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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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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认为,各级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该发言,不能一概而论,应视情而定. 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不仅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是义务.代表法之所以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其主要用意在于拓宽代表的知情知政权和知情监督权.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非代表身份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不享有言论免责权. 首先,法律规定的专用性.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地方权力机关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制定的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重要性与不可共享性十分明确,这种专有性的权利,也只有行使监督职权的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享用,并非他人都可使用.  相似文献   

3.
对于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是否可以发言,有人认为,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以提高会议审议效果.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发言,但不宜以提高审议质量为由而规定列席代表应当发言.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4.
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及时反映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呼声和诉求,列席会议时不应只做陪会代表,应该发表意见、反映实情,行使好发言权. 一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相似文献   

5.
目前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是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人大常委会没有此权力;也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6.
目前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是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人大常委会没有此权力;也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7.
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依法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利有利于提高审议的质量. 按照法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以地级人大常委会为例):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中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副处级以上干部;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县市区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本级人大代表以及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级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8.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设区的市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还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各专委会会议以及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这是《代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较好地执行了这一规定.但在执行实践中,常可听到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轻松地说:“列席会议,就是坐那儿听听.”他们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列席只坐听,这与列席职责相对照,有着严重缺失,缺失的是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近年来,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都出台了关于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规定中都有旁听人员如何发表意见的条款.普通公民旁听会议都发表自己的意见,依法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哪能只“坐那儿听听”呢?有的代表说:“我们列席会议主要是来学习的.”不可否认,列席会议可以收到一定的学习效果,但不是主要任务,重要的是进入应有意义的列席角色,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促进会议质量和会议效果的提高.  相似文献   

9.
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表明,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代会是法定的.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是否列席,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笔者认为,由于上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上一届的人大代表,他们熟悉了解人代会,掌握许多与人代会有关的情况,这些人员列席新一届人代会,有利于会议依法、有序、规范举行,对开好人代会有积极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0.
代表跨区视察是人才代表履职的有效方式之一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王耀武 如何增强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实效,一直以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关注的重要课题,推行人大代表跨区域视察,无疑为人大系统在改进代表视察工作上开辟了一条有效的途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笔者认为,其可行性至少有三:第一.法律规定无障碍可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相似文献   

11.
正"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设区的市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还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各专委会会议以及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这是《代表法》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常可见到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就是坐在那儿听听。  相似文献   

12.
约见权既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也是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手段。《代表法》第二十二条对这一权利的行使有明确规定,人大代表行使约见权必须依法有序进行,否则就是监督权滥用。一是约见的组织规定。代表约见应由"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约见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意和统筹安排,代表不能自行其是,直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约见要求。二是约见的时间规定。代表约见是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  相似文献   

13.
笔者认为,政府终结一批“人大代表年年提、承办单位年年办、年年都未有效解决”的建议的做法,显然不恰当,是对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建议权的漠视和不尊重,值得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代表的法定职责.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享有的权利中,就有依法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相似文献   

14.
众所周知,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管理国家事务。法律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和代表的人身自由的保护都作了详细规定,比如,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活动或者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  相似文献   

15.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选举委员会制定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需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我国各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全国人大、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选举属于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属于直接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因为间接选举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与直接选举相比,工作量相对要少一些,也便于组织,所以不设选举委员会,而是由各该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  相似文献   

16.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法还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相似文献   

17.
笔者为什么认为"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皆应列席新一届本级人大第一次会议",其主要理由有如下三点: 其一、因为符合现行法律的原则规定.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会的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的这一原则规定,以及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三、四十二条关于每届人大第一次会的预备会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的这些规定,即皆已从立法本意上表明:确实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人员理应列席新一届本级人大第一次会.  相似文献   

18.
一是由上下级关系确定.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产生的方式,各级人大分别由本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虽然不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属于法律监督关系、业务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从区域管理关系看,下级人大常委会又在上级人大管辖的范围之内,遵守和执行着同一法律、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应该接受上级人大的检查.  相似文献   

19.
笔者认为,杨某此举体现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行使代表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代表约见权处于"停滞"状态,作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人大代表为民代言、表达民意、监督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但是,按照《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个人又不宜随时行使约见权。首先,约见权的法定性。《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  相似文献   

20.
什么是议案?     
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法律对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内容和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议案的提出者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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