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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法官与当事人在事实阐明问题上的权限分配是民事程序设计与比较法研究的重点与难点,这主要体现在民事程序的结构设计上。根据各国民事诉讼结构的不同,可将全球民事诉讼的审理模式分为三类: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罗马式审理模式、美国的Trial审理模式以及德国的主审理模式。德国的主审理模式很好地诠释了诉讼集中主义,并将"法官对诉讼进行实质指挥"与"在一个期日集中进行辩论与证据调查"结合在一起,从而具备了快捷、高效与高质的优点。这种模式在辩论主义的框架范围内凸显了法官的主动角色和法官在事实阐明问题上的协助责任;法官通过与当事人开诚布公的对话以及全面积极主动地行使实质指挥诉讼的义务,避免了突袭裁判,提高了判决的正确性以及程序效率,并最终促使诉讼尽可能在一个审级结束。从这一意义上看,德国民事程序并不像英美法系学者认为的那样具备"繁文缛节和等级森严"等特点,相反,德国民事诉讼作为自由与高效诉讼文化的产物已成为"对话诉讼"的典范,从而代表着现代诉讼的潮流。  相似文献   

2.
法官阐明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组成部分,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内容。二者关系的核心在于法官阐明是对辩论主义的一定程度的限制和补充。法官阐明与辩论主义的有机结合,对于理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分权与制约关系,实现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审判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健全和完善法官阐明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3.
熊跃敏 《现代法学》2007,29(2):91-98
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的辩论主义是19世纪自由主义思潮在民事诉讼中的反映。辩论主义提供的只是关于民事诉讼基本构造的指导性法理,而不是彻底否定法院职权探知的理由。在辩论主义的百年变迁中,始终伴随着对其内涵的全面限制及法院协助当事人提供事实与证据义务的普遍强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辩论主义原则时,应重视在诉讼资料收集层面当事人与法院的协作,强化法院的实体性诉讼指挥义务并赋予辩论主义新的内涵。  相似文献   

4.
作为外国法院判决能获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正当程序意味着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当事人应实质性、充分而积极地参与诉讼程序,与裁判者展开理性的对话从而积极影响裁判结论的形成,使裁判者的裁判权受到来自被裁判者一方的合理约束,这些方面正契合了民事诉讼辩论主义机理,法院裁判范围应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同时强化法官的阐明职责。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应确立辩论主义,完善法官阐明制度,保障当事人实质性参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使国际司法协助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得以更好地开展。  相似文献   

5.
辩论主义作为现代诉讼的原则之一,解决的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角色分担的问题。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在诉讼中表现为两者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积极性上此消彼长的过程。因此,两者的关系理论上可以抽象的概括为“消极的法官——对抗的当事者”和“积极的法官——缺少对抗性的当事者”,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德国为代表。辩论主义与这两种诉讼结构都有着兼容与冲突,这种关系的探讨旨在使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共同有效地致力于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6.
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官阐明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 ,针对辩论主义不足之处 ,法官依据职权进行指导的产物。我国民事诉讼有职权主义的传统 ,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则是以当事人主义为方向 ,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体现了职权干预的特征 ,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不甚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应当以阐明代替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7.
周伦军 《法人》2004,(9):86-87
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我们十六年来的审判改革主线,现在是时候该考虑如何强化法官的审判责任了时下,将诉讼改革的目标定位为构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包括两个核心原则: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当事人主义的弊端正如任何一枚硬币都有其两面性一样,当事人主义的制度设计在给予当事人较大的权利的同时,也使当事人承担了更重的责任;在强调法官中立的程序正义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及实体正义的实现。如果严格适用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将会导致一些有违实体正义的现象发生。  相似文献   

8.
辩论主义作为现代诉讼的原则之一,解决的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角色分担的问题。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在诉讼中表现为两者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积极性上此消彼长的过程。因此,两者的关系理论上可以抽象的概括为"消极的法官——对抗的当事者"和"积极的法官——缺少对抗性的当事者",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德国为代表[1]。辩论主义与这两种诉讼结构都有着兼容与冲突,这种关系的探讨旨在使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共同有效地致力于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9.
刘鹏飞 《证据科学》2014,(6):733-749
修正辩论主义为证明责任理论中武器平等原则的实现提供了新的契机。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进行干预在公益诉讼等现代型诉讼中具有相当的必要性,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为实现武器平等原则,在证据事实提出方面,强调法官的释明权和当事人证据协力义务的合理运用。另外,非讼法理和自由证明方式向诉讼程序的扩张,也是构建武器平等的证明责任理论与制度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0.
奚玮 《河北法学》2008,26(3):138-142
当事人主义与当事人进行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两大法系在民事诉讼的运作方式上有职权进行主义和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别,而在审理的内容上都采取辩论主义,由当事人发挥主导权。但当今世界的两大法系都不约而同地对辩论主义进行修正,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协力与合作,促进法官在事实发现上的能动性,而逐步采行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和谐司法,要求建立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11.
民诉法学界和实务界有关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存在较大争议,该制度成为本次民诉法修改的重要议题之一。为了形成共识,对这一问题从法解释论的角度进行阐释解说尤为必要。为了限制发回重审裁量权的滥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程序细化与加强对审判的组织管理并行的策略。不过这种"程序"与"组织"的交织并不能真正抑制裁量权滥用,反而因剥夺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而损害审判的公信力。为调整二者的相互关系,应在审判管理的组织背景下保障审判程序的自主性,恢复当事人在程序运作中的结构性位置。  相似文献   

12.
对话与沟通:民事诉讼构造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唐力 《法学研究》2005,27(1):42-52
应当以对话、沟通为内容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构造,对主体之间的权限作合理的分配,建立以当事人主导的并形成对法院具有约束力的构造关系。在分权而治的构造原理指导下,注重法官对诉讼引导和促进作用,同时强调当事人的合作,疏通和完善主体间的交叉对话,以建立有节有制、彼此容易沟通和理解的案件信息传递机制。  相似文献   

13.
朱新林 《法学论坛》2012,(5):142-149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角,对作为裁判对象的事实基础负责,有必要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程序保障。法律传统、诉讼理念、律师代理情况与立法成本等是构建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路径选择中的考量因素。增加文书提出命令、重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通过切断当事人对书面证言之依赖进而强化证人出庭作证是提升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基本出路,应该纳入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  相似文献   

14.
滕丽 《证据科学》2010,18(6):695-703
本文以两个案情相似但结果迥异的民事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笔录的分析,勾勒出我国基层法官在民事庭审中对事实认定呈现的两种面孔——回应型和能动型;同时,两位法官均不是纯粹的回应型和能动型面孔,又恰恰反映出当下我国基层法院法官在民事庭审事实认定中出现的两种面孔融合趋势,即法官的有限能动面孔。本文通过访谈方式、运用数据分析、成本分析及价值权衡等研究方法,分析两种面孔之成因并指出其融合之必要性,最后得出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确立有限能动庭审面孔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误认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间接损害着整个诉讼制度的正当性,甚至成为影响我国当下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误认预防机制的研究便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要建构有效的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误认预防机制,应当从三个层面入手:一是保障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理性思维进路的有序进行;二是有效导控裁判者非理性因素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三是完善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外在程序配置。  相似文献   

16.
吴杰 《法律科学》2008,(1):103-109
辩论主义自创始以来,在德、日两国经历了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日本在二战前后对辩论主义的本质也有着不同的解读。德国在社会民事诉讼理论指导下,出现了否定辩论主义,提倡协同主义的倾向。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引入释明义务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真实义务已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充实和完善的实体法根据。基于民事审判方式在民事审判程序运行中的特殊地位,民事审判方式也应为民法典的实施作出相应调整。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是在较长时期实体法缺失或很不完善的法制环境下的产物,由此也就形成了虽追求纠纷解决结果,但却不在意深究请求权基础和法律推理逻辑的"散点式审判方式"。民法典作为体系化的、自洽的实体权利义务根据,为法律审判的"三段论"推理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民法典实施的强大社会"气场"也必将有利地驱动民事审判方式再次进行调整,转向以明确原告实体请求权有无为中心的"聚焦式审判方式"。这种转向使得整个民事审判过程将始终围绕着实体请求权基础、请求权要件事实展开审判活动,从而实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效贯通和对接。使得以实体请求权及要件事实为中心的聚焦式审判能够更精确、细致地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催生更具技术操作规范的"要件审判法",从而能够更有效率地解决纠纷,让人们真切地感知到个案解决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18.
许建苏 《河北法学》2004,22(1):122-126
证人提供的证言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对于法官裁判具有重要意义。对英、美等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资格、证人权利和义务以及证言的提供程序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中国目前民事证人制度方面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提出了完善中国证人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19.
侦查案卷裁判主义——对中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的重新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中国刑事第二审程序中,一直存在着一种两步式程序构造:二审法官首先通过"调查讯问式"审理,确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然后再决定是否开庭审理。这种程序构造导致侦查案卷成为二审法院进行事实复审的直接根据,那种单方面的阅卷则成为二审法院进行事实裁判的基础。只要侦查案卷具有这种预决的法律效力,那么,那种强调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改革就注定难以产生实质性的积极效果。在侦查案卷裁判主义的诉讼构造中,所谓的"事实复审"是不可能实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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