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 毫秒
1.
检举他人犯罪型立功是立功的常见形式。“所检举揭发的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系重大犯罪”是认定重大立功的关键条件,但标准并不明晰。若被检举的犯罪未判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量刑起点包括无期徒刑,而是指基准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若被检举的犯罪已判决,一般以宣告刑为判断重大立功的主要依据,但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的除外。结合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解释为基准刑高于有期徒刑十五年,或者基准刑相当于有期徒刑二十六年,可以较好地解决部分重大立功的认定问题,有一定的可取性。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其法律性质在动态上表现为"终身监禁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一种情形的例外规定",在结果意义上表现为"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有些学者将终身监禁表述为一种"特殊刑罚措施",这种"特殊性"应当就表现在终身监禁与死缓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这种动态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联系上。在重大立功的适用方面,死缓期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在缓期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但是在无期徒刑执行阶段,终身监禁者不得因重大立功否定终身监禁具备适用的法律依据。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废除紧密关联,在部分废除死刑罪名的当下,应当整合终身监禁与限制减刑的价值功能;在未来死刑全部废除的情况下,可以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3.
立功种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做出不同的分类,探讨刑罚裁量中的立功与刑罚执行中的立功划分问题、自首犯的立功与非自首犯的立功划分问题、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划分问题以及立功的其它分类形式。认为刑罚裁量中与刑罚执行中的立功划分等种类具有可采纳性,而检举揭发立功、提供重要线索立功等分类则欠缺科学性。  相似文献   

4.
刑罚阶梯的内在逻辑决定了罚金刑的裁量空间应当以判决时犯罪人的现有财产为限。法官不仅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还应参酌判决时犯罪人的财产状况,这样既可以有效避免“空判”,维护法律的威严,厘清财产刑刑罚阶梯的内在关系,又有助于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和随时追缴等制度的完善,维护财产刑刑罚体系的自洽。  相似文献   

5.
《时事资料手册》2004,(4):113-113
我国刑法对减刑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  相似文献   

6.
《时事资料手册》2009,(3):115-1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1.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7.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对于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不应适用假释,这并不违反给出路的政策。假释撤销程序应通过司法正当程序进行:明确假释撤销案件的提起方式;明确人民法院对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明确被假释者在假释撤销案件中的各项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8.
“套路贷”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定性该罪存在着很大的疑难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呈现出刑民定性难、程序选择和转化难、既判力标准适用难和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置难等多重困局。分析“套路贷”案件中刑民交叉困局出现的原因,从“套路贷”案件罪与非罪的判断、涉案财产的范围和处置以及案件诉讼程序选择等方面提出破局之建议,为“套路贷”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9.
职务犯罪的心理特征与刑罚设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璐 《公安学刊》2005,(1):41-43
职务犯罪近年来在我国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刑罚作为打击职务犯罪的最有力措施,也要讲求设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针对职务犯罪人独特的心理特征,在刑罚设置时,建议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增设资格刑;取消死刑,代之以无期徒刑附加巨额的罚金或剥夺相应的资格.  相似文献   

10.
对于灾害背景下在灾时、灾区发生的刑事案件,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刑事政策的灵活性,通过对时间和区域上的区分,合理配置稀缺的司法资源,以更好地运用刑事司法维护灾区稳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灾时、灾区出现的性质颇为恶劣的犯罪应当从严惩处,在“严”的同时不能忽略法定“宽”的认定,“相济”的把握应以灾区人民法益最大化为标准。对刑罚的适用应选择恰当的刑种、量刑强度和科学的处遇以实现正义价值,达到犯罪预防,并始终坚持对犯罪人人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11.
公诉证明标准是指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时,依据指控证据认定指控事实应当达到的最低程度,它既是一个严肃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该标准的科学设定和正确把握,对实现公诉目的、履行公诉职能、保障人权均有重大意义。我国的公诉案件证明标准应当与审判标准相一致,采用“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公诉证明标准较为适合,但在司法实务中应当准确理解和运用该标准。  相似文献   

12.
合理的刑罚结构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文章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探讨了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下,如何完善我国刑罚体系中的自由刑:一、无期徒刑;二、有期徒刑;三、管制;四、增加社区矫正刑。文章并针对刑罚制度的弊端,提出了修改的建议和措施,以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实现刑罚现代化。  相似文献   

13.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从轻、减轻处罚作出的规定。不久前.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发生了一起设计精巧的抢劫案。一个个意外.使案件发生了意想不到的变化……  相似文献   

14.
<正>对此,人们普遍关心的是:是不是花钱就可以买刑?是不是有钱的人就可以比没钱的人少判刑?广东东莞一抢劫致人死亡的被告人王某,日前因其家属同意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法院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判处死缓。据悉,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在东莞两级法院已有超过30宗这样的判例。对此,人们普遍关心的是:是不是花钱就可以买刑?是不是有钱的人就可以比没钱的人少判刑?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赔了就减轻甚至免除刑罚,也并不是所有的案件只要赔偿了就一定能减轻甚至免除刑罚。那种认为“赔了就不再罚(刑罚),罚了就不再赔”的观点是错误的。以前述案件为例,如果被告人本人有可供执行的财  相似文献   

15.
<正> 新刑法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立功”作了明确界定,弥补了原刑法的不足。其中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犯罪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检举揭发,戴罪立功起了重大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它的不完善之处。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尚缺一个自首后一般立功的从宽幅度。首先,从立法意图看,新刑法第68条的立法精神,总的  相似文献   

16.
立功是有用性和功利性的结合,认定立功应从立功的本质上来把握。从立功信息来源于同监犯罪人、立功信患来源于其辩护律师、立功信息来源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功信患来源于犯罪人亲友、立功信息来源于买来这5种情形来看,其基本符合立功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为立功。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理论按作用标准划分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三种法定的独立共犯人。对于胁从犯之说是否合理,学界存在争议。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被胁迫参加犯罪”并不能成为胁从犯是法定独立共犯人的依据,它仅为一种共同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其归入主犯或从犯加以处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被胁迫情节",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近日,案犯杨平贵在被押往某监狱服刑途中对干警说:“检 察官的眼力真厉害,我白装了一年傻。”在宁夏隆德县检察官的 监督之下,暂时代押在看守所近一年的案犯杨平贵被依法收监执 行刑罚。 2004年7月20日,盗窃摩托车价值近百万元的杨平贵被宁夏 固原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杨平贵为了逃避刑  相似文献   

19.
马兵 《人民论坛》2014,(1):226-228
罚金刑具有“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罚功能,与各种刑罚共同实现刑事司法中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但是,在具体的刑事执法过程中,罚金刑案件在罚金刑适用中容易导致不公正等诸多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审判层面、执行层面等方面完善我国罚金刑制度,进而促进我国刑事司法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20.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未成年犯罪人施加刑罚应坚持保护与教育的基本理念。我国现行刑法典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种类设置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内容,有必要在刑法中特别规定,无期徒刑、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在刑法裁量上,应坚持从宽处罚原则,扩大缓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