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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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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决结论宣告了一种对双方当事人的未来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生活。其中,应得可能生活体现了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因而是具有可接受性的可能生活。合理法律论证的四个构成要件是法官为当事人建构应得可能生活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逻辑依据和制度保障。能否满足当事人需要以及当事人需要是否具有正当性,分别是当事人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社会公众判断司法判决是否具有可接受性的标准。批判性检验可以帮助人们发现和排除司法判决中存在的各种形式谬误或实质谬误,降低当事人获得正义对运气的依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被强制执行的司法判决同样具有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2.
杨屹灵 《法制与社会》2011,(32):283-284
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实践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司法者要考虑哪种定罪量刑在符合法律原则的大前提下最容易被当事人及公众所接受。其中,了解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案件判决的心理活动有着积极的意义。法庭在作出裁决时,应遵循心理学原则增强司法判决的表达方式,从而更好地促进法庭裁决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彭宇”案岛引,对司法结论的可接受性的主体进行了一些探讨。对于几个可能成为可接受性的主体的群体——当事人、社会公众、上诉法院法官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逐一进行分析、排除,并得出了可接受性的主体应该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结论,同时指出?司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充满了权衡和判断的过程,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司法结论的可接受性的主体并不排斥司法结论在某些情况下也为其他主体所接受。  相似文献   

4.
提高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依赖法官在判决时从独白转变为对话,佩雷尔曼、阿尔尼奥的听众理论能够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司法判决要说服听众,就必须寻找到听众认可的价值或规范作为论证起点。在司法活动中,因为现代社会价值具有多元性与不确定性等特征,所以只能以国家制定法作为听众认可的起点。在需要对法律进行阐释的领域,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优先于听众对法律的理解。司法判决的结果是否具有可接受性,要看其是否符合合理性标准。合理与否需要在具体的语境与情境中探讨,为防止合理沦为主观擅断,司法判决可接受的合理性标准要受到后果主义和融贯性的双重审查。  相似文献   

5.
法院是当今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机构,法院做出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成为反映司法正义的重要指标。从论辩修辞角度出发,总结论辩修辞影响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途径、我国司法判决可接受性低的现状及其后果,分析造成我国司法判决可接受性低的论辩修辞原因,最终从论辩修辞方面提出建立完善的司法判决说理制度、改进法官选任制度、加强法官素质培养、树立社会公众对论辩修辞的正确认识等改善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审判公开制度施行情况的实证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而司法透明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保证和基本标准,也是司法活动接受社会公众与当事人监督的有效途径。我们认为,司法透明的核心内容和主要表现就是审判公开。世界各国先后通过立法将审判公开确立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并逐步上升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  相似文献   

7.
论民事判决证明模式的选择与重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院被认为是社会矛盾的终局裁决者,司法审判则被认为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途径。这不仅是因为它具有一套权威的、严格的程序作为纠纷各方消弭矛盾的通道,而且还有司法判决作为对纠纷的处理结果及其理由的说明。故司法审判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为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所接受,是否真正具有其应有的功能,一方面取决于审判程序本身是否合理,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司法判决是否以一种恰当而可证的方式解释冲突。   司法判决作为对纠纷的处理和理由的说明,是否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判决的证明结构模式…  相似文献   

8.
任何一个社会问题绝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司法公正也并非一个单纯的法律过程,它应当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第二.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但在现实社会中,关于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不仅有法律标准,还有社会标准。法律标准即司法过程及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社会标准是指社会舆论、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及结果的态度。  相似文献   

9.
司法信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乃泛是指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认可与接纳程度。既包括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与裁判结果的评价,也涵盖其对非司法行为的评价。狭义的司法信用乃是表征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与裁判结果的信任、认可与接受程度的概念。司法信用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与裁判的终局力与执行力。为了提升司法信用,需要建立和健全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确保司法统一与公正;建立促进司法廉洁的长效机制,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建立动转高效的执行联动机制,大幅提升裁判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10.
我国已经批准的联合国人权条约中,已有5个规定了个人申诉机制.个人申诉机制需要另行接受才可以,但我国现在一个也没有接受.笔者认为,司法体制改革应与国际机制相衔接.加强人权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没有哪个案件解释到最后不是人权案件.我国接受了人权条约的个人申诉机制,至少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如果当事人认为我国法院的判决不够公正,那就可以申诉.现在,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不服法院的终审判决,一直在上访.在接受人权条约的个人申诉机制后,如果当事人申诉失败,这意味着我国法院确实处理得对;如果当事人申诉成功,我国应该履行人权条约机构的意见.为什么说意见呢?因为这是准司法,不是法院判决.人权条约机构的意见出来之后,国家可接受可不接受.但是,从实践来看,国家不接受的还是少数.因为如果国家不接受,将承担很大的道义压力.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司法信用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司法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乃泛是指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认可与接纳程度.既包括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与裁判结果的评价,也涵盖其对非司法行为的评价.狭义的司法信用乃是表征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与裁判结果的信任、认可与接受程度的概念.司法信用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与裁判的终局力与执行力.为了提升司法信用,需要建立和健全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确保司法统一与公正;建立促进司法廉洁的长效机制,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建立动转高效的执行联动机制,大幅提升裁判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12.
司法过程不是简单的完成法律问题解答的过程,而是参与和决策的相互影响、伦理与法律左右司法正义能否被接受的过程,伦理也是社会公众在评价司法判决执行过程的社会标准。充分认知伦理在司法过程的潜在作用是解放司法能力,创建和谐社会的必要考量。  相似文献   

13.
在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司法的可接受性是指司法所具有的能够让当事人及一般社会成员认同、信任和接受的属性.[1]裁判的过程和结果能否被当事人认同并接受,关系到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然而,受法制传统薄弱与法制现状的制约、转型期纠纷大量爆发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的冲突、司法改革举措不完善与司法公...  相似文献   

14.
钟林燕 《法学》2022,(3):21-34
裁判文书中运用积极修辞技术进行说理以此达致说服听众的效果,目的在于得出更为合理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判决。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以消极修辞为主,但并不排除积极修辞的运用,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使积极修辞成为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对积极修辞技术的运用较少;而地方法院裁判文书中对积极修辞的运用进行了大胆尝试。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英美法系法官裁判说理的有益方面,注重语言技术知识与司法实践活动相结合,从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同时鼓励法官在说理时引述指导性案例,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促进法官修辞说理的常态化,从而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虽然运用积极修辞技术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情感论证,保持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但是需要给裁判文书说理中的积极修辞设定合理性界限,即逻辑的形式理性限度和可接受的价值理性限度,以防过度修辞或者滥用修辞导致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5.
构建我国三审终审制的基本思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齐树洁 《法学家》2004,(3):30-36
上诉和上诉制度通常被理解为上级裁决者对下级裁决者的监督,旨在维护决定的正确性、公平性、一致性等价值,并提供规则产生机制.①上诉制度的目的在于,为一审遭受不利判决的当事人提供救济,以增加判决的正当性;对一审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维护司法的公正;通过上诉法院的裁判,统一法律的解释与适用.  相似文献   

16.
国家作为理性人,在设置证明标准时,必然追求成本最小化。成本包括行政成本与错误成本。一般而言,证明标准越高,当事人的成本也就越高。错误成本与错误判决导致的权益损失大小直接相关,司法准确度不足的成本则与其领域涉及的权益相关。证明标准的提高并不必然带来司法准确度的提高。我国民事诉讼应当构建层次化的证明标准。该体系的设置必须综合考虑行政成本、错判成本、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悬殊情况等因素,并结合法律的预防与激励功能。  相似文献   

17.
徐鹏 《时代法学》2006,4(1):102-108
终局性问题成为内地判决在香港顺利获得承认执行的主要障碍。香港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建立起了针对内地司法判决终局性的完整规则体系。通过对普通法法域终局性规则晚近发展的考察,并依据普通法判决理由的确定理论,建议香港法院采纳灵活的终局性标准,即判断终局性的关键应在于内地司法判决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创设了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相似文献   

18.
释法说理是将法院的诉讼过程和裁判结论产生的理由向当事人与社会公众进行阐述的过程,是司法精神传达的途径,是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和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体现。法官释法说理应进一步扩展释法说理的范围与方式,同时把握释法说理的限度。  相似文献   

19.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权力实施过程及效果的信任与尊重。司法公信的品格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封建专制统治的长期奴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昙花一现以及近代人民司法经验的摸索实践之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被最终确立,体现为广大民众拥有对司法的"三种信任",即对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公正判决的信任、对司法权力廉洁的信任以及对从判决中获得实际诉讼利益的信任。司法公信力主要通过司法机关和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行为来实现,实现这"三种信任"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规范司法行为,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主要是对审判、监督与执行这三种司法行为的规范。  相似文献   

20.
行政变更判决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司法变更权本质上就是一种司法权。美国、英国、德国、台湾地区、法国和荷兰的立法与实践为完善我国的变更判决提供了经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变更判决具有适用范围特殊性、适用条件单一性、适用方式选择性的特点。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不应判决变更,而应撤销或确认违法。完善我国的变更判决应重新界定其适用范围,并充分发挥撤销重作判决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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