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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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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云涛 《中国司法》2010,(4):102-105
德国法上人格权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部分①:一是在民法中对民法人格权的探讨。具体言之,或是在民法总则部分论及姓名权时对以一般人格权为核心的人格权制度加以探讨②;或是在侵权法部分,将一般人格权放到作为侵权行为核心条款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③的“其他权利”项下予以集中阐释④。二是在基本法(宪法)中对具基本权位阶的宪法一般人格权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论德国宪法人格权——以一般行为自由为参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构成德国人格权法的两大组成部分。德国宪法人格权以基本法2条1款为基础规范。基于对2条1款的不同解读,宪法人格权经历了人格核心或一般行为自由,一般人格权和一般行为自由,以及自由的平等权维度三个阶段的发展,并形成了无名基本权和有名基本权两大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3.
自近代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把保护人身权制度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对人身权的保护,既有注重人身财产权利方面的内容,又有加强人身精神权利方面的内容。在精神损害行为法和著作权法中,“精神权利”与“人格权”是同义语。如何保护人身精神权利,可以说在精神损害行为法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属于大陆法系立法体例的台湾民法,用了许多条款制定了保护人格权方面的精神损害行为法。相对来说,台湾地区的精神损害行为法内容比我国民法通则涉及的精神损害行为法内容更为具体、全面。因此,讨论和研究台湾精神损害行为法,对促进海映两岸法律制度的交流,进一步完善大陆的精神损害行为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张民安 《法治研究》2016,(1):113-130
德国民法学者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一直到今天均在主张一般人格权的理论,虽然德国最高法院最终在1954年通过司法判例承认了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但是,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一般人格权理论并没有获得法国民法学者的广泛支持,除了法国少数民法学者主张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之外,大多数民法学者均反对一般人格权理论.法国主流学说之所以对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理论持敌对态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不同于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所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徐颖 《法制与社会》2010,(23):29-30
《德国民法典》一方面否认人格权的权利化,另一方面通过法院造法,在判例中确立一般人格权,这是由当时的立法技术以及对人格权的重视程度决定的。我国应抓住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单列人格权编,确认各种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以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索拉娅案”中,确认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一般人格权及金钱损害赔偿的做法合宪。本案作为“创造性法律发现”的经典教案,勾勒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德国一般人格权制度在司法裁判与学说共同协力下的发展进程,审视了法官发现“超越制定法之法律”的方法与界限。为保障法的安定性,必须按科学普遍承认的规则进行法律续造。在司法裁判承认一般人格权及其金钱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宪法所确立的价值判断与社会变迁是法官的重要立论基础。  相似文献   

7.
对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的学术争论应该遵循《民法总则》采用德国潘德克吞体系这一立法技术选择所形成的基本共识.《民法总则》第五章在"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人格权内容并明确了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分离的立法模式,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确立了体系性和类型化的基础.独立成编的侵权责任法以权利救济法的行为规范与裁判法规范的立法定位,无法涵盖人格权法规范的行为规范、裁判规范与赋权规范的内容,由此确定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必然性.《民法总则》有效实现人格权的宪法性权利的民法化、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对自然人与法人人格权予以分别规定,确定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应然性.基于人格权权利行使与权利保护的立法逻辑,人格权法编的设计,是我国在继承德国潘德克吞体系下民法典总则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也是《民法总则》发展德国潘德克吞体系所作出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8.
二十世纪以后,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与人格密不可分的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已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独立形成。我国民法通则正式确立了保护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至今,法学界对公民精神损害说似无异议,唯持“法人无精神损害可言”者,不乏其人。  相似文献   

9.
德国法学的主流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一般人格权包含财产性内容和精神性内容两部分,但对此观点一直存在争议。基于现有制度困境、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价值基础以及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利(用)益权二元共存的模式不可行等三个方面的原因,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有其合理性。由于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人格本身,因此,一般人格权的财产性内容应受到一般人格权的基本规则、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性内容、生者之间转让以及救济时的实际履行排除等多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民法中"人"的再发现--评王利明先生著《人格权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特 《法学论坛》2006,21(3):142-144
现代社会,人格权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目前的学术著作对其阐释相对于财产法领域存在不足。王教授的《人格权法研究》一书通过对人格权制度的设计和理论探索,揭示了从传统民法到现代民法中关于“人”主体预设的转向,从而使民法回归到“人法”的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11.
宪法上的人格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果说有关私法上的人格权之讨论在近年已近乎白热化,那么宪法中的人格权却还只是小荷才露尖尖角。然而,在德、日等国的法制史上,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却曾经先由宪法条文中引出,转而反哺于私法;而倘若忽视宪法上的人格权理论,则不可能完整理解民法上的人格权。从德、日诸国精致丰富的人格权理论观之,人格权内涵中最具特征的当是其概括性,它以保护人格的自主发展为主轴,特别保护隐私权、名誉权和自我决定权等。然而,为了克服其内容上的这种宽泛性和多元性,两国法院也确立了人格权的范围理论和多重审查基准,为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划定相对明确的界限。凡此种种,均值得吾人借鉴。  相似文献   

12.
朱晓峰 《河北法学》2012,(3):126-134
法律人格是时代背景的产物,时代背景的变化必然要求变革人格立法以满足权利主体的正当性需求。以罗马法为代表的人格立法向以《法国民法典》等为代表的人格立法的发展,确立了以人之生命的保全和促进为目的的伦理性法律人格制度。这种法律上对人的伦理关怀,在遭遇现代科技特别是生命科技等因素的时候,使得单纯以生命的保全和促进为目的的人格立法不再与人的实现这一法律命令相一致。于此,个体主张其享有的人格权不应仅限于防御性的权利而应内涵积极请求权的特质。一方面,德国等国的法律实践对此态度犹豫不决,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因为其正当性权利要求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而陷入困境之中。因此,必须适时承认个体的这种权利主张以满足人之实现的法律命令。  相似文献   

13.
This paper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itutional value of human dignity under German constitutional law. First, it provides a background to the German constitutional order then it places the constitutional value of dignity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s jurisprudence on personality rights. It then progresses to an examination of specific cases that have developed personality rights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s interpretation of personality and dignity in the personal and outer sphere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German legal order. The article concludes with some observations and comparisons between German and American law in this area.  相似文献   

14.
罗马法以财产和地域为基础的身份人格,人的伦理价值被排斥于人格的构成之外,罗马法上的“财产”之享有,乃是“人格”享有之标志。在古典自然法学说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的理性与价值得以在实在法中成为人格的基础,财产要素在人格基础上被摒除。较之于法国民法总体财产的“财产能力”或者“财产权利能力”本质而未能扬弃强烈的人格的伦理性,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彻底张扬了人格的权利载体意义,并且为民法的发展创造了至关重要的条件。从而可以说,财产、伦理要素从人格中不断剥离正是人格平等的历史进程。那种将财产作为人格要素的认识,乃是以否定人格平等的近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作为代价的。  相似文献   

15.
主张信用权为特别人格权者将《德国民法典》第824条为比较法之重要参照。而从《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的形成历史、在德国侵权法体系中的体系地位及其之规范功能分析来看,其所保护的实乃“一般财产利益”,而非人格权。对此,我国信用权立法尤须注意。  相似文献   

16.
徐国栋 《法律科学》2004,22(6):71-79
人格即法律主体资格。在罗马法中,人格———身份具有公私法混杂的特征;在近代欧洲大陆国家开始的法典化过程中,拉丁法族国家民法中的人格一词,依然包含公法因素,而德国法则创造权利能力概念取代人格,试图将人格私法化,但这样做却丢失了人格;前苏联民法中,人格则具有主体性要素之法律保护意义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三种含义;新制定的俄罗斯民法典则回归到传统的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概念。在我国民法典制定时,应恢复传统意义上的人格。  相似文献   

17.
德国民法典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人格是民法典的价值源泉和逻辑起点,民法典的人文主义价值是以自然人人格的概念为技术中介而贯穿到整个法典之始终,以历史的视角,对自然人人格内涵作出动态考察,侧重对德国民法典赖以存在的精神基础--康德的伦理人格主义哲学作出分析是,并对自然人人格所承载的价值作出阐释,主张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对此应当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18.
曾哲 《时代法学》2008,6(6):38-44
从宗教、圣经神学语境下棼梳出的“人格”经过无数个历史时期的拐点和启示,终于演变成为当下司法实践所关怀的“人格权”。人格问题从一种宗教争议的裁决一政府行政的操作一政策的表达一转化为国家法律。圣经神学人格从宗教的创识到私法人格权的演变,再到宪法上人格权的创设,使得民主法治国家基本权利体系更加完备,更能够维护或获得普世人性的尊严和恩泽,促进人世间无论种族、肤色、贫富、民族、语言、宗教、信仰享有平等的人格自由的发展权。  相似文献   

19.
论德国法中的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丁勇 《法律科学》2004,22(3):117-120
德国法中长期由判例发展出的由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做法已借助新债法的修订正式纳入民法典中,这一对传统意义上理解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突破昭示了该责任信赖保护的宗旨,可以对正确认识缔约过失责任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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