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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1 毫秒
1.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使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包括先行支付行使条件规定不合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竞合、工伤追偿机制不完善、存在基金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先行支付制度的落实存在较大的阻碍,甚至出现与该制度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的尴尬局面。建议立法合理规定先行支付的条件,并借鉴国外经验构建起完善的追偿程序和明确追偿中的责任来完善工伤追偿机制,强化政府责任的承担、设立专项支付基金,完善工伤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法律规定,以防范基金安全风险问题。  相似文献   

2.
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工伤保险补偿先行支付制度,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颁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配套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完善工伤保险补偿先行支付制度成为紧迫的课题。台湾地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设置细腻,注意到制度的完整性、福利性、合法性与公平性,其通过"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设置的兜底性补偿制度在诸多方面值得借鉴。通过法理分析和比较,大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确立政府责任,立法应遵循及时性、公平性等原则,并应加强处罚力度,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先行支付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3.
袁才荣 《人民论坛》2010,(10):76-77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行政追偿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程序,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的积极意义难以实现。应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行政追偿程序,确立合理可行的追偿标准。在建立行政追偿制度的同时,对分散于《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追偿制度规定进行必要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吴琼 《传承》2011,(27):86-87
2010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对旧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作了修改,引入了结果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多处亮点。但也存在着对(狭义的)刑事赔偿程序的归责原则和追偿程序的归责原则依旧没有作出区分,结果责任归责原则尚缺进一步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等不足。应当将国家赔偿法中刑事司法赔偿程序分为两个程序:赔偿程序和追偿程序,对赔偿程序适用结果责任原则,对追偿程序适用结果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5.
他山之石     
广东立法严惩“欠薪逃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月9日通过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条例》规定,对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第三人不支付的,今后可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个人发生工伤,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用人单位拒付有关费用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相似文献   

7.
国家赔偿案件中,需要追偿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致害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致害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重大过失或法定情形;追偿时间应在赔偿义务机关向求偿人赔偿以后进行。追偿种类分为行政追偿与刑事追偿。被追偿主体有单一主体与共同主体之别。种类不同赔偿份额也不同。公安机关实施追偿制度,其中有些方面法律规定尚不够完善、具体,必须认真研究和实践才能正确实施追偿制度。  相似文献   

8.
《就业与保障》2014,(Z1):60
正日前,为规范福建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精神,我省结合实际出台了《福建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自2013年10月18日起施行。一、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答:指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参保人员伤病,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但由于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  相似文献   

9.
学界对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性质存在争论,在立法完善之前,概念和性质这两个理论问题必须先行厘清。梳理不同观点,辨析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性质。认为:我国的行政追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或者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中的追偿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惩戒性的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10.
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一个重要原则和要求就是:坚持与定点医院直接进行结算,实施事前救助。传统的救助资金结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个人(即救助对象)先行支付医疗费用,诊治结束后持医疗费用发票及明细单据到救助管理机构报销规定比例费用。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救助资金支出管理操作简单,不易与医院产生纠纷,不会超额支出救助资金,但由于它是与救助对象个人进行结算,实施的是事后救助,不及时,不便民,与当前医疗救助的总体要求明显不符;另一种是由救助管理机构先行支付给救助对象个人一定金额  相似文献   

11.
“全额保障”的现行服刑人员医疗体制无论在资金还是医疗技术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困难,这种制度并未得到监狱、监狱民警以及服刑人员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可和行动上的支持,负性影响日趋显现。探索监狱医疗社会化模式,使其始终遵循社会公民一致性原则,将服刑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使服刑人员在就医、缴费、保障上摆脱“免费困境”,无疑是解决问题的良方。  相似文献   

12.
“首要标准”,是科学发展观在监狱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开展老年犯康复性劳动,必须服务于“首要标准”,以促进其由经济型向改造型转变,从根本上提高教育改造老年犯的质量。开展老年犯康复性劳动必须坚持“自愿与激励相结合”、“身心健康”和“报酬适当”的原则,在监狱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应当回归改造老年犯的本义,充分发挥矫治老年犯的功能和作用。  相似文献   

13.
谈及类推,刑法学界普遍认可"禁止类推"这一原则。实际上"禁止类推"这一命题过于笼统和模糊,以至于几乎每个国家都有刑法权威学者对该命题持保留态度。刑法适用过程中的"类推"具有两种面相——作为漏洞填补方法的类推适用和作为法律适用基本方法的类推思维,前者应被刑法禁止,而后者却是刑法适用中无法禁止的推理方法。这两种类推之间的区别,实质上就是一种"度"的把握,而将"度"界定为刑法规范目的指导下的犯罪类型更具有操作性。另外,既然刑法中两面性的类比推理足以囊括刑法适用中的全部类推,那么摒弃"类推解释"这一充满争议的概念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4.
研究不当得利制度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从民法"利益"的概念入手,不当得利应是财产利益,而且要求受益人保有"利益"时不具有正当性。在存在给付关系的不当得利返还中,应当依据给付目的不能实现和善意保护为判断不当得利返还关系当事人的依据,不能直接依据得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7条时,需要从不当得利之"利"的主观性考虑,对"共同经常居所地"和"不当得利发生地"做适当解释。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在绑架罪中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这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有利于司法的一致性。但是,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分别包含不同情形,二者相互之间及其不同情形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不尽相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应当采取完全相同的法定刑。绑架罪中绝对确定法定刑应当进行修改,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16.
中国大陆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在争议问题的准据法为大陆地区法律,而大陆地区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国际上对于争议问题存在国际惯例的情况下,法官决定是否适用该国际惯例.涉台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一般适用在涉台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结算等方面,且受国内强行法、公共秩序保留等限制.统一实体私法条约可以作为“国际惯例”而适用于涉台民商事案件.  相似文献   

17.
服刑人员医疗保障不仅是其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监管改造工作持续安全稳定的重要基础。调查表明,对服刑人员实施“全额医保”模式并不能得到监狱、监狱民警以及服刑人员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同和行动上的支持。规范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将服刑人员纳入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监狱医院的社会化医疗管理模式是破解服刑人员医疗困境的关键。  相似文献   

18.
培养"实战型"警务人员,构建"实战型"人才培养模式是新时期我国公安本科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举措。本文从"实战型"公安人才的含义出发,结合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对公安本科院校"实战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原则、基本框架和具体操作过程进行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9.
税收犯罪形式多样 ,危害巨大 ,不仅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而且严重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造成税收犯罪的主要原因有纳税人受自身利益的驱动、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淡薄、税收法制不健全以及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较弱。遏制和预防税收犯罪必须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纳税意识 ;完善税收立法 ;增强税收执法力度 ;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执法能力。  相似文献   

20.
国际法案例教学的缘起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里立 《青年论坛》2010,(5):147-150
国际法学教学中的"个案研究"或"案例研究"是当前法学教育尤其是国际法学教育的大势所趋。综观国内外的国际法教育教学的历史与实践,缘起于哈佛的案例教学大体有演绎法和归纳法两种形式。国际法案例教学符合国际法学原理的本质,符合国际法教学的基本规律,在教学实践中也取得了比传统教学模式更为优越的教学效果。国际法案例教学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在我们的法学教育教学中虽然非常重要,但还是辅助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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