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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健,男,29岁,南京市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7月16日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江苏省滨海县公安局留置盘问,1998年7月18日被监视居住,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被羁押于江苏省滨海县看守所。 1998年9月30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健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向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健在担任李政受贿案一审辩护人期间,为达到获取虚假证言,误导法院据此作出误判的目的,于1998年7月上旬,在李政亲友的陪同下,5次找6名证人调查时,引诱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并将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在滨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政受贿案时当庭出示。在起诉书中列明了5项具体“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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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李庄案"二审判决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结合"李庄案"的基本案情对其法律适应进行分析,浅析该条款引发的争议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而探究该条款的立法价值及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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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这是一次极为寻常的庭审,然而,由此案引发的另一起刑事案件——梧州市首例辩护人涉嫌妨害作证案,却引起人们的格外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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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当中单独规定“律师妨害作证罪”的做法不仅举世罕见。而且也违背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的法理,有职业歧视之嫌。本来,妨害作证或者伪证之类的犯罪。除了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可以实施之外。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之类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可以实施,这一点,在刑法第307条的规定中也有体现,该条第3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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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0日,被告人张耀喜律师接到浙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耀喜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耀喜在担任盗窃案犯陈林鸿的辩护人,参与该案一审诉讼期间,为了使陈林鸿的盗窃数额从巨大降为较大减轻其罪责,利用诱导性的设问方式,诱使证人李洪涛作了违背事实的伪证;且为了该伪证得到法院采信,又将该伪证的内容透露给陈林鸿,使陈的供述与李的“证言”相统一,其行为已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构成辩护人妨害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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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律师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北京市司法局已干2月20日作出吊销李庄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第二天送达李庄本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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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不但涉及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司法认定,而且还涉及一系列基础的犯罪论问题。李庄“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的行为,不能毫无例外地简单地认定为辩护人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同时,不能将一般的“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而应明确限制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同时兼备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双重特征,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结果犯,作为李庄无罪辩护的实体法理论依据本身缺乏充分的刑法规范依据和刑法理论支撑。我国应采取明确限缩犯罪成立最低规格的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重新构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中国犯罪构成论体系内将标准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等犯罪论关系范畴进行周延的逻辑梳理,实现中国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自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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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正红,在担任莫铁军涉嫌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时,为"打掉"当事人的两起案子,竟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合谋,诱使两名证人出具虚假证明和证言,却不想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使这名昔日知法懂法的律师,犯下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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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明确规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又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限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这一规定已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的发展,事实上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着辩护和诉讼代理活动,在这些活动中都可能发生具有相当危害性的妨害证据的行为,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个阶段都可能以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中对此予以确认也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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