐步回归,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和民事审判的进步。  相似文献   

13.
我国大陆现存的民事权利概念是专门由民法学家经营的一个概念,是民法学视域下的民事权利概念,也是狭义的民事权利概念。法哲学视域下的民事权利概念,是应该由法理学家或宪法学家经营的一个概念,是广义的民事权利概念。该概念应是站在法哲学的高度,在整个法学领域内,对民事权利进行全景式的认识和研究,因而该概念更具全面性和普适性。法哲学视域下的民事权利概念有利于全面认识和揭示民事权利的属性;有利于全面认识和揭示民事权利对法的作用和在法体系中的地位;有利于语词使用上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14.
论民法中的集合物及其现代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以不动产和动产作为物权的客体缺乏普适性。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有多种法定的分类,集合物就是相当必要和重要的一种物的类型。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以及企业,都符合集合物的构成要求;它们之所以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是要适用统一的法律关系。上述几种集合物可以依法成立归属意义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集合物的这种意义能够起到民法上的确权和保护作用。建立多样化的物的分类体系应当成为我国未来的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15.
清末时期,法制变革,西方民法学理论被引入并逐步传播开来。至民国初期,民事法律继续沿用前清现行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接受过西方民法学理论教育的大理院推事们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运用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审理物权变动案件形成了很多经典判例。这些判例在内容上客观地展现了物权变动模式在民国初期的发展趋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物权契约理论的发展历程。  相似文献   

16.
析论公民权和政治权项下的结社自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权法上的社团是一个具有特定涵义的概念,而对该概念的正确理解是进行结社权研究的理论前提。结社权作为一项基本公民权和政治权,对个人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受到了国际法的全面保护。中国关于结社权的规定具有其特点,也存在局限。在构建中国市民社会的进程中,应该重视公民的结社权。  相似文献   

17.
在宪法上 ,财产权是社会中自主、自决、自治的人追求幸福的条件 ,而不是法律上一切人格体瓜分经济价值的形式。它与经济学的产权概念有巨大差异 ;同时 ,也不是复制民法的财产权概念。宪法列举财产权 ,旨在排除公权力的侵犯。公权力侵犯财产权的本质在于限制甚至排斥社会中自我决定和自我实现的独立人格 ,其形式包括扭曲该项权利的主客体结构、恣意予以剥夺和不适当地予以限制 ,其最严重的不利效果是公共财产过度扩张。宪法保护财产权最关键的环节不是公私财产“一体保护” (平等保护 ) ,而是防止公共财产过度扩张。只要公共财产过度扩张 ,即使实行“一体保护” ,人们也不能享有适当的自治地位。 2 0 0 4年 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加强了对财产权的保护 ,突出了它作为人权的特征。科学实施 2 0 0 4年修正案的规定 ,需要从人在社会中的自治地位出发 ,结合现行宪法的发展历程 ,适当解决条文没有直接回答的若干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18.
孙山 《河北法学》2020,38(4):64-87
《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与我国民法学界持者甚众的狭义法益说中的"法益"含义大致相同,指的是权利之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是立法者为解决其预见性不足的弹性规范设计。上述界定与"法益"概念的原意不符,和刑法学界的惯常用法存在明显差别,属于概念移植过程中的本土化改造。"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二分法和狭义法益说在法理、逻辑上都不能成立,也不具备法益理论应当具备的分类、区分保护和评价功能,必然会造成立法表述与司法裁判说理中的冲突。"法益"概念的本土化界定,应当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寻求统一的、适用于包括刑法、民法等在内的各个部门法的"法益"概念。"法益"是应当受到法保护的利益,此处的法既包括实然意义上的法律,也包括应然意义上的法。法益是权利的上位而非平行概念,《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实质上是未被立法明文规定的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未来修法时应将该条修改为"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  相似文献   

19.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property and tort law generally denies personality interests in property. In recent years,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s at home and abroad have turned to care for personality interests in property and to protect it. The property with personality interests can be classified into four categories, namely, (a) property with personality symbolism, (b) property with specific human emotion, (c) property originated from specific human body, and (d) intellectual property from specific human wisdom, the first two of which internalize external matters and the last two externalize the inherent self. Comparing with fungible property, the property with personality interests on the basic of facts and law shall be more protected in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s. Zhou Qiong, Ph.D. of law, studies at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e also serves as editor of the Private Law Review. Ms Zhou’s research interests focus on civil law in general and tort law in particular. She has released several articles on civil law and science & technology law, and she is also one of the co-author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Hep, 2006). Moreover, she got the title of Top Ten Academic Achievements from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07).  相似文献   

20.
张晓阳  吕强 《行政与法》2005,(11):111-113
地役权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体现了土地物权结构利用化的发展趋势,因此我们在立法时应本着国际化、综合运用调整方法的原则,以德国法系的立法体系为参考,并立足本土,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地役权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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