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一、问题的提出大陆刑法理论认定犯罪,从形式的观点可以说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从实质的观点可以说是反社会的行为或者是具有社会侵害性的行为。某一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被推定为具有违法性,因为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征表机能,但这只是一般情况,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后还必须进行违法性判断,即通过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排除行为之违法性。无论是积极的判断还是消极的判断都对犯罪之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大多国家现行刑法只有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难两种法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大量的超法规违法性阻却事由没有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2.
德日刑法中的可罚性理论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冯军 《法学论坛》2000,15(1):106-112
在德日刑法中,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可罚性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责任之外,对行为进行的"值得处罚"这种实质的评价.可罚性的要素包括客观的处罚条件和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3.
在现代法治社会,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前提。但是,犯罪不仅仅是事实上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而且在危害性上是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为了将一些表面上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属于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各国刑法在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同时,也都规定有阻却犯罪成立的要素。只有这些阻却要素不存在时,才能认定为犯罪,这些要素往往被称为犯罪阻却事由。由于立法者的理性所限,刑法不可能将所有阻却犯罪的事由都规定在刑法中。  相似文献   

4.
论大陆法系违法性判断理论的缺陷及弥补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根据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理论通说 ,当某一行为该当于刑法中规定的构成要件且不具备法定违法阻却事由时 ,该行为就是违法的。此时 ,对于违法性只要探讨是否存在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即可。然而 ,违法性判断的复杂性和构成要件的不完整性等诸多情况使得违法构成要件的推断机能有时失效 ,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根据一定的价值判断补充构成要件所欠缺的违法性推断机能 ,重新产生新的构成要件 ,即开放的构成要件。拒绝或反对开放的构成要件概念是对构成要件作为违法类型的类型化的苛责和不现实要求。  相似文献   

5.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与责任是犯罪的两大支柱,认定犯罪应当从违法到责任;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属于是否具有违法性的判断,因此,应当在违法构成要件之后,接着讨论违法阻却事由。在考察全部构成要件之后才讨论违法阻却事由的做法,不利于对违法性的判断,也不利于保障行为人的自由。  相似文献   

6.
错误是指人的认识与事实不一致。根据德国刑法规定,构成要件错误排除故意,并依轻罪处罚。行为客体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单纯偏离,后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双重偏离。德国刑法中的禁止错误包括直接的禁止错误与间接的禁止错误。禁止错误一般不阻却故意,但减轻处罚。只有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禁止错误才阻却故意。德国刑法有关错误规制对我国刑事司法与立法的启示:对客体错误一律以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性并不合理,应考虑错误能否避免;打击错误应以欲图犯罪的未遂犯与错误犯罪的过失犯并合处罚;法律错误不应一律成立故意犯,在错误不可避免时可以阻却故意。  相似文献   

7.
违反国家规定是我国刑法空白罪状中的一种表述方式,是判断法定犯构成要件的参照依据,但含义不够明确,影响了对相关犯罪的司法认定。我国刑法应确立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中应有的地位,行为人缺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违法性认识的,应阻却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李晴 《法学》2022,(4):35-48
“质量区别说”的立法选择并不决定性地影响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参照犯罪论体系。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得以参照犯罪论体系进行判定,源于对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和人格尊严等宪法价值的遵循。相较于“要件论”,“阶层论”犯罪构成体系的构成要素更为充分、位阶性更强、对人权保障和司法实践的促进性更显著,应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之判定所参照。在构成各个阶层时,应当基于行政处罚的特点进行改良:除非特别处罚规范明确规定,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原则上不以危害结果为必要;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除了特别处罚规范包含的豁免事由,违法性阶层可援引刑法和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只是认定各个事由时应逐次进行法益权衡,突出所涉行政法益的特殊性;在确立责任主义的基础上,除非特别处罚规范明确要求故意作为责任条件,否则过失是常态,可予以推定。  相似文献   

9.
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三要素学说中,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类似于对号入座,其性质属于一种表面的、形式上的判断。构成要件该当性旨在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主、客观要件作出判断;违法性旨在从社会法秩序的层面,对行为是否破坏了法秩序作出判断;有责性旨在从责任的层面,对行为人是否应当为其行为承担刑事上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断。这三种要素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又紧密相联,共同组成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10.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根据我们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上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未预期的法定严重结果,而依法对行为人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该定义说明,我国到法中的结果加重犯具有如下四个要件:(1)对于基本犯罪的构成一般出于故意,但是,个别条款也可由过失构成。例如,我国刑法第115条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罪,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刑法规定予以加重处罚;而本罪则由过失构成。(2)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是“未预期”的,其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在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出  相似文献   

11.
在同一犯罪的犯罪构成存在层次性变化的情况下,同一犯罪的既遂标准相应地存在层次性差异,而不可能具有唯一性。相对于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而言,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由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以及包容加重犯之间所存在的构成要件的层次性差异所决定,对这四种加重犯和基本犯的既遂标准应予以区别对待。加重犯在内部结构上由基本犯和加重因素两部分组成;脱离任何一部分对加重犯的既遂问题进行讨论,都是不合时宜的做法。加重犯既遂的判断标准是:基本犯的构成要件的齐备加加重因素的具备。  相似文献   

12.
犯罪中止形态若干争议问题的再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中止,肯定论者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犯与既遂犯竞合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或者按照一罪中止处理,或者按照另一罪的既遂处理。而对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应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认定为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13.
也论行政犯的性质及其对行政刑法定位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黄明儒 《现代法学》2004,26(5):81-87
行政犯的性质问题实质上是一个行政犯与刑事犯以及秩序违反行为的关系问题,行政犯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属实质性的违法,是对派生性生活秩序的违反,其理念在行政上的合目的性;而刑事犯的理念在于社会正义;应被科以罚金或其他秩序罚的行政法规违反,并不是对行政法规的直接攻击,而是对顺利达到其行政目的而规定的一定义务(即行政义务)的违背。因而应当根据行政犯的特殊性相应适用与普通刑法的一般原则所不同的行政刑法原则。  相似文献   

14.
高艳东 《现代法学》2007,29(1):114-123
把一个固定的着手“点”预定为可罚行为起点,违反了刑法作为经验科学的规律,这是形而上学的自然科学主义思维,在今天应当被清算;而中国的着手理论更非可罚行为起点;因此,再建可罚行为起点理论是刑法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可罚行为起点应当从罪过的明确性、主体推动犯罪进行的不停顿性、行为的危险性和形式上的非法性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的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15.
由于我国刑法只规定一个伤害故意,因此,当行为人出于轻伤的故意导致他人重伤结果,应当怎样处罚,不仅在刑法理论中没有一个统一的基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见仁见智。实施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形态。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即便有被害者的承诺,由于作为伤害的社会意义并没有变更,因此,不能阻却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但是,基于被害者承诺的违法性的阻却,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成立。阻却违法性的判断,应当根据被害者处分自己身体的安全这一法益,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而进行。针对同时伤害的情况,不应认定为共同伤害。  相似文献   

16.
姜文秀 《法学杂志》2020,(4):72-78,89
污染环境罪的未遂包括作为结果犯的未遂和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是指对环境污染本身持故意,对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加重结果持过失的污染环境罪未遂。司法实践中存在直接判决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判例,也存在提及是否可以成立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判例,但更多的是对成立污染环境罪未遂未予提及的判例。在刑事立法未及增设污染环境罪具体危险犯的情况下,对污染环境罪未遂的肯定无疑对于司法实践起到了指引作用。但污染环境罪抽象危险犯的功能是污染环境罪未遂所无法替代的。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何认定牵连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存在不同观点 ,其中折衷说较为科学 ,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去分析、认定。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 ,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对于牵连犯与吸收犯、想象竞合犯、结合犯之间的异同 ,必须在理论上深入研究 ,并在刑事法律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再论牵连犯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高铭暄  叶良芳 《现代法学》2005,27(2):103-114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 )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因此,对其宜存不宜废。判断牵连关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判定。对牵连犯的处罚,应坚持从一重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19.
张鹏 《政法论丛》2013,(6):79-85
刑法上的扒窃需要充分考虑刑法目的和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实质解释.扒窃入罪的根据应站在结果无价值立场进行分析,这一根据正是甄别、筛选和归纳扒窃概念诸要素的实质理由.扒窃行为只有达到足以造成数额较大损失的程度才能认定为犯罪.依此,扒窃是指行为人在公共领域对一般人所携带财物实施的技术性盗窃行为.同时,刑法上扒窃不以财物“随身”携带和“秘密性”为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20.
在刑法中规定定量因素不是我国首创,各国根据国情的不同,对轻微反社会行为或者交司法机关以诉讼方式处理,或者交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不同国家选择不同路径,既是其主观考量的结果,也有客观情势使其不得不然的因素。我国刑法中定量因素的存在有其充分理由;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等制度虽然有待于完善,但这不是否定刑法中的定量因素的理由。对刑法明文规定的和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定量因素应在犯罪成立的积极条件中进行形式判断,对综合性的定量因素应当在犯罪成立的消极条件中进行实质判断,从而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的行为予以剔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