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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原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不断地被补充和修改。特别是合同制度.由于其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因此,对一些合同履行的救济原则,亟待从法律上予以完善,本文拟就情势变更原则作以下探讨。我国法律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目前,规范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仍是经济合同法,1982年7月1日起实施的《经济合同法》第27条在经济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中列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按照司法界学者的解释,该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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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济合同法》第27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第3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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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这里规定了违约的经济责任有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两种形式。本文仅就由于违约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问题谈些意见。构成违约赔偿损失责任应具备的条件在什么情况下经济合同当事人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呢?确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赔偿损失责任,首先要确定是否存在构成违约赔偿损失责任应具有的条件。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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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合同法》案件中,大多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为了更好地掌握和适用合同法,提高处理案件的能力,现对原《经济合同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做比较如下: 一、适用的责任原则不同 《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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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五目规定,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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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合同一般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非典”疫情及其防治措施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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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经济合同法》第31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们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赔偿损失就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大.而对同。未规定违约金或更有违约金的规定,但违约金尚不能弥补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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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就是传统民法理论上所称的可免责原则,它包含了不可抗力部分,但免责范围又比不可抗力更为广泛,更为灵活.从直观意义上说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若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时可允许变更或解除原合同的一种事由.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前提.情势变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只有当该情事的发生确实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若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时才可适用该原则,给一方当事人予以适当范围的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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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可见,保证合同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经济合同的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它的成立是以保证人明确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的。但在经济活动中,由于一些人不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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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2)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经济合同法确认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违反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经济合同法》第32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违约的,他们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这里贯彻的是过错原则。《经济合同法》不仅在认定违约责任方面,而且在承担违约责任上也坚持了过错原则。如《经济合同法》第17条关于产品价格问题,立法上规定了在国家价格调整时,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以惩罚违约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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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章第32条和第33条分别规定了经济合同当事人,直接责任者个人、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等三个方面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系统的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的法律制度,为今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合同责任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依据《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中“违约责任”之含义,将上述第一个方面即经济合同当事人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简称为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这种责任在实际经济生活以及《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中较之其他两方面的责任要普遍得多,并且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拟对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做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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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而损失的赔偿只是辅助的形式;违约金主要是惩罚性质的,只有当违约金不足时,才具有补偿的性质。由此看来,《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并不以实际损失的赔偿为原则。《民法通则》对于经济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实际损失的赔偿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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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RALPROBLEMSONECONOMICCONTRACTSADOPTINGGUARANTEEOFBARGAINMONEYANDPLEDGE一、经济合同采用定会担保的几个问题定金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担保措施,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为了证明经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经济合同的履行,在订立经济合同时,规定在经济合同签订后,履行前,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4条和《担保法》第六章的规定,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经济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经济合同的,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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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及民法法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部分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部分特殊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但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少量民事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合同法》通过前,学界对此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大多数学者认为违约责任是过错责任;原《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也是过错责任。该法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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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履行”责任的适用条件《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