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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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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考察清代不同程序上的司法判决可见,情理作为清代司法裁判的法源与律例等共同作用于判决论证,但非同一类型的法源。相比于律例在条文结构上的明确具体与形式上的权威性,因而以构成要件在案件里得到实现为其适用方式,情理则同样具有权威形式但内容上更为原则化,并且情理适用于案件是通过对律例适用的妥当性从而也包含无妥当规范时创造规范的必要性进行衡量与论辩来实现,即情理是使律例适用于案件以达致审判妥当的基础性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说,情理是清代的法律原则。比之于律例适用的逻辑论证,情理参与的论证属于强化、补充逻辑论证的修辞论证。  相似文献   

2.
明清时期的“依法裁判”:一个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忠明 《法律科学》2010,28(1):31-39
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既非简单的“法律裁决”,也非纯粹的“情理裁决”,而是由诸多原因导致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和融合,最终以“情法两尽”为目标和理想。通过辨析法律表达和解读司法案件可以发现,从类型角度来看,明清时期的司法属于“情法两尽”的裁决模式;就局部而言,司法官员在审理某些案件时,确实存在严格“依法裁决”的现象。据此,我们并不能将明清中国的“依法裁决”视作一个“伪问题”。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汪辉祖自传所载案件的详尽分析,发现既无纯粹“依法裁判”的取向,也无全然按照“情理裁判”的做法。清代中国的司法裁判属于“形式化”与“实质化”的有机结合的类型,在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之间充满着张力。而其原因在于:其一,与皇帝集权统治和官僚体制的“照章办事”有关;其二,与“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以及“道”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关;其三,与巨型帝国的法律统一和乡土社会的人情、习惯有关;其四,与“民本”社会旨在沟通“民情”和哲学上的“权变”思想相关;其五,与传统中国的“审美秩序”有关。无论“命盗”案件抑或“婚姻、田土、钱债”案件,清代中国的司法官员都是在“律例”的前提下寻求“情理”的平衡,只是两类不同案件在“依法”或“准情”的程度上有所差异而已。  相似文献   

4.
陈小洁 《政法论坛》2015,(3):114-124
司法过程以案件事实与裁判依据的确定为核心。中国传统司法也不例外。《刑案汇览》所载案例,真实反映了当时司法裁判依据的选取过程,而这也是案件审理中最需解决的问题。面对不同的案件事实,司法官员往往面临着三种情况:有明确的律例、有含糊不确定的律例、律例无文。对此,司法官员采用比附、类比、解释、综合论证等各种司法方法,选取并确定最适合本案的裁判依据。而这一过程所依据的就是案件所涉的情理,以达到"情法两平"。这早已不是一个机械的、形式逻辑的简单思考过程,而是一个体现了实质正义要求、富有实质逻辑思考、同时也体现了形式逻辑综合性的推理过程。这一过程中司法方法的运用,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司法判例情理表达的方式。  相似文献   

5.
在法院发布的传唤民事被告人的公告中,常有“逾期则依法判决”之句。认真推敲,似嫌不妥。“则”在这句话里是表示因果关系的词,即说明前一现象是后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后一现象是前一现象的必然结果。例如:“雨少则旱,雨多则涝”。因此:“逾期则依法判决”,从逻辑上解释,就是若被传唤人“逾期”,法院就“依法判决”;不“逾期”法院就不“依法判决”——尽管这并非法院的本意,但字面上却不能不作如此解。“依法判决”,是法院根  相似文献   

6.
目前,个别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要判处被告人罚金的案件,往往以各种办法要求被告人“预缴”,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罚金刑应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来决定,且惟有已经生效的判决才是被告人缴纳罚金的依据。要求被告人“预缴”罚金实质上是法院在依法判决前就确定被告人有罪而对其提前进行了处罚,同时也迫使被告人在被依法判决前就自认有罪而预先接受了这种处罚。这种要求“预缴”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使人们不禁对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怀…  相似文献   

7.
在形式上,清代刑案审理严格依法进行,但"情理"因素在"刑案"审理中仍发挥着一定作用。"情"、"理"、"法"三者所代表的不同"情理价值"往往成为审判者作出最终裁决的重要依据。审判者在努力调和三者关系的同时,也往往习惯于先由情理出发对刑罚作出预期,再向律例寻求相关法条作为依据。  相似文献   

8.
聂鑫 《法学研究》2023,(4):189-205
统一法律适用(解释)是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清末的法院编制法即明文赋予最高审判机关以统一解释法令权,从北洋政府大理院时期到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司法院时期,最高审判机关判决例与解释例的制作规则日趋完善,“司法造法”的编辑体例也逐渐定型。面对政治分立与积案如山的挑战,最高审判机关仍普遍地行使终审权,这是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基础。判例要旨及其汇编呈现出明显“法条化”的特色,这不仅适应了当时司法的现状,也与“律例并行”的传统相暗合。民国时期的解释例也是“广义的判例”,司法解释呈现出“裁判化”的特色。近代中国的制度建设与司法实践,对于当代中国的统一法律适用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9.
明清时期田宅相邻关系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任志强 《北方法学》2012,(2):104-109
在明清时期,虽然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田宅相邻关系如何调整,但是,地方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据情理对此类纠纷作出判决。这些判决所体现的处理纠纷的原则、理念竟然与当代物权法不谋而合,可见情理与法律制定的理念是相通的。  相似文献   

10.
李栋  李梓睿 《人民检察》2023,(20):61-65
既有的一些研究对于传统中国司法裁判的理解并未突破西方“依法裁判”的窠臼,但就实际而言,传统中国的司法裁判与近代西方的“依法裁判”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以清代“命盗重案”的裁判为例,虽然其具有某些“依法裁判”的表征,但从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其并非“依法裁判”。在直接追求“情法之平”的原则指引下,在清代对“命盗重案”进行裁判时,律例的规定并不具有“大前提”的属性,而只是综合考量中的一个因素,司法裁判过程是一个“权宜裁判”的过程。“权宜裁判”模式是中国古人思考“司法裁判类型”的独特性表达,对于当代中国的司法裁判工作依然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1.
问题之一:罚金判决前“预缴”。目前,有些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需要判处罚金的,为了使罚金能够足额到位,往往以各种形式要求被告人在判决前“预缴”。罚金提前“预缴”无疑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其实质就是提前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迫使被告人在被依法判决前就自认有罪而  相似文献   

12.
姚斌 《时代法学》2013,11(3):55-59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l款第6项是行政给付进入诉讼救济的规范基础,但是因其就给付形态的规定过于模糊,导致当事人救济中获得的判决形式不明。将“不依法给付行为”作动态解释,它可以分为“消极不依法之不给付、少给付行为”、“积极不依法之不给付、少给付行为”以及“不依法之完全给付行为”,相应地分别对应履行判决、撤销判决和确认判决。  相似文献   

13.
我们的法官每日在做什么?“判决案件”,所有的法官都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法官如何判决案件?“依法判决”,有的法官会若有所思地回答。抽象的法律何以能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法律解释”,学者型的法官会迟疑之后再回答。什么是法律解释?“探寻立法者的原意”,专家型的法官会很诚恳地告诉我们。探寻立法者的原意是可能的吗?“当然”,所有的法官会再次毫  相似文献   

14.
为使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不受当事人是否到庭的影响,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案件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传票传唤,而在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又中途退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同时审查未到庭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答辩状和证据,并充分考虑其合法民事权益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的判决.简言之,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后作出的判决.适用缺席判决结案,可以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有利于社会稳定;可以使国家的法律得到及时贯彻执行,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威信.  相似文献   

15.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司法公信力的建构基础,而形式法治主义理念往往强调“法律效果至上”而忽视了其社会效果.作为传统中国重要司法裁判方法的“司法原情”,其对依法裁判当中“情理”因素和法律因素的综合考量,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以积极回应社会对实质法治主义的相关诉求,建构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相似文献   

16.
明清律例在日本明治维新前,对日本立法尤其是藩法有着重要影响。维新之后的明治 初期刑法全面移植了明清律例,不过很快就渐行渐远,到明治十三年,则完全移植了西方法。其中的原 因,在于文化、法律和政治上,幕末和明治初年的日本与中国趋于“同质”,但是随着全球的近代化发展 和中国的衰弱,“同质”转向“异质”,最终导致日本脱离中华法系。这番遭际也能给现代中国法制建设 带来深刻的历史启示。  相似文献   

17.
韦伯等学者认为,传统中国的司法官员是非专业化的,因而司法审判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西方则与之相反。本文通过对清代科举考试的内容进行考察,认为通过科举选拔出的司法官员基本具备了较好的“法理”知识;同时,他们可以通过科举以外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来弥补“技术”知识的不足。由于清代案件类型和法律条文比较简单,加之幕友的协助和审转程序的设计,司法官员的知识结构基本上可以满足日常案件的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8.
李文军 《北方法学》2010,4(5):153-160
法律真实渗透着参与主体的主观因素,具有历史性。在中国古代,司法官员会因鬼神观念而影响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并据此作出判决;同时为了主流价值观的发扬,他们又会利用民众的鬼神观念,让民众接受他们构造出的"事实",从而接受法官的判决。古代中国这种"法律真实"是社会规则作用下的结果,既有符合司法权运作普遍规律的成分,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  相似文献   

19.
(接上期)四、中国关于法律人职业道德的理论与制度在中国古代,虽然没有所谓“法律人”的称呼,但却有从事司法审判活动的官员。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对从事司法活动的官员阶层都提出了一些道德要求。例如,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对司法官员提示了“明德慎罚”的要求,“明德”是指司  相似文献   

20.
略论中国传统诉讼审判的判决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极具特色,与此相适应,中国传统诉讼审判的判决依据表现出特殊的风格.其判决依据主要有依律判决、判例与类推判决及依情理和礼判决等.对此作一分析研究,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理解,并吸收借鉴其中的有益部分为当今法治建设所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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