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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宪法概念缘起于英国式的宪法语境,后流转于德、日等国并引起较大争议,由此产生了多种涵义与外延的不成文宪法。在有宪法典的国家讨论不成文宪法极易引起理论与逻辑上的混乱与困惑,德国、日本等都不例外。宜以有宪法典的国家与无宪法典的国家代替成文宪法国家与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国宪法语境中不宜使用不成文宪法,一方面是因为概念本身的不严谨;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我国有宪法典存在的前提下,使用不成文宪法极易形成逻辑上的无法自恰。此外,我国当前的宪法传统与文化上的缺陷也决定了在我国宪法语境中不宜使用不成文宪法的概念。在诸多政治实践背离宪法文本的客观事实面前,寻求不成文宪法可能引发对宪法的潜在危险,不得不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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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宪法本是个宪法文化类型的概念,不是宪法渊源的概念。只有规范与牵制权力运行的规范才可能是不成文宪法。任何宪法的精神都当是人的自由与解放,侵犯人的尊严的规范不可能是不成文宪法。判断不成文宪法当遵守三大标准:符合宪法精神、不违反宪法典、具有宪法位阶。不成文宪法的存在依赖不成文宪政,而世界上不存在任何违反宪法文本的宪政。不成文宪法的学理基础不能仅仅来源于经验性事实,它必须同时源于价值预设。中国是否存在不成文宪法是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但是任何权力扩张行为及其规范都当排除在外,强权≠宪法当是宪法学的金科玉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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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4年,英国学者、政治家詹姆斯·布赖斯在牛津大学的两次演讲中首创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演讲记录收藏在他的个人档案材料中,当年出版的《牛津杂志》也有记载。1901年,布赖斯出版个人文集《历史与法学研究》,详细阐述了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布赖斯提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主要是希望化解原有的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分类造成的解释困境与概念误导,超越和取代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概念;同时也是为了回应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提出的“英国根本不存在宪法”论断,为英国宪法辩护。当今主流宪法教科书均会提及这两组概念,但没有说明这两组概念的继承性关系,甚至误以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概念也是布赖斯首创,亟需澄清。近些年,随着日本修改宪法的呼声不断高涨,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再次引起国际学界重视,显示出持久的生命力与现实意义,值得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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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回归之前沿袭的是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宪法文化。回归之后,宪法成为香港法律领域发展最快的部分,同时也是最具有争议的话题。《基本法》是一部成文法律,它使香港的不成文宪法传统转向成文宪法传统;但同时,很多条款亦保留有普通法的特征。《基本法》反映了中国法与普通法的特征,同时亦反映了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共同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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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具一格的加拿大宪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殖民者的统治到加拿大的主权独立 ,短短几个世纪的风雨历程 ,造就了一部风格独具的宪法。英国和法国殖民者不仅在这片北美土地上留下统治的痕迹 ,也给加拿大宪法打上了深刻的烙印。本文试图分析加拿大宪法的特点、历史演进 ,并将它与其他国家的宪法进行比较。加拿大宪法既是成文宪法 ,又具有不成文宪法的要素 ;既是相对柔性的宪法 ,又具有刚性的特色 ;既强调君主立宪 ,又体现了主权在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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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结构乃宪法学研究对象中不可缺少之问题.本文基于宪法结构的概念分析,对宪法正文之结构,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之结构以及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结构进行了初步的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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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迄今为止,研究英国宪法的法学专著已经不少。但不论从何种标准去评判鉴别,戴雪的代表作《英宪之法的研究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总会被列入最有权威的书目之中。这部著作正如其中译版《英宪精义》所反映的那样,既阐述了英国宪法的理论,也表达了戴雪深邃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信念。虽然戴雪和他所生活的那个时代早已消逝,但是他的影响却从未中断。《英宪精义》一直保持着它的旺盛的生命力,深深地影响着后人尤其是治宪法的学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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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惯例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法律现象,在各国宪政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是宪法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宪政的精神所在,是制定成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而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补充、完善、引导着宪法的发展。中国学者封此专门研究并不多,政治学界及宪法学界尚未封相关问题产生共识,封宪法惯例的涵义以及价值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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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社会学是关于宪法的社会学研究,是宪法学与社会学交叉融合的产物,旨在发现人类政治生活中的真实规则。在欧洲和北美,宪法社会学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学术传统。其中,德国的宪法社会学侧重于从政治与历史的角度切入,偏好史论结合,思辨色彩浓厚。法国的宪法社会学具有客观的、旁观者的叙事风格。英国的宪法社会学打上了判例法或不成文宪法的痕迹,致力于素描一部活生生的宪法,仿佛人类学家的调查报告。美国虽然承袭了英国的判例法制度,但美国的宪法社会学透出强烈的现实主义意味,宪法背后的经济关系、利益格局得到了凸显。梳理欧美宪法社会学的学术传统,比较欧美各国宪法社会学的不同旨趣,有助于为当代中国宪法社会学的稳步发展提供理论与方法论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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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2):140-151
柏克的政治思考,与18世纪后期的英国实际政治关系密切而复杂,不过这一背景也正塑造了柏克独特的思想风格。柏克的政治思考,皆为英国宪制的基本问题,而且是18世纪后期英国宪政转型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关于英国宪法,柏克强调英国宪法的历史基础,呈现出历史演进的宪政智慧;平衡的宪政结构同时亦反映着人民主权的时代精神;更为重要的是,英国宪法始终以自由为其内核。从英国历史的发展进程中观察,柏克之于英国宪法的思考,本质上为一"革命的反革命"的宪法哲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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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概念的争论一直持续着,并将一直持续下去。之所以有这么多的不同观点,其根源就在于对宪法是否自古就有这个问题的回答各异。肯定者普遍认为,由于地理环境、文化等各种因素的不同,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不同的宪法;而否定者则认为宪法产生于申世纪的英国,其标志是1215年《自由大宪章》和1295年“模范议会”或者出现于近代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他们认为宪法主要是限制王权或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只有具备这种特征的宪法才是真正的宪法。但是尽管这些学者的观点不一,他们对宪法的定义大多都没有跳出“宪法是根本法”这个范畴。只不过定义切入的角度不同,主张宪法自古就有的学者们主要是从宪法的内容属性方面对之进行定义,而其他学者则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对宪法进行定义。笔者认为,宪法内容方面的属性才是宪法的本质属性,而形式方面的属性则是由其派生的。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试图从内容方面探究宪法的真正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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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惯例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是具有宪法典的国家,而没有所谓的不成文宪法。中国的宪法惯例必须紧紧围绕和依赖宪法规范才能存在和发展,如果主要的宪法规范都无法实施,宪法惯例一说就大为可疑,因为惯例是规范的"润滑剂"而非"溶化剂"。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惯例和政治惯例不可混为一谈。至于中国宪法的实施途径,首要在于宪法的法律化和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那些零星、有争议的宪法惯例是无法独当宪政建设之重任的。宪法惯例的不恰当泛化,已构成对宪法规范性的直接挑战,因而有必要重申宪法的规范性。总之,寻求对中国宪法实施问题的解释,最紧要的不是去寻找和确认业已存在哪些宪法惯例,而是要去追问和探求是否存在宪法惯例发展的土壤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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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汉大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18):14-29
由于英国宪法是长期历史积淀的结果,具有独特的不成文形式,因而判断它的起源不可能以某一完整成文法典的制定为标准,只能以宪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为依据。本文认为.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原则可以确定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是在英国古代法治传统和封建法两大母体中孕育而成的。在相当时期内,该原则一直隐藏于封建法权关系的外壳中.13世纪初,基于英国王权与贵族阶层间的特殊力量对比结构与斗争性质以及反约翰人民大起义及其胜利所提供的历史契机.这一原则实现了从封建法形态向近代宪法形态的转交.其结果是《大宪章》的订立。在此后两个世纪内,《大宪章》对于英国议会的产生和议会制度的形成、人权保障及法治的早期发展仍然功不可殁.所以,《大宪章》作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是当之无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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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詹宁斯(Sir W.Ivor Jennings,1903—1965)是英国当代最有影响的宪法学家之一,也是英国公法学的首创者。他早年就读于剑桥大学,后获得皇家律师资格,但终身执教,著作丰硕。晚年曾任锡兰(现斯里兰卡)大学副校长,为独立后的锡兰政府起草过一部新宪法。并促使巴基斯坦和印度成为英联邦的成员国。 三十年代詹宁斯曾对宪法名家戴雪“正统”的法治观、宪法论作出历史主义的评论,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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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宪法学界对宪法的概念有了比较多的新探讨,但是归结起来这些学者们主要是想概括出一个更加普适的概念以包容一切宪法现象。但是这种趋势有一定的危险,就是使近现代宪法产生以来所带有的精神内涵退化以致丧失,不利于宪法的发展和宪政的进步。本文试图跳过对宪法规定的根本问题的讨论,而试图找到宪法的精神内涵并进行一定的分析,充分认识宪法精神内涵对宪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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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宪法适用主要应该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宪法适用"司法化"的路径悖离现行宪法,行不通。现行宪法从来没有任何规定曾由司法机关作为裁判依据合法地适用过。如果一定要说我国有"宪法司法化"的案例,那也只能作为个别法院违宪违法的证据,不应成为其他法院效法的榜样。一些法律、法学界人士对"宪法司法化"的渲染是非理性的。应当以现行宪法为基础确立理性的宪法适用观念。鼓励"宪法司法化"不仅无助于促进宪法适用,还会妨碍我国宪法适用体制的完善和宪法适用效能的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援引宪法与"宪法司法化"没有必然联系,而法院审理案件未援引宪法也并不表明其行为一定不具有"宪法司法化"性质。对于法院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消解"宪法司法化"的关键在于强化宪法立法适用,落实宪法监督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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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共识就是认同并形成以宪法价值为核心的社会共识,即整个社会成员尤其是各级党政领导及国家工作人员内心认同而形成的以宪法价值为共识的价值观与价值体系,并使之成为指导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规范。宪法价值共识是对宪法价值的认知与感悟后而生成的一种价值信仰,它是宪法实施的内在动力机制,宪法实施的好坏就是宪法价值共识认同度的晴雨表。宪法价值之所以能够成为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共识,进而生成宪法价值共识,主要是植根于人类普世价值文化与民主社会基础之上。从宪法价值共识的角度来认识宪法实施的话,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宪法价值为共识的价值体系与价值信仰,无论宪法规范的实施,还是宪法审查制度的确立,皆以宪法价值共识为内在的驱动力,否则,宪法的实施或许依旧是一个百年来的"高贵之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