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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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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22,(5):53-69
信用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价值,以信用利益为基础生成的信用权本质是一种新兴人格权,系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信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客体确定、内容完整,权利构成要素清晰,满足法权化的实质和形式要求。然因智能算法侵权冲击现行信用法制、信用评级引发数字身份歧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施行等正在给信用权保护带来新挑战,现行立法的附带性保护淡化信用权的独立性,司法的选择性救济难以有效护持信用主体的正当权益。立基于信用权的内在特质与特殊侵权样态,其保护理念与路径亟待更新。具体需在民法典体系下,确立以侵权法保护为中心的私法进路,通过规范信用权的法律构造、明确信用权作为具体的新兴人格权地位,确立其侵权责任构成、明晰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建立信用信息修复机制来实现对信用权的妥适保护。  相似文献   

2.
赵万一  胡大武 《现代法学》2008,30(2):163-171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民法典中对信用权的保护可以分为七种模式。其中,智利-德国模式和中国台湾地区模式最值得借鉴。从信用权保护法律体系角度看,我国应该在侵权行为法部分明定侵害信用行为的救济,而且要摒弃将商事组织和自然人信用权分别规定的立法方式。我国信用权保护的规范应当表述为:危害他人信用,导致他人信用度降低,以及经济交易或职业生计上利益受损,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3.
信用权立法价值的凸现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民法中应确认的信用权独立地位。本文从理论角度和现实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信用权具有独立的可行性,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确认信用权的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4.
在消费社会确认与规范我国消费者信用权有其正当性,考察美国消费者信用权确立与发展历程可知消费者信用法律主要有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和消费者信用信息保护法,体现出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对企业契约自由行为进行限制,始终强调政府对消费者信用交易进行规制与监管.建议我国<消法>修改中应确立消费者的信用权.  相似文献   

5.
论商业信用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蔡唱 《时代法学》2004,2(2):82-86
当前我国商业信息缺失 ,需要法律保护。本文首先讨论信用权的性质和商业信用权的法律特征 ,然后分析了我国商业信用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从建立商业信用法律体系、完善商业风险救济法律制度及增加商业失信成本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商业信用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6.
主张信用权为特别人格权者将《德国民法典》第824条为比较法之重要参照。而从《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的形成历史、在德国侵权法体系中的体系地位及其之规范功能分析来看,其所保护的实乃“一般财产利益”,而非人格权。对此,我国信用权立法尤须注意。  相似文献   

7.
论信用权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然而在我国,现实信用环境恶劣,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信用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随着信用权的法定化,信用失常状况将逐步得以解决;同时信用权的法定化也预示了现代信用法律制度的重新构建,这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只有完善和健全信用权和现代信用法律制度,才能使社会经济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8.
从我国第一部民法草案起草之日起,对信用及信用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一直延续至今,其根本原因在于信用权论证视角转换所带来的逻辑关系混乱。信用主体普遍性、利益交换的客体凝练及内容要素中义务承担者指向明确且义务正当化理由证立充分,使信用权利构成要素清晰,信用能够独立成权。信用权的不完全人格与不完全精神利益属性及强信息功能,使信用权的内涵与外延为人格权及其域下名誉权、信息权益所不能统摄。根据权利体系成员标准与生成逻辑,信用权在现有权利体系中没有生成关系,不属于人格权、债权与知识产权的权利束成员。作为一种新型权利,信用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定位,在确保其法律适用性的同时,又必须保证既存权利体系的安定性和融贯性,使权利体系在权利稳定与权利进化中实现机制平衡。  相似文献   

9.
论信用权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作为一种社会经济评价,无需区分其评价对象是当事人的偿债能力还是综合经济能力。现今,信用权与财产的联系日益密切,但这种联系仍是或然性的,而其与主体的不可分离性是人所共识的。因此,信用权仍属人格权。对信用权的侵害行为都指向权利主体的信用信息,主要表现为不法传播他人的信用信息和不法利用他人的信用信息并致信用贬损,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10.
信用权是法律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信用权自产生以来即聚讼纷纭。关于信用权的法律属性,学界大致有人格权说、新型无形财产权说及商事人格权说等。三种学说对于我们深入理解信用权的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梳理现有学说的基础上,论文认为,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社会观念的发展,信用利益被赋予了新的涵义,信用权应当归属于财产权范畴。  相似文献   

11.
李明  邬文俊 《行政与法》2004,(6):123-125
文章分析了信用的涵义,认为信用有表现为道德评价的信用、作为道德准则的信用和表现为经济评价的信用之别,而信用权的客体是表现为经济评价的信用,在考察相关特征后指出,信用权客体的财产性是占主导地位的,学理上信用权应定位为无形财产权为宜。  相似文献   

12.
信用权是法律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信用权自产生以来即聚讼纷纭。关于信用权的法律属性,学界大致有人格权说、新型无形财产权说及商事人格权说等。三种学说对于我们深入理解信用权的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梳理现有学说的基础上,论文认为,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社会观念的发展,信用利益被赋予了新的涵义,信用权应当归属于财产权范畴。  相似文献   

13.
信用一词古已有之,信用现象是现代社会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信用具有标识性、有明确的归属,具有传散性、可以流传,具有历时性;同时,信用还有社会性。按照发生主体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个人信用、机构信用、国家信用。我国应确立信用权及其相关制度。信用权与邻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的地位一样重要,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该规定信用权,将之纳入人格权的篇章,放在与其他人格权同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14.
近年围绕信用和信用权的理解,学界展开了很多研究。本文在归纳和评述前人观点的基础上,从逻辑、语义和法律角度,给出了新的解释。  相似文献   

15.
王建文 《当代法学》2021,35(4):93-103
我国《民法典》第五章对商事权利作了规定,但该规定纯属为贯彻民商合一的立法指导思想而设,对商事权利的法律适用不具有实质意义.商事权利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其特殊性与独立性的内涵、外延阐释,可谓理解商法特殊性与独立性的钥匙.我国亟待确立商事权利理论体系,推动商事权利制度体系化,促使我国商法学科体系与规范体系走向成熟.商事权利可分为商事财产权和商事人格权,又可进一步分为基本商事权利和具体商事权利.某些商事权利,如商事留置权、商事承租权,虽然具有典型性,但因其仅存在于特定的商事关系中,不属于普遍存在于各种商事关系中的商事权利,故只能作为具体商事权利.营业权、商业名称权、商事信用权、商业秘密权、商业形象权、公平交易权则系商主体普遍拥有、依法应予保护的基本商事权利.  相似文献   

16.
姚辉 《政法论丛》2008,(2):47-52
法律上的“信用”是对社会信用体系这一社会现实的理论回应。信用在其法律意义上系由客观性的履约能力的评价以及主观性的履约品质的评价这两大要素构成,信用权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属性,在定性和法律关系调整上更接近于财产权的性质,其与人格利益关联的部分则可由名誉权规范加以调整。对失信行为的救济和惩罚则分散地体现在民商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当中。  相似文献   

17.
法治视角的社会信用之构建刍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辜明安 《河北法学》2006,24(4):33-38
社会信用是个人信用、企业的信用和政府信用的有机结合.其中,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主体,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关键.社会信用缺失不独为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的缺失,政府信用缺失及其示范效应更为强烈.尽管个中缘由复杂,但法制及其整合功能的缺失无疑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在法治视角下我们应以强化政府信用为重点,以确认和保护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权为基础,以法治的功能性整合来构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实现社会信用的良性增长.  相似文献   

18.
法人人格权虽在《民法通则》中予以了确认,但学界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论。本文认为法人没有人格权,因为《民法通则》将法人人格权纳入人身权体系,与人身权的基本理论是不协调的,破坏了人身权的私法性、专属性、非财产性。应转变立法思路,在理论上取消法人人格权,还民法以私法性质,将荣誉权交由公法保护,将公益法人的人格权问题交由公法来调整;同时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将赢利法人的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名誉权、信用权,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9.
周云涛 《北方法学》2010,4(6):54-62
对信用权问题的解答必须回归到对作为客体的信用本身的认识。信用的理论界定和实践表达证明,信用是关于主体客观上的履约能力和主观上的履约品质的综合评价。从评价性人格权客体的外在性出发,信用作为与被评价人相分离的外在之物,作为一种“评价的他者”,与被评价人的人格利益并没有必然联系。正确的逻辑应当是剥离人格与财产,将原本属于名誉的人格利益的部分交还给名誉,信用只剩下财产利益部分。信用所蕴含的财产利益能否成为一项单独的财产权利,视各国法政策要素与法律科学要素间博弈的不同情况结果会有不同,但至少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的分析表明,该“信用”条款所保护的不是一项特定化的权利,而应归属于一般化财产利益或纯粹经济损失范畴。  相似文献   

20.
人格权是商誉权的本质属性,也是商誉权作为权利存在的根本.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在对商誉权保护中存在一定缺陷,人格权法保护模式能够克服这些模式的不足.法人名誉权、信用权、商号权、商事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亦不能很好地保护商誉权,只有将商誉权规定为一种人格权,才能更好地实现商誉权的保护.若商誉权在人格权法中缺失,不仅有害于商誉权的保护,而且影响到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也影响到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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