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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399条一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见,如何界定“追诉”行为,对徇私枉法罪的认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399条第一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徇私”的理解与认识不同,往往容易在徇私枉法罪与非罪的认识上产生分歧。本文试就徇私枉法罪中与“徇私”有关的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徇私枉法罪罪状的设计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该罪状中“有罪的人”一词明显使用不准确。徇私枉法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国家的司法公正。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相似文献   

4.
徇私枉法罪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徇私枉法罪是典型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循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  相似文献   

5.
试论徇私枉法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种“出人于罪”的徇私枉法,是徇私枉法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也是目前一种多发性的渎职犯罪,本文仅就有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关于“徇私、徇情” “徇私、徇情”作为枉法行为的主观动机,修订前刑法仅表述为“徇私”,现行刑法进一步表述为“徇私、徇情”,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检院96年解释”)将“徇私、徇情”解释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  相似文献   

6.
徇私枉法罪中“有罪的人”辨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第399条第一款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如何正确认定与查处徇私枉法罪(简称“枉法罪”),尤其是如何正确理解条文中“关于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情况,认识上分歧明显、争论激烈。其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有罪的人”;各种…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对徇私枉法罪的罪状描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巾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条很明确地将徇私徇情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进行了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无徇私、徇情的动机,就不能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8.
徇私枉法罪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的罪名,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定位上既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性质,又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性质,这…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涉及“原案”犯罪人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如果“原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属于依法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消灭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刑事案件,仍然构成该罪。  相似文献   

10.
孟庆华 《法治研究》2013,(1):102-109
王立军案件共涉及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等四罪名。王立军“明知薄谷开来是有罪的人”,符合“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要件,依法应构成徇私枉法罪。明确叛逃罪是否以“危害国家安全”作为构成要件.以及王立军出逃美驻华领馆的行为是否成立叛逃罪,这对深入探讨叛逃罪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与作用。王立军应否构成滥用职权罪,重点在于从主客观构成要件上来确定“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分析王立军的受贿罪问题。应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客观构成要件以及“明知”与“间接故意”主观要件两方面来把握.这样才能比较透彻地了解其受贿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  相似文献   

11.
对徇私枉法罪一些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的区别现行刑法中徇私枉法罪是由 1 979年原刑法中的枉法裁判罪发展演进而来 ,研究这个发展过程 ,是探索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区别的根本途径。1 979年颁布的刑法第 1 88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的” ,处以刑罚。过去将此条的罪名定为枉法裁判罪。在贯彻执行中出现两个问题 :一是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 ,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 ,而枉法裁判则仅指审判活动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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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徇私枉法罪中"明知"的涵义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要求"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对于明知的含义,一般认为包括明知的内容与明知的程度。(一)明知的内容就徇私枉法罪而言,明知的内容自然是"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意味着,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职务行为具有非法性。判断某种职务是合法还是非法,主要有三种不  相似文献   

13.
徇私枉法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刑法第188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又称徇私舞弊罪)。1981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补充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对徇私枉法罪又作了补充和修改,使其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并由此产生了一些理论与实际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有关问题进行一些研讨,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徇私枉法罪的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徇私枉法罪提出一些设想。 根据刑法第188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相似文献   

14.
《法学》1989,(9)
各种刑法学教材对徇私枉法罪的解释几乎都说:“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刑法追究,或者包庇有罪的人而使他逃避刑事追究”,这些理论虽然承认徇私枉法罪还包括“或者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往往将其解释局限于刑事诉讼领域,从而在客观上将“徇私枉法罪”的外延,人为地缩小到“刑事上的徇私枉法罪”范围内。这种理论有悖于徇私枉法罪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加强民主和法制,有悖于为政清廉的时代要求,不利于同司法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严重徇私舞弊、亵渎法律的行为作斗争。  相似文献   

15.
徇私枉法案件是一种典型的司法人员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渎职犯罪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本文对徇私枉法案件的侦查难点进行分析,进而从侦查对策的角度提出几点粗浅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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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87年第二期刊登了魏东芬《税务干部私自给多个纳税户免税应定何罪》(下称“魏文”)一文,认为:曹、李二人先后免征税款二万五千九百余元的行为应构成徇私舞弊罪,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理由是: 一、曹、李二人不具备徇私舞弊罪所要求的特殊主体资格。按照《刑法》规定,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此点“魏文”并不否认。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三)项的规定虽对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作了扩大解释,它也仅限于将包庇、窝藏犯有走私、套贿、投机倒把、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受贿等罪的犯罪分子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徇私舞弊罪论处。其中并未指明对包庇偷税者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要按该罪处罚。因此,魏文援引《决定》第(三)项以说明曹、李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未免有牵强附会之嫌。 二、曹、李二人的行为不属于作为徇私舞弊罪客观要件的包庇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决定》第(三)项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是实施了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才能按徇私舞弊罪处罚。如果被包庇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其包庇行为则不具备受刑事制裁的前提条件。诚如魏文所指出的那样,曹、李虽包庇纳税户达三十多个,“总的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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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对徇私枉法罪的罪状描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条很明确地将徇私徇情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进行了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无徇私、徇情的动机,就不能构成本罪.然而这个规定已经越来越滞后于司法实践打击此类犯罪的现状需要,其法律定位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8.
权威发布     
《方圆》2020,(8):10-11
山西省忻州市检察院依法对权志高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提起公诉日前,山西省公安厅原副巡视员权志高(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经山西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忻州市检察院向忻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忻州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权志高利用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权志高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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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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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晓强 《中国律师》2004,(11):70-71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在主观方面一个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必须有徇私或徇情的情节,如果没有,则不能以徇私枉法罪进行追诉。所谓徇情,毫无疑问应是个人之情,因为只有作为单个的生物主体的人才能产生感情,至于单位之间的感情,主要是取决于单位之间的人与人的交往程度。而对于徇私枉法中的“徇私”争议较大的是对于为牟取单位的和小集体利益而实施的徇私枉法行为,能否认为是徇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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