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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论单位骗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单位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是一个聚讼较多的问题。根据现行成文法的规定 ,单位骗贷的 ,可视其情况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单位应纳入骗贷的犯罪主体范围 ,删除贷款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上接2006年第14期)九、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但要认定骗贷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有些单位和个人虽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理由获得贷款,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致使这类案件的处理陷入两难境地,要么无  相似文献   

3.
本文案例启示:套取贷款行为性质的认定关键在于为套取贷款而签订的合同效力,在此基础上,以合同的效力认定为参考依据,将套取贷款行为区分为"套贷"和"骗贷",并衡量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确定行为人应负的责任。[基本案情]原告陈某(卖方)与被告李某(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产权过户登记。同时,被告李某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40万元。之后,原告陈某一  相似文献   

4.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罪侵犯的直接法益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未造成或不可能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性损害的不构成此罪。《追诉标准(二)》是公安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实践中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办理案件时,应注意区分立案追诉标准与起诉、定罪标准。对骗贷单位单独实施、银行工作人员对骗贷行为有认知及骗贷人与其他人合谋情形下的骗取贷款行为,应考察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追责范围。  相似文献   

5.
韦桂华 《法人》2006,(9):94-96
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接二连三地发生的骗贷事件,正呈愈演愈烈之势,本文总结了一些惯常的骗贷伎俩,希望能对银行从业者有所警示  相似文献   

6.
林驰  周倩 《人民司法》2021,(8):23-26
【裁判要旨】认定“套路贷”作骗犯罪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认定:从套路的认定与借款人明知问题、借款人对单个步骤明知与对整个套路步骤明知的关系、空刷资金流水与借款人明知的关系、放贷人告知借贷相关问题的时间与借款人明知的关系等方面判断被告人是否虚构事实;从是否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或者以其他手段恶意垒高债务、攫取的不法利益是利息还是借款人其他财产等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人进入“套路”借款,实际上已经将其财产处分权基于放贷人的“套路”主动交给了放贷人,即可认定借款人主动交付了财产。  相似文献   

7.
“恶意透支”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正确认定恶意透支,要注意以下问题: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分、恶意透支与使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恶意透支主观故意的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骗领信用卡的定性等。  相似文献   

8.
“贪污罪以实得论”质疑何建明,戚锦洲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共财物的目的支配下,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但并没有或并没有能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法占有之公共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则行为人是否构成贪污罪?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争议较大,以致造成案...  相似文献   

9.
滕英杰 《法制与社会》2010,(23):120-120,139
本文所探讨的骗借行为是指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一方采取隐瞒事实的方式,获取对方钱财的情况。由于借款原因、用途、归还情况等各不相同,该类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容易引起争议。本文试从对比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概念,采取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分析方法,对骗借他人钱财的行为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0.
“套路贷”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之实的新型犯罪,具有犯罪意图的侵财性、犯罪手段的隐蔽性、犯罪团伙的组织性和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特征。我国对“套路贷”犯罪的立法规制,总体上契合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情势与实际需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当前,对“套路贷”犯罪的司法规制呈现民多刑少的格局,规制的主要罪名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规制的核心标准是划清“套路贷”犯罪与高利贷、非法讨债行为的界限。改进“套路贷”犯罪的刑事规制,应确立“重重轻轻,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在《刑法》中增设套路贷诈骗罪,健全“套路贷”案件的刑民衔接机制,探索“套路贷”犯罪案件专业化办理机制,积极推行“套路贷”犯罪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11.
集资诈骗罪一方面被认定为特殊诈骗罪,与诈骗罪表现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被当作“加重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了“骗”与“被骗”的构成要件缺失却依然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欺骗”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混淆不清、两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标准的主观化趋势的问题,从而导致“非法占有目的”在被扩大化的同时又被弱化,进而造成集资诈骗罪被矮化、限缩。应从金融秩序法益的立场,回归集资诈骗罪的金融犯罪属性,重塑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明确“欺骗”“诈骗”的同质性,增设“骗取集资款罪”,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构建体系化的集资诈骗罪罪名群,化解集资诈骗罪刑罚供应过度与不足并存的尴尬。  相似文献   

12.
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集资行为方式、集资对象等方便进行考察,以界定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在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时,要走出以犯罪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归罪误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界定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赃款的范围并明确追缴主体及其职责。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正犯包括集资人本人以及与集资人共谋并通过各种形式分得赃款的行为人。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下线人员属于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对不知资金获取人存在诈骗故意而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转贷给诈骗行为人的下线行为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相似文献   

13.
传统非法占有目的理论难以对集资诈骗罪中反复的"借款-还款"行为予以精准定性。"排除意思"既不是诈骗罪主观层面的要素,也无法适用于持续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行为。"利用意思"和"不法获利"不能用以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法发挥"非法占有目的"应有的罪名界分功能。非法占有目的并非集资诈骗罪的独立构成要件,以集资诈骗故意统摄本罪的主观要件并规范化解释为财产损害故意,能够完整地发挥定罪和罪名区分功能。以不具有债务履行能力和意愿推定财产损害故意,不仅符合理论逻辑,也能够通过司法实践的检验。  相似文献   

14.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非法占有目的是非法掌握或控制财物的意欲 ,是盗窃、诈骗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取得罪主观方面故意所包含的内容。它不具有区分盗窃罪与一时盗用的非法行为 ,以及盗窃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机能 ,也不是侵犯财产的犯罪故意之外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15.
In this article a spectrum of financial crime, ranging from Customs violations, EU-fraud, tax evasion, Stock Market fraud, illegal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lectronic and Internet crime, to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llegal traffick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corruption is illustrated by examples from Greece. Needless to say, that the phenomenon of corruption and financial crime is creating problems not only in Greece, but also in other European countries and at higher financial levels.  相似文献   

16.
南京李某“冒用他人名义”购买飞机延误险案的争论本质,是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客观构成要件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界定问题。根据民法规则,“冒用他人名义”所表现的名义主体与实际行为主体的形式不符,并非当然地具有民事违法性,其民事法律效力应根据实质的二阶层路径进行评价。基于统一法秩序要求,刑法中的“冒用他人名义”认定应在民法二阶层评价基础上展开。具体而言,在主体资格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在具有民事违法性的基础上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在主体资格开放性的法律关系中,单纯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因不属于民事欺诈,而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  相似文献   

17.
合同诈骗罪“兜底条款”如何理解与解释,存在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怎样看待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价值以及其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能否以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目的解释是可否入罪判断需要坚持的最为重要的解释原则,目的论限缩是填补刑法隐蔽性漏洞的有效方法。符合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应当通过目的论限缩将其出罪化。合同诈骗罪所涉的市场秩序与公私财产损失,是指没有交易目的或者基础、欠缺交易效益与效率前提下的市场秩序与财产损失。有效益或者有效率的、合乎交易目的的合同欺诈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制范围。源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目的解释只应当用于出罪化。经济犯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与规范目的的理解,离不开社科法学智识的浸润、滋养与支撑。否则,经济犯罪的刑法解释与司法适用,就有可能违反基本的经济规律与经济法则而走向谬误。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不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18.
王新 《政法论丛》2021,(1):117-125
鉴于非法集资犯罪所具有的涉众型特征和引发次生风险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犯罪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司法领域打击的重点。尽管我国若干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外延和特征,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依托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新出现的金融产品,衍生出翻新变化和日趋复杂化的集资犯罪手段,导致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四个特性、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事政策的把握等关键性问题,在司法操作中存在众多的认定盲区和难点。在维持既有司法解释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为了明确新型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加强案例指导和发挥指导性案例的"轻骑兵"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的两批关于金融犯罪的指导性案例中,均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界定了在打击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如何在形式层面与实质认定方面适用刑事法律规范,同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从而形成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之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司法适用架构。  相似文献   

19.
诉讼证明的困境与金融诈骗罪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沈丙友 《法学研究》2003,(3):132-145
刑法所规定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是个在司法实践中常令公诉机关难以证明的问题。对此 ,司法解释与各种学理解释都未能提供合理的解决办法。为彻底、有效地摆脱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证明困境 ,应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修改 ,以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金融诈骗行为也能依照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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