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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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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东燕 《中外法学》2011,(6):1237-1259
未遂犯中实行的着手旨在解决故意犯不法的可罚起点问题。它是规范构建的产物,受刑罚目的与其他多个变量的影响。从各国未遂犯理论的发展来看,着手问题上出现从客观论向主观论转变的共同倾向。对此,合理的解读是主观可责性因素已超越危害结果而成为刑事不法成立的首要根据。这与结果在刑法体系中重要性的下降有紧密的联系。由此反思着手理论,可得出如下结论:就实行的着手与危害结果的关系而言,二者之间并非必然存在内在关联;结果之于不法的成立有无意义与结果对于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否产生影响是两个独立的问题,不应将二者相混;实行的着手所涉问题与因果关系或正犯中的实行行为概念存在本质不同,有必要区分实行的着手与实行行为;有必要在立法论上废除形式预备犯的规定,由此造成的处罚漏洞通过设置实质预备犯或将着手的时点适当前移来解决。  相似文献   

2.
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当中的明文规定。本文从醉酒犯罪来分析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论包括定型说、有力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三种,文中主要对此三种理论学说进行比较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3.
教唆犯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共同犯罪理论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 ,对此问题的科学解决 ,有赖于正确认识和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着手实行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教唆犯的着手实行犯罪是以其本人着手进行教唆为标准 ,还是以被教唆人实行行为的着手实施为标准 ,这是一个在刑法理论上长期争论不息的问题。共犯从属性说基于客观主义的立场 ,认为教唆犯对于实行犯具有从属性 ,因而主张教唆犯的成立及其可罚性 ,应当以存在一定的实行行为为必要条件 ,只有被教唆人着手实行犯罪 ,教唆犯才能成立 ,不能将教唆犯的着手教唆视为犯罪的着手实行。共…  相似文献   

4.
可罚的违法性是日本刑法学者为了在司法中将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而实质违法程度轻微的行为非罪化提出的概念.可罚的违法性,即值得动用刑罚处罚的违法性.如果危害行为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即便符合构成要件的形式特征也不构成犯罪.可罚的违法性概念的理论基础是刑法谦抑性和违法相对性.我国刑法应当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以便在司法中将轻微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在司法中,决定一个符合构成要件形式特征的危害行为最终是否需要动用刑罚处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23条对未遂犯处罚的规定并未得到司法实践的严格遵守,盗窃罪未遂在实践中分为可罚的盗窃未遂和不可罚的盗窃未遂;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有客观未遂论、主观未遂论及印象理论。犯罪未遂通常并不能被视作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可考虑犯罪未遂与行为未遂概念的区别。对盗窃未遂处罚规则应当进行重构,不可罚的盗窃未遂应限定在未达到法定数额之盗窃未遂、指向财物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盗窃未遂,以及情节轻微的扒窃未遂三种情形。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之未遂原则上可罚。  相似文献   

6.
不能犯又称作“犯罪不能”,是一种与犯罪未遂密切相关的情况。未遂是“着手实行犯罪”又“未得逞”的情况,根据是否着手实行可以与预备相区别;根据结果是否发生可以与既遂相区别。 但是在没有发生结果时未遂是否都是可罚的呢?一方面,人们主张当“自己的意思”是不发生结果的原因时就应构成“中止犯”,应按特别减轻的规则处理;另一方面,人们还主张应当把本来不具有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即没有实现构成要件内容的“危险性”的行为,从可罚未遂  相似文献   

7.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一般被认为是我国不处罚本犯自洗钱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理论依托。但该理论的基本定义及法理存在疑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本质上是德、日司法者优先考量预防必要性、罪刑均衡性、效率原则等需罚性因素的情况下形成“事后行为不可罚”之司法现象,后经其学界之学理总结而建构形成的理论。但该理论混淆了行为应罚性和需罚性判断的区别,对于“数个行为数次侵害法益”之事实间如何能作同一评价缺乏明确的具体判断标准。法益侵害同一性判断关注主观不法意思个数、客观实行行为个数、法益侵害类型个数三个标准,其对于事后行为可罚性的判断标准更为合理、明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可在法益侵害同一性判断中解构。  相似文献   

8.
共犯从属性理论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刑法学共犯论的基本原理,探讨狭义共犯的成立(或可罚性)是否从属于正犯的实行,以及从属之正犯应具备何种条件.共犯从属性理论包括实行从属性和要素从属性两方面内容,实行从属性说和限制从属性说应予提倡.共犯从属性理论可以贯彻与应用到共犯的成立条件及其他相关的一系列共犯具体问题中,比如共犯未遂的可罚性、加功于符合构成要件但阻却违法之正犯行为的可罚性、加功于无责任能力正犯行为的可罚性、加功于不可罚事后行为的可罚性、加功于无故意正犯行为的可罚性、未遂教唆的可罚性、间接或连锁共犯的可罚性、共犯与身份之情形的认定、共犯发生认识错误的认定,等等.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有助于概观共犯从属性理论的体系地位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9.
可罚的违法性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质"与"量"两个方面提出要求,将部分轻微违法行为非罪化,从而彰显刑法谦抑思想。但该理论存在着不足之处,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难有定论,且"可罚"与否的判断基准难以把握。该理论的利弊分别启示我们:立法时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入刑须慎重,尤其是对于涉及民生的问题;在改造现行犯罪构成时应当将社会危害性的"量"作为独立要件纳入犯罪构成之中;在解释刑法时应当取实质解释之立场。  相似文献   

10.
赵康 《法制与社会》2012,(32):10-13
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强调刑事违法行为应当具有科处刑罚程度的质和量。日本学理和司法实践中广泛讨论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实务中也多有应用;我国同样存在与之相类似的罪量概念。由于中日刑事立法和司法上的诸多差异,相似制度的适用效果也有许多不同。对于我国刑法中的罪量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本文进行了一体化的探讨。不主张将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全盘纳入,而应当吸收该理论的精神实质,促进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11.
科学、理性的理论体系应当是一种体系性、逻辑性思考的结果。在体系性思考中,思考和选择一个恰当的体系起点,是理论体系科学化和理性化的基础性工作。传统的以社会危害性为起点的理论体系已经不能很好地符合中国法治的发展要求和刑法学体系发展的需要,而以刑罚目的为起点的刑法学体系强调刑法的理性运作和规范性特征,其基本逻辑关系表现为:通过证明刑罚目的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来证明刑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通过证明刑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来证明规定犯罪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这个逻辑结构中,刑罚目的的选择是刑法学体系的核心。  相似文献   

12.
犯罪客体并不具有哲学意义上客体(对象)的含义。它是生活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价值标准。它的内容是刑法法益。它派生出客观构成要件,并对客观构成要件具有解释功能。因为生活行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就刑事违法,构成要件符合性必须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而犯罪客体就是实质判断的价值标准,所以犯罪客体是刑事违法的最高价值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客体必须法定。  相似文献   

13.
爆炸物犯罪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刑法理论界对有关爆炸物犯罪的研究欠深、广,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处理爆炸物犯罪时对犯罪对象、行为、罪数认定及刑罚裁量等出现争议和疑难。认真探讨这些问题,对丰富爆炸物犯罪理论和解决爆炸物犯罪量刑失衡具有重大意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爆炸物的外延不周延,应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考虑予以解决;对爆炸物犯罪行为认定的疑难,应从各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点予以认定;对罪数形态认定的疑难,应从把握事后不可罚行为和想象竞合犯等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认定;对于刑罚裁量上的失衡,应从正确认定处罚情节和正确适用司法解释来解决。  相似文献   

14.
犯罪构成是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属性的刑事范畴,在刑事一体化理念被提出以实现刑事学科整合研究的背景下,应将传统的犯罪构成模型加以改进,确立犯罪构成的实践模式,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的基础性实施机制,以突破当下刑事法在研究进路上的困境。  相似文献   

15.
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诸失误之匡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立众 《现代法学》2004,26(3):93-97
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其一定的理论脉络。在我国,不注意中外刑法理论体系的差别,生搬硬套或者误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现象比较严重。如有论者主张无期待可能性是我国刑法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因,有论者主张期待可能性在我国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要素,有论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属于刑事责任论的内容,有论者认为应以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完善我国的罪过理论等等。以上诸观点,在现行刑法理论体系之下,都值得匡正。  相似文献   

16.
李茂华 《政法学刊》2005,22(6):39-42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人们所谓的时间性构成条件从刑法的谦抑性思想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角度而言,“犯罪过程”应始于着手犯罪,而非始于犯罪预备行为;为了贯彻鼓励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有效地保护社会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应将“犯罪过程”的终点确定为发生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  相似文献   

17.
蒋劲锋 《政法学刊》2006,23(1):64-67
犯罪的方面包容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由犯罪构成要素组成,对三者的定位涉及到坚持用科学系统论分析犯罪构成的问题,应当弥补传统刑法理论在概念上混淆三者的疏漏,科学构建完善作为理论大厦基石的概念,另外,对犯罪各方面下犯罪构成具体相应要件和要素纵向深入的剖析,进一步印证了对三者上述关系的分析。  相似文献   

18.
陈璇 《华中电力》2021,(2):23-44
当代德国刑法教义学存在着侧重具体问题的细化研究、弱化体系性要求的趋势。但体系的一致性,毕竟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所必须满足的基础要求。刑法科学的理论,旨在为刑法教义学的建构提出必要的准则,以确保刑法教义学能够成为一门体系性的、理性的科学。刑罚论是建构犯罪总论的起点;犯罪概念的内容,取决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刑法的任务在于,保证法共同体成员相互认可的状态具备必要的稳定性。因此,犯罪的本质并非法益侵害;只有当某一行为违反了公民所负有的应当共同维护既有之自由生存秩序这一义务时,才能将该行为视作犯罪。从该犯罪概念出发,可以在行为概念、客观归责、故意论、不作为犯等犯罪总论的具体领域中,推导出与之相适应的结论。刑法科学之理论的优势在于,它能够将某一学说的教学法品质与其真正的科学品质截然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19.
梁根林 《法学研究》2013,(2):131-150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扒窃应否一律入罪、但书是否得为扒窃的出罪依据之争,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前提是,建立对但书及其规制下的罪量类型、政策机能、体系定位、出罪机制的基本共识,消除刑法知识转型时代不同话语系统囿于语境差异的对话困难。通过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与我国刑法规定为背景,立足于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融通,分析我国刑法特有的罪量要素的类型与政策功能,可以认为,扒窃包含为但书所规制并须结合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进行涵摄的罪量要素。从扒窃行为的客观不法与“扒手”的人的主观不法两个维度,才能揭示扒窃的规范含义,并据以依次判断扒窃行为是否该当扒窃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不法行为定型,既表明我国刑法包含涵摄罪量要素,也展现了我国刑法以行为不法为基础,重视人的不法的新动向。  相似文献   

20.
于跃江 《政法学刊》2003,20(1):24-27
犯罪特征是反映犯罪全面属性的种概念,不能用单一特征说明犯罪本质。归纳犯罪特征应当贯彻法定性、全面性、明确性原则,并应与犯罪具体特征即犯罪构成有内在联系。犯罪特征的内容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客观特征是应当依法受刑罚处罚的客观危害性,主观特征是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主观责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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