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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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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处理上,若认定合同无效则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界限,也不利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该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存在登记错误,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应直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更不宜类推适用善意取得。采用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制解决这一类纠纷,是较为适宜的方法。  相似文献   

2.
周喜梅 《前沿》2010,(12):15-18
关于处分人无权处分下的合同效力和物权取得的性质,我国学者众说纷纭,各据其理。笔者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和物权取得性质如何,取决于一国民事法律或民法典中的物权变动模式。如果一国物权变动模式存在问题,会导致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和物权取得性质的理论路径依赖紊乱,从而理不清无权处分下合同的效力和物权取得性质。  相似文献   

3.
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直接影响着所有权人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中,无权处分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前提下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因其兼顾交易的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的立法目的,制度设计采用折衷方式,该法条难以保持立法目的的延续性和一贯性,与我国现有的许多民法规定相冲竞对<合同法>第51条做修改,应该首先考虑相对人和原权利人的利益,当其利益发生冲突时,无权处分制度应该侧重于保护善意的相对人.  相似文献   

4.
李军政 《人民论坛》2010,(12):76-77
善意取得制度不应仅仅以无权处分为其适用的前提,只要存在善意第三人与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冲突,就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可能。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补正无权处分人的处分权,即:善意取得制度应着眼于对"善意"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不应以实际取得物的占有为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5.
无权处分是一个涉及无权处分人、相对人和财产权利人三层民事关系调整的复杂问题.本文通过具体分析比较物权行为模式和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极处分行为的含义及法律效果的不同,得出物权行为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界定及效果更为合理,更利于民法体系内在的和谐,进而建议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重新认定,修改<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刘佳佳 《求索》2013,(5):184-186
无权处分问题困扰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数十年栽。至今争议颇大。本文拟在考察不同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效力之基础上。对我国学界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不同论点予以解析,进而以机动车所有权变动为研究对象。提出我国无权处分行为之效力模式。研究认为。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理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在该模式下,无论买受人是善意抑或恶意,无权处分行为即债权合同行为均采用有效性模式。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制度不应仅仅以无权处分为其适用的前提,只要存在善意第三人与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冲突,就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可能。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补正无权处分人的处分权,即:善意取得制度应着眼于对"善意"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不应以实际取得物的占有为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8.
刘世杰 《前沿》2004,22(1):127-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 ,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一直争论不已。本文以我国民商立法体例为出发点 ,结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逻辑关系 ,阐述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及其与善意取得制的法律关系。主张无权处分合同为尚未生效合同 ,但如符合动产善意取得制时 ,善意受让人可取得物之所有权 ;否则 ,善意信赖人也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 ,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动态安全和促进交易迅捷。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我国《物权法》对此有所突破,于第106条规定了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物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故其构成要件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另外,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之间存在内在冲突,亟须在立法层面予以统一。  相似文献   

10.
荣如侠 《前沿》2005,(5):141-143
在对三种物权变动的立法例比较研究基础上, 可以看出我国的物权变动不同于法国和日本,而是采取了债权行为 公示行为(交付或登记) 的债权形式主义, 仅有意思表示尚不足以发生物权变动,还需要履行特定的形式, 并以此为基础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进行认定, 进而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用益物权准用善意取得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不具所有权的土地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原则,主观上对发包方没有所有权不知情,属“善意”,因此,其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 ,在不法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 ,若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 ,则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善于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其构成要件应包括 :转让人必须是无处分权的人 ;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出于善意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是有偿的。在经济犯罪案件中 ,常涉及追赃的问题 ,若赃款赃物已被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 ,能否追缴 ?我国民事法律无明文规定 ,学界和司法机关有不同认识和做法 ,我们认为 ,不应追缴。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用益物权准用善意取得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不具所有权的土地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原则,主观上对发包方没有所有权不知情,属"善意",因此,其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14.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概念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建刚 《前沿》2010,(8):111-113
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三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对无权处分的认识存在差异。分析不同模式下无权处分的概念,求同存异,归纳出统一的构成要件并给予相应分类是消除争议、完善我国民法理论的现实需要,也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无权处分理论来解决相关法律纠纷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15.
善意取得制度如何评判“善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为即时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依照我国现代通说①,该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违反动产原所有人的意思,以转移动产为目的,有偿地将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是“无权处分不生效力”原则的例外。实行善意取得的结果,是动产物权之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从功能上看,善意取得制度是对特定类型的非正常的交易活动做出法律价值的判断,并…  相似文献   

16.
高艳丽 《前沿》2002,(4):59-60
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 ,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因此 ,善意取得制度究其本质 ,是所有权取得方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八十九条指出 :“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 ,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见 ,我国的司法实践是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由于善意取得的适用将产生所有权的变动 ,因此 ,各国的立法都对善意规…  相似文献   

17.
以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股权(以下若无特别说明,皆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易的安全,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如何将物权法上的这一制度引入股权交易领域,则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初步引入了股权善意取得的概念。本文将对股权善意取得与物权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分析该司法解释中"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之理解,以兹明确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  相似文献   

18.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是我国《物权法》的一大特点,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大适用于不动产,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着重保护,然而考察传统民法的体系可以发现,对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往往是由公示公信原则来保护的,这样的体系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也得到了一致的遵循。那么,将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后,如何与公示公信原则衔接便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考察《物权法》草案,可以发现,原本的善意取得有四个要件,而最后出台的《物权法》删去了其中的“转让合同有效”这一要件,这一修改很难找出其学理上的依据,且与民法体系不合。  相似文献   

19.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世界各国物权法所确立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其中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也为很多国家物权法律所确认。虽然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动产的善意取得作了某些规定,但我国民事立法对此至今仍处于一种空白状态。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促进我国市场交易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即将制定的物权法不仅应确立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而且应当进一步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20.
盗赃占有虽系无权占有、恶意占有,但盗赃占有亦应享有占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占有是时效取得制度的基础,虽然时效取得并不以善意占有为必要,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在时效取得之时效期间上会有重大差别。占有既为事实,盗赃占有也受占有保护。盗赃占有人所受的保护,不限于自力救济权与占有物上请求权,还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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