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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近期十分火爆。直播可分为对店铺销售进行延伸的直播,以及通过互联网平台由职业主播开设的直播。但随着直播带货频频"翻车",部分平台直播带货的虚假宣传、信息公示不全以及缺乏售后保障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日渐严重。亟须加快规范直播带货行业发展,厘清主播、监管部门、直播平台等各方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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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并爆红,一些不法分子浑水摸鱼,趁机利用网络直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网络色情直播犯罪尤为猖獗,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在色情直播犯罪中,平台与主播往往是公安机关打击重点,但平台与主播之间还存在关键的中间角色——家族长。家族长在犯罪中处于特殊地位,打击家族长有利于色情直播犯罪治理。在侦查中发现,家族长犯罪社会危害严重、难以确定真实身份、资金流动快查证难、取证工作难。对此,公安机关必须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合规化审查,要根据不同的传播人群有针对性地打击色情直播,及时抓捕家族长,做好打击色情直播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有效遏制色情直播犯罪发展蔓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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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各类网络平台的直播带货日渐兴起。在一些直播间内,低廉的商品价格、主播极具诱惑性的销售话术,让不少消费者怦然心动。然而,这些看似物美价廉的“好物”背后,却可能潜藏制假售假的“猫腻”。近日,福建省东山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扣押假鞋4400余双,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后续到案自首2名。目前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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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慧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18(3):24-28
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立法上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应予完善。在罪名方面,将罪名确定为“生产、销售一般伪劣商品罪”;在犯罪对象方面,将“建筑工程”纳入其中;在金额方面,使用经营金额代替销售金额,使得追究生产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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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威及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大要件:一、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秘权;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还应严格把握罪与非罪以及与他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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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雅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1):52-55,80
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诸多弊端。其中,网络直播涉黄是比较典型的问题,挑战着法律与道德的底线。然而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不一而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因此,有必要理顺网络主播直播色情内容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聚众淫乱罪之间的关系,以规范实务中罪名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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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冠疫情的发生催生了大量线上消费需求,各大线上平台的直播带货也成为今年"6·18"年中购物节的关键词之一。在厦门,也有很多台商抢搭这股热潮,将跨境电商平台升级为视频导购直播系统,除了和在地影视基地签约,还导入台湾网红资源,助力台湾农特产品销售。作为联合创始人,台青张朝钦与合作伙伴赶在"6·18"前,创立名为"亿起直播"的直播新平台,并在"6·18"当天试水"7*24"直播方式,找来两岸7名主播24小时直播,带货销售民生用品、食品和台湾特色商品。数据十分可观,全天销售额208000元,在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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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的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应当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刑。在犯罪认定时,客观要件之中的“使用”行为不应以置于流通为必要;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予以合理推定其主观上为“明知”,就足以认定其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由于该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较小,因此处刑时应结合我国针对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行为的立法变动情况,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原则上只判处罚金刑,而是否侵犯公私财产权这一随机客体也具有影响量刑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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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中主播的商业宣传行为应当有底线思维与红线意识。我国行业自律规范对主播商业宣传行为的规制威慑力虽略显不足,但却已经及时高效有针对性地构建起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行为规范;我国《广告法》对主播商业宣传行为的规制虽面临商业广告基本概念认定上的争议,但是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的主体角色类型化视角思考,可以有助于厘清主播在从事商业宣传行为时的责任义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有效地对主播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规制,但仍需要进一步通过加强行政执法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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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是借助互联网平台特别是社交平台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在政府大力支持和互联网平台的带动下,目前直播带货成为电商助农新模式,在解决农产品销售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直播带货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供应链能力、产品质量保证等不少问题,需要通过政府、平台和行业协会等主体协同作用促进直播带货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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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使得各地农产品的销路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为了加快复工复产进程,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不少地区的领导干部采取直播带货的方式促进农产品销售,使"滞销"变为"畅销"。通过网络直播,领导干部和民众"面对面",其良好的亲民形象得到了公众的广泛认可,并为当地经济发展催生了新机遇,但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对此应严把领导干部直播带货入口关,严防中间环节的情况突变;应坚持适度原则,避免领导干部因"直播带货"而忽略了本职工作;完善直播带货的监管机制,规范化约束领导干部直播带货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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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4,(1):45-50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同环境犯罪紧密关联的渎职类犯罪,本罪的法益不单是“人的生命健康权以及财产权”,还应当包括环境法益。本罪在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性表述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不利于本罪在实践中的合理适用,应当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解释本罪构成要件要素应有的涵义,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应当基于客观归责理论,借助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手段,合理认定因果关系。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因此,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人员对环境损害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不应当以此罪论。从实践看,被监管人(第三人)对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更多表现为故意。本罪在适用过程中,还应注意竞合问题,在刑法没有作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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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以及线上商品营销的火爆,"直播+电商"这一新兴销售模式无疑成为"直播+"时代的一项创造性成果。直播带货为社会提供全新商业模式的同时,也给现行网络治理机制带来了新的冲击。如今电商直播行业在主播跨界融合、直播乱象整治、治理思维协调及新旧规范统一等四个领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解决电商直播行业的治理困境,一方面,应积极调整现有治理措施,明确各方权责以切实保障电商直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加强政策文件与法律规范的协调与统一;另一方面,应积极引入区块链等创新性监管技术,探索市场监管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性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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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电商直播时代的到来,青年带货主播的劳动激励机制从"礼物打赏"转变为"带货提成",其工作形态也从情感劳动转向数字化表演劳动。数字化表演劳动是指主播通过"养号"、组团、打造"人设"、激活消费者体验等方式,创造出一种区别于线下的购物剧场,从而将粉丝的观看量转化为消费者的订单量。由于主客观方面的限制,基于数字化表演劳动的直播带货会形成不稳定的短期化就业。但"离场"后的主播并不完全切断与直播的联系,而是将数字化表演劳动后置为一种能随时"返场"的就业选择,以此更主动、更具弹性地应对不确定的未来生活。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创造精准服务各类青年数字劳动者的良好制度环境,促使其成为壮大数字产业的生力军和推进数字治理的新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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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中既未遂形态的认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邱灵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2):58-61,7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类,由于犯罪构成的特点,导致对其犯罪成立及停止形态的认定存在着争议。把握好数额要件在本罪中的法律地位及评价作用,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体现罪刑的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