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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惩罚性赔偿是保护被侵权人和合同中相对弱势群体利益、并兼具预防作用的制度。在合同法领域中运用惩罚性赔偿,面临与传统补偿性违约责任理念的冲突。但作为一种补充性违约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有其不可代替的存在价值与独特优势。通过一系列配套制度如明确适用条件和范围、可预见规则、最高限额、税收等限制,可以最大地发挥惩罚性赔偿的积极作用,避免其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2.
惩罚性违约金的界定标准应当采"责任并行说"。惩罚性违约金的惩罚性在于其适用不会影响其他违约责任。与"损失比较说"相比,"责任并行说"更有助于实现惩罚性违约金的功能并明晰惩罚性违约金的界定。采"任一标准说"不仅在逻辑上有错误更会带来实践中的混乱。  相似文献   

3.
劳动者离职后竞业禁止义务以特别约定为成立条件。它虽然存在社会法倾斜保护的特性,但其本质上是一个合同义务。在离职后竞业禁止制度设计上,应引入劳动者分层及劳资博弈的理念,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去平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利益与劳动者的就业自由权。在法律性质确定与博弈分析的基础上,应重新理解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以及违约责任等制度,实现对离职后竞业禁止法律义务的准确重构。  相似文献   

4.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是否能订立纯粹惩罚性的违约金,或者说违约金是否可以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的形式,即赔偿损失是一种补偿性的违约责任,而违约金是惩罚性的。笔者是支持惩罚性的违约金,只要惩罚不是过分的。也就是说,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契约自由。  相似文献   

5.
论行政法上的责任行政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法上责任行政原则之确立有其深刻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责任行政原则下的政府责任形式有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惩罚性责任和补救性责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等。责任行政原则的实现有赖于公务人员责任意识的增强、责任追究制以及问责制的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6.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务的约定。服务期协议是以劳动合同为前提和基础的,在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时,剩余服务期都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放弃剩余服务期的本质是解除劳动合同。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放弃剩余服务期要求。  相似文献   

7.
张建平 《工会论坛》2009,15(1):123-124
见习期、试用期与服务期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见习期类似于试用期但不是试用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事政策。但在劳动关系处理、工资待遇等方面,应当适用试用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并不等于签订“卖身契”,但试用期也不等于服务期外的“自由期”。  相似文献   

8.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劳动合同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用,但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的适用,在法律上也越来越表现出了漏洞。由于劳动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其与《合同法》规定的不同,从而也导致了解决劳动合同争议问题的困难。针对目前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做了探讨,尤其是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形式做了论述,把传统的劳动者分为一般性的劳动者和特殊性的劳动者,在适用法律方面也各有其适用特点。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用人单位对于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并使高层次人才的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提出了服务期的概念,并对此予以规范,但内容过于笼统,理解上有歧义,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法律规定及概念,服务期的立法理念,约定服务期的条件,服务期专业技术培训与职业培训等问题进行正确理解与适用,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保证用人单位的利益与效益。  相似文献   

10.
违约金的性质,主要取决于违约金在合同之债中作为独立的违约责任方式所起到的作用和应有的地位。换句话说不同种类的违约责任方式,由于其法律意义不同,具有各自的作用和地位,因而其性质也各有特点。世界各国,不论是普通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均认为违约金具有确定性。  相似文献   

11.
略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谈起,运用一般合同法的理论区分了合同解除与违约行为的不同,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权利的行使而非违约,劳动合同中以违约责任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应视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最后并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提出一点浅陋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是否能订立纯粹惩罚性的违约金 ,或者说违约金是否可以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的形式 ,即赔偿损失是一种补偿性的违约责任 ,而违约金是惩罚性的。笔者是支持惩罚性的违约金 ,只要惩罚不是过分的。也就是说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首先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契约自由。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 ,当事人可以自由设定权利和义务。在新的合同法中 ,第 1 1 6条明文规定违约金和定金只能适用一个 ,并没有一个条款禁止一方在赔偿损失后再支付违约金 ,可以说这样的规定没有违法。其次 ,当事…  相似文献   

13.
惩罚性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类,其存在意义不仅是用于弥补损害,亦是就合约的实现提供保证。就惩罚性违约金而言,当前我国法律未有清晰立场,此易造成司法运用上的困惑。反观域外立法,大陆国家普遍容忍惩罚性违约金,英美国家亦由原先的全盘否定转为有限制的承认。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惩罚性违约金的引入确是相当必要,加之其适用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亦具备正当性。但鉴于惩罚性违约金的引入偏向于是一种私罚,可能会产生消极影响,因而在具体适用上应作出有别于赔偿性违约金的严格规定。  相似文献   

14.
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本文试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关系的性质特征,借鉴国外劳动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劳动力市场状况,对我国《劳动法》第31条的法律性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违约责任问题、用人单位的利益保护及预告期长短进行一些粗浅分析。  相似文献   

15.
惩罚性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外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适用并不能替代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释明,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赔偿请求的性质及其具体数额,进而作出相应的裁判.应当以"故意"作为惩罚性赔偿唯一主观要件.合理开支不应纳入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罚金性质不同且具有优先受偿性,不因当事人已被处以罚款或罚金,而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典型形式,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模式各不相同,学者的理解亦莫衷一是。其基本理论传统上只是笼统概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并未仔细区分民事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之间的竞合以及不同性质利益之间竞合等具体情形;同种性质责任承担方式之间才存在责任竞合,应当厘清不同的具体承担方式、区别不同性质利益。  相似文献   

17.
违约金与赔偿金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二者能否同时适用 ,首先要分析它们的性质。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完全、适当地履行合同 ,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支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货币 ;赔偿金则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而必须给予对方一定数量的补偿费。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违约金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根据 ,而不管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的损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违约责任 ,违约方就必须支付违约金。故违约金既具补偿性 ,又具惩罚性 ;赔偿金则必须同时具备一方…  相似文献   

18.
"就业黑名单"是一种针对特定劳动者的就业歧视行为,制作、发布"就业黑名单"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现行法律对此未纳入司法程序予以救济,劳动者以名誉侵权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被证明难以成为一个可靠的救济方式.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对劳动者负有保护义务,关于劳动者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应予以严格限制.制作、公布"就业黑名单",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招聘单位对此类劳动者在求职时存在歧视,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置目的在于惩罚和制裁不法行为人,阻遏该行为人将来再次从事该类似之不法行为,给他人提供警戒和社会示范。其产生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在近二百多年的适用过程中,虽然不断受到批判,但是其适用范围仍呈现扩张趋势,体现了该制度的优越性。因此,从惩罚性赔偿的基础理论出发,通过梳理惩罚性赔偿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考察,意图探讨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民法体系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同时,结合我国当前民事立法状况和司法环境,论述该项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从而论证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的必要。  相似文献   

20.
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赔偿损失和违约金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的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看出,赔偿损失是属于补偿性质的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补救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不利后果,填补因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在一般情况下,赔偿损失不具有惩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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