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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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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被害人对诉讼信息的知情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逻辑前提。被害人的知情权蕴涵着丰富的程序价值,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已成为刑事诉讼基本人权保障的国际趋势。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被害人知情权的法律规定较为周详,涉及到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阶段。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知情的范围较为有限,而且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与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不相称。以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为参照,借鉴境外的立法经验,完善被害人的知情权,是切实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一种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2.
刘梅湘 《现代法学》2006,28(4):122-128
被害人的知情权是被害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逻辑前提,是诉讼民主的重要体现,亦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国际公约及其他国际性文件和法治发达国家都对公民的知情权及被害人的知情权都作了明确规定,有的国家甚至将其上升到宪法的高度。我国刑事被害人享有一定程度的知情权,但权利告知规则仍不完善,被害人对案件的进展、诉讼结果以及刑罚的执行情况缺乏知悉途径,知情权的实现缺乏保障机制。立法上应对其作相应完善。  相似文献   

3.
王元 《法制与社会》2011,(35):61-61
现存的法律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救济途径一度遭到忽视,刑事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对案件的知情权受到严重限制,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狭窄,在获得诉讼代理上受到限制等诸多不足之处。司法实践中仍需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及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4.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规定得比较详细,而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却少之又少。本文以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为研究对象,指出了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现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如何完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要从如下途径来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进一步重视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践中,大多数被害人并不清楚案件的进展情况,不能及时理解案件的处理结果,知情权没有保障,参与权更无从谈起.因此,各级司法机关,尤其是一线办案机关有必要转变司法观念,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并考虑在受理案件、提起公诉、指控内容和环节赋予被害人一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从而不仅进一步加大司法机关的透明度,也有利于被害人的安抚工作,并可以有效预防被害人闹访缠诉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6.
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保护比较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的价值追求,然而,长期以来,在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上.人们关注的重点集中在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上。这主要是由于有关刑事政策的讨论,是以罪犯为本位的,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利益和实现公众的惩罚权,因此,对于任何私利的考虑,都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冲突。从这一观点出发,被害人仅被作为一种犯罪侵害的客体,一种用以对罪犯定罪的证据。因此,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际帮助上,刑事被害人的人权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其中,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作为被害人的基础诉讼权利.远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其他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参与诉讼。  相似文献   

7.
于宁 《天津检察》2010,(1):55-56
从权利保障的角度讲,知情权是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行使其它一切诉讼权利的前提。从检务公开的角度讲,被害人的知情权属于检察机关依法应向诉讼当事人公开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宜。因此,确保并强化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知情权是权利保障与检务公开的双重要求。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了检察机关要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相似文献   

8.
一、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现状及调查分析 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基本上还是比较高的。1980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为被害人的地位规定了三种情况: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自诉,就成为自诉人,属于抗诉一方的当事人;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而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既不是证人,也不是当事人,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  相似文献   

9.
章晓民  陈莹 《法制与社会》2010,(34):345-346
“刑事被害人知情权”是指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物遭受损害的被害人依法所享有的知悉刑事诉讼中与其自身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而义务机关负有应以合理方式提供信息并加以保障的义务。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被害人知情权概述;第二部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现状;第三部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保护制度的建构。  相似文献   

10.
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本世纪中叶刑事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的呼声高涨.被害人在各国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于这种大形势下,在我国研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正确确定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是诉讼理论研究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所急需。考察世界各国的情况,关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的规定不尽相同。英国和美国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较低.在英国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虽然原则上被害人个人有起诉的权利,然而除部分犯罪外.在1985年刑事起诉法实施前,绝大多数案件是由警察开始起诉程序的。在刑事程序中,是否逮捕被…  相似文献   

11.
刑事一体化是指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科学三方面及其内部各方协调一致,形成有机统二的完整系统。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犯罪心理学在关于“犯罪”这一基本概念上,应当与处于规范地位的刑法学保持一致。犯罪心理学是刑事科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同时,由于其独特的学科性质、研究视觉和研究方法,使其在一体化的刑事科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12.
论刑事政策与刑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事政策可表述为:国家或政党基于犯罪态势而制定的控制(预防)犯罪的方略,可分为基本的刑事政策和具体的刑事政策。指导刑法立法的刑事政策是基本刑事政策;影响刑法司法的刑事政策是具体刑事政策。只有在较长时期内涉及全过程的主要的刑事政策才是基本刑事政策。具体刑事政策,它相对于基本刑事政策而言,指在犯罪控制的某一领域或某一阶段中起作用的刑事政策。就刑事政策与刑法立法来讲,刑事政策即基本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刑事政策高于刑法;就刑事政策与刑法司法来讲,刑法则高于刑事政策即具体刑事政策,具体的刑事政策只能在刑法的框架内运作,但可以影响定罪与量刑。  相似文献   

13.
在刑事立法非常活跃的时代,刑法理论不可能只是单纯地解释刑法,而是需要同时关注刑事立法本身.刑法理论不仅要规制司法,而且要规制立法.刑法理论尤其是法益保护主义与有关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的学说,对刑事立法起着重要规制作用;刑法理论必须对刑法条文作出有价值的判断,促进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但是,如果能够通过修改理论或者重新解释应对社会生活事实的,就不应当修改刑法;任何知识都是一种偏见,都是不完善、不全面的,但刑法学绝不是始终拘泥于条文的形式论解释的枯燥无味的学问;刑法学者应当善于了解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勇于反省自己的前理解,正确对待自己的偏见,从而使旧法条适应新时代.对刑事立法的批判与解释并不是对立关系,批判性解释可以使刑事立法的形式缺陷得到弥补,也能为刑事立法的完善奠定基础.刑事立法也应当善于类型化,从而为解释提供应有的空间,使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14.
15.
主观主义与中国刑法关系论纲--认真对待刑法主观主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主观主义作为西方刑法学说史上的重要思想,在我国刑法学界的地位却是尴尬的———刑法主观主义往往是作为被批判的对象,其本身所存在的合理内核却被人们所忽视。然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国刑事立法的发展以及中国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等都与刑法主观主义存在密切的联系,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不容抹杀,学界需要认真对待刑法主观主义。  相似文献   

16.
证券犯罪特征的犯罪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晓光 《河北法学》2004,22(11):56-57
证券犯罪是在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各个必要环节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同时证券犯罪还具有法定犯罪、白领犯罪、共同犯罪、贪利犯罪等特征 ,对此深入分析可以使我们在预防和惩治证券犯罪时更加具有针对性。  相似文献   

17.
刑法关怀与刑法解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应体现法律之公平善良的特质 ,刑法关怀是指刑法对自然人、社会组织及社会所给予的刑法关注、刑法抵御和刑法保护 ,刑法解释即有权解释 ,是指有权机关依据一定原则使用法定方法对法律文本所作的阐释 ,是连结刑事立法与刑法适用的纽带和中介 ,是折射和反映刑法关怀的最佳视角。欠缺刑法关怀的刑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说可能是合法的但未必是合理的。从刑法关怀的维度审视我国现有的刑法解释 ,一方面在于把刑法关怀坚持到底 ,另一方面在于反思刑法解释的真正科学的定位 ,由此建立合法合理的刑法解释体系。  相似文献   

18.
林安民 《犯罪研究》2007,17(2):73-80
随着拉丁美洲的独立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发展,其法制也得以相应发展。拉美各国主要通过移植其原宗主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其犯罪构成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内容,第一、作为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客观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形式、时间与地点,第二、阻却犯罪违法性的行为,即正当性事由,第三、作为有责性要素的刑事责任,第四,作为有责性要素的责任,包括犯罪罪过、认识错误和其他有责性的抗辩理由。  相似文献   

19.
曾粤兴 《法学杂志》2022,43(1):101-111
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破,阻碍律师会见,无充足理由拒绝办理取保候审,强迫认罪认罚,滥用抗诉权,随意否定律师有理辩护且不在判决书中说明具体理由的行为,破坏了我国刑事诉讼秩序,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法益,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我国制定了大量规范性文件但治理乏力,需要启动刑罚手段才可能有效遏制。通过解释途径将此类行为入罪化。  相似文献   

20.
劳东燕 《中国法学》2020,(1):126-148
在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处理上,存在分离模式与贯通模式两种类型。我国当前的处理方式应归入分离模式,该模式的缺陷在于,不仅教义学理论的构建缺乏刑事政策上的目标指引,而且刑事政策的运作可能突破教义学的体系性逻辑。为克服这种缺陷,我国有必要改采贯通模式,将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设定与法教义学的构建相贯通。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能够合理地解决体系的自主性与应变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它使得犯罪论的构建不再以应罚性作为主导,而以需罚性作为主导,由此重塑犯罪阶层体系。刑法体系的功能化发展,易于对法的客观性与统一性形成冲击,并对个体自由的保障构成威胁。这样的危险根源于其方法论上的目的性思维。因此,有必要构建一种二元性的规制框架,即通过刑法教义学的内部控制与合宪性的外部控制来实现对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正当性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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