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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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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非国有公司中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工作人员,与公司仅发生雇佣关系,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即既包括主管、处置财务的职权之便,也包括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合法持有单位财务的工作之便。  相似文献   

2.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罪的区分一直以来是办案中争议的热点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每个案例都有自身的特殊之处,由于案件的主体、行为方式与条件等方面的因素,导致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定性模糊。本文从刑法基本原理、"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对涉案财物的处分权限、被侵犯财物的状况等视角出发,阐述了作者就两罪区分的一些观点,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对唐某侵吞多发零件的行为,应文认为不能定盗窃罪,我同意。那么是否构成贪污罪呢?应文是肯定的,我不能同意。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或侵吞其暂时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即被侵害的对象并不要求一定是本单位的财产,但必须是行为人暂时合法管理的财产。唐某的行为虽然利用了职务之便,但侵吞的并非其合法管理的公共财产,而是别人错给他的财物,所以不能定贪污罪。不是盗窃罪、贪污罪,那么唐某的行为属何性质呢?这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而又必须给以刑罚处罚的行  相似文献   

4.
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犯罪,其涉案金额为60万元。具体缘由分析如下: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张某尽管符合这一主体要件,但要构成职务侵占罪,还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客观特征。就职务侵占罪中何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律及司法解  相似文献   

5.
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最高的犯罪,准确认定盗窃构成要件,并将其与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区分开来,对司法实务界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将从本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出发,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应该具有秘密性,犯罪对象的限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对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及抢夺罪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6.
刑法中有十个罪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务便利”的罪状表述,因主体、对象、行为方式及法益的差异,其含义呈现相对性;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相对于不同的贪污行为而言,具有不同的含义;主张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同样包括“窃取、骗取”之通说,基本上是只有结论而没有论证;应该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相当于域外刑法中的业务侵占罪,仅限于狭义的侵占,故所谓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应以盗窃、诈骗罪定罪处罚;贿赂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旨在说明贿赂的职务关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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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但实务中部分案件由于主体、行为方式与条件等方面因素,导致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定性模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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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但实务中部分案件由于主体、行为方式与条件等方面因素,导致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定性模糊.但并不以实际上掌握财物为必要.  相似文献   

9.
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借不找病员零头钱之机将多收应找给病员的零头钱据为己有,其行为虽系不法,但不构成犯罪.一、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直指国有财产,但刘某据为己有的财产取自病员,是在应找与病员的,除病员外,任何人据为己有均为不当得利,因而该财产不属国家财产。至于该财产应否上缴、应否收缴问题不能影响该项财产性质的认定。二、刘某的行为不属侵占罪范畴。侵占范畴的犯罪包括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两种。前者犯罪对象系指单位财产,刘某行为不符合这一特征理由一如前述。后一种犯罪的犯罪对象系他人交付的代管…  相似文献   

10.
《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刊出之案例讨论,对于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众说纷纭,分歧很大。有七种不同的意见,分别认为罗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主张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理由较为充分,其他意见难以成立。一、被告人罗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应以盗窃罪论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或者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本案来说,认定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在于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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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案数额计算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此种行为造成他人合法财产的损失。盗窃数额的大小,既决定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盗窃数额较大时才认为构成犯罪),也决定刑罚的轻重。因此,不管是对于单人作案还是对于共同作案的盗窃案件,如何计算盗窃数额,均是正确处理此种案件的一个关键性的问  相似文献   

12.
在刑事案件中,侵犯财产型的案件比例最高,比重最大,而在侵犯财产型案件中,盗窃案件的发案率又一直高居首位,盗窃犯罪占财产案件的80%左右,特别是近几年来,重大盗窃案呈上升趋势,依法判处盗窃犯罪死刑的案件逐年增加。如何惩治盗窃犯罪,如何对盗窃罪适用死刑,是目前法学界值得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在侵犯财产罪的案件中,出现了“公盗公”问题,如:“小厂偷大厂、集体偷全民、公家偷公家。”对这类案件如何定性处理,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二点:第一、“公家偷公家”的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其理由为:构成盗窃罪的主体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占为已有”的目的。而“公盗公”案件中,行为人买施盗窃行为而得的财物不是“占为已有”,而是用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现实生活中盗窃犯罪的手段以及侵犯的行为对象多种多样,在具体的盗窃案件中,要根据所窃财物的性质、形状、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窃取行为的表现形式等来判断盗窃的既未遂问题。收赃人在他人盗窃既遂之前吊卸集装箱内货物,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5.
在司法实践中,工厂保安"监守自盗"现象呈高发趋势。如何界定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是处理这一类案件的难点,尤其是劳务派遣制保安窃取单位财物的情况,其主体认定问题存有很大争议。同时对于犯罪数额处于临界点的,但又有社会危险性的,如何充分把握逮捕的适用条件以准确做出是否逮捕的判断也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6.
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重要类型,职务侵占罪是侵占类犯罪,盗窃罪是窃取型犯罪,虽然,无论是从概念、定义方面,还是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来分析二者均有较大区别,二者发生领域也不同,前者多发生在特定犯罪主体的职务行为过程中,后者多发生在一般犯罪主体的普通生活当中。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理论解释的抽象性和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仍然存在易混淆情形,此时对特定犯罪主体在客观方面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定成为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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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91条第2款的适用应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确定:与该财产无关的第三人侵犯该财产的,成立相应的财产罪。该财产的原权利人以非法手段取回该财产,如果侵犯了对方的他物权,则构成相应的财产罪;如果只是侵犯了对方基于公共秩序管理需要的占有,则不成立财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根据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成立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相似文献   

18.
梁丽捡金行为被深圳警检方先后以盗窃罪、侵占罪定性,还有人认为梁丽构成职务侵占罪。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她既不构成盗窃罪、侵占罪,又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从实体和程序上检讨本案,对确保公民不被任意刑事追诉,有深远的启迪意义。  相似文献   

19.
《法学评论》一九八八年第三期司法实践栏所载案例,我认为对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不应定盗窃罪或贪污罪。理由如下:一、本案不应定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被告人虽然秘密窃取了空白现金支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没有盖印或签字的支票不属于有价证券。故在本案中,被告人窃取的未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填写金额的支票是没有价值的,被告人仅凭空白现金支票并不能达到非法占有本单位钱财的目的。所以,窃取空白现金支票只能算是一种盗窃行为,尚不够盗窃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窃取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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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2日夜,犯罪嫌疑人李某盗得某个体户价值4万元的面包车一辆。同年4月25日夜,李某驾该车在市内兜风途中因手续不全被巡警扣押。同年6月1日傍晚,巡警王某开此车回家停于路边,李某发现他原盗的面包车停在路边无人看管,便再次将该车盗走。此案在讨论中,大家对李其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对其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有重大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犯罪数额应认定为盗窃两辆面包车的价值,即8万元。理由是:l、李某两次盗窃均独立地构成盗窃罪。李第一次盗窃侵犯的客体是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第二次盗窃侵犯的客体,按照刑法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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