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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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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爱萍  刘蒙 《政府法制》2014,(21):50-51
民事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可能会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通过实施作为或者不作为,使负有证明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陷入证明困难或者证明不能的境地.这种证明妨碍行为在医疗诉讼中颇为常见,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平与正义,本文通过对我国医疗诉讼中证明妨碍的立法剖析和理论探究,指出对医疗诉讼中证明妨碍行为予以规制的现实意义,并试图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规制医疗诉讼中证明妨碍行为,以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谷佳杰 《证据科学》2013,(2):248-256
证明妨碍行为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大量存在,特别是控制有绝大多数证据材料的医疗机构一方如果实施证明妨碍行为,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出现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明妨碍制度。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不仅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和武器平等原则,同时应在立法中明确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权或对方的诉讼协力义务。由于患者存在举证困难、证明责任转换制度不足和医患双方武器不平等,证明妨碍在医疗诉讼中的适用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至于法律效果,《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推定主张成立,还应当赋予法院进行证明度降低和证明责任转换的权力。  相似文献   

3.
包冰锋 《海峡法学》2011,13(4):16-23
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迁,公害、产品责任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现代型纠纷与日俱增,于其诉讼中不乏因证据仅存在于当事人其中一方或第三人手中而导致对方当事人证明困难的情况发生。为了贯彻当事人之间实质的武器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与法院之间应当可以平等地接近并共同使用涉及本案请求的诉讼资料、证据资料及相关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资讯。在此背景下,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应运而生。通过对实施拒不提交证据等妨碍对方当事人证明活动的当事人或第三人课予其一定的不利益效果,以排除妨碍证明的行为并回复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  相似文献   

4.
现有的诉讼制度面临着证明妨碍的困扰愈演愈烈,然而受传统辩论主义影响,在现有的民事证明分配制度下,传统的救济方式给证明妨碍人逃脱留下巨大空间,而且救济手段仅涉及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并不涉及第三人所从事证明妨碍行为.为了解决上述困境,通过构建合理的民事证明妨碍制度,妥善处理其与民事证明分配制度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诉讼证明回复到真实、公平状态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5.
证明妨碍推定作为证明妨碍的制裁措施之一是恢复被证明妨碍行为破坏了的当事人之间的平衡,理解证明妨碍推定的法理基础必须有证明妨碍行为构成与证明妨碍法效果选择之阶段化视野,并结合证明妨碍制度的制度目标。同时应当以阶段化视野以及多元化制裁措施观理解证明妨碍推定的适用条件:证明妨碍推定的适用条件包括一般证明妨碍行为的构成条件和适用证明妨碍推定的特殊的措施条件。  相似文献   

6.
吴岳翔 《中国公证》2013,(10):54-54
一、公证证据保全与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的比较与竞合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诉前法院证据保全制度正式引入,其第81条进行了详细规定。法院证据保全是为了防止将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所采取的诉讼妨碍排除措施.其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消除证明妨碍.是一种前瞻性的诉讼活动。目前,公证证据保全和法院证据保全并存,利害关系人对二者有选择权。应当尽量鼓励诉讼前证据保全在法院保全之外的领域完成.且实务中也不应否认诉讼中公证保全证据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证明妨碍之立法与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之态度有所不同。关于证明妨碍的立法见于其立法和判例汇编中。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他方当事人所请求出示证据,任何当事人均可以申请强制出示和适当的制裁。美国证明妨碍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由于证明妨碍破坏了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公平对抗、接近胜诉机会之平等,故法官得在此情况下对证明妨碍者施以一定之不利益,使双方当事人重新回到未被妨碍的公平状态,  相似文献   

8.
周翠 《当代法学》2022,(1):136-148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有协助调查取证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构成妨碍举证.由于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相当广泛,既包括诉讼中的提交或协助义务,也包括诉前在预计存在举证必要时形成或保存重要证据手段的义务,因此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亦相当广泛.然而,我国的举证妨碍规范存在重大疏漏,不仅未将过失或不作为的...  相似文献   

9.
鉴于医疗活动的特点、医疗诉讼专业性、医疗诉讼中证据偏在严重以及医疗界沉默共谋现象,有必要对医疗诉讼中的证明妨碍行为进行规制。争议发生后及时进行实物、病历资料的封存以及尸检等对于医疗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医疗诉讼领域的要运用证明妨碍理论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0.
陈小嫦  李大平 《证据科学》2010,18(4):389-400
鉴于医疗活动的特点、医疗诉讼专业性、医疗诉讼中证据偏在严重以及医疗界"沉默共谋"现象,有必要对医疗诉讼中的证明妨碍行为进行规制。争议发生后及时进行实物、病历资料的封存以及尸检等对于医疗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医疗诉讼领域的要运用证明妨碍理论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1.
破产衍生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诉讼主体列示不统一的问题,产生该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包括破产管理人地位不明晰、破产衍生诉讼主体确定标准杂糅、破产债务人主体存续与衍生诉讼主体适格混淆,以及忽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独立地位。在破产程序中,诉讼主体的确定不能简单类比公司清算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属于民法上的非法人组织,也是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应当按照诉讼利益归属不同来确定破产衍生诉讼的主体。实体利益归属于债务人的衍生诉讼中,债务人不适合作为诉讼当事人,管理人作为诉讼担当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实体利益归属于担任管理人的衍生诉讼中,应当列示中介机构、个人或清算组成员为诉讼当事人。  相似文献   

12.
曹瓴 《中国司法》2000,(2):47-48
公证制度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它是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设立的。实践证月,许多纠纷发生后;往往由于当事人没有妥善保管证据,导致取证困难,致使纠纷难以顺利解决。诉讼中,还会因为当事人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使自己的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  相似文献   

13.
高菲 《时代法学》2005,3(5):17-32
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股权确认及/或变更争议案件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得以解决.对此,人民法院不应裁定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予以解决.行政机关不予审批的不作为行为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提起行政许可诉讼的两个基本要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许可行为不服不构成行政诉讼的标的,但构成行政复议的内容.当事人通过虚假或欺骗行为获得的行政许可,如本案的股权变更等,依法可通过向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得到补救.当事人只有在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予撤销以欺骗行为获得的行政许可/审批时才应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4.
张友好 《法律科学》2010,(5):108-114
证明妨碍之构成以相对人负有相应之义务为其逻辑基点,提出义务产生于诉讼提起之时,而保存义务则始于诉讼可"合理预期"之际。基于救济、惩罚和阻却等三大功能目标,并充分考量证明妨碍行为本身所呈现出的三种不同样态,在择定其法律效果时,可考虑推定文书之内容为真、拟制文书之应证事实为真、罚款或强制交付和提起独立之诉等不同路径的选择适用,从而为最大限度地回复当事人之公平,实现当事人之平等接近事证,提供多重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15.
冯勋胜 《律师世界》2001,(11):32-34
近年来,笔者在办案中经常发现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意隐瞒一些于己不利的证据。问其原因,一是认为隐瞒于己不利的证据可以避免在诉讼中陷于被动不利的局面,进而避免败诉的结果;二是认为隐瞒证据的行为即使被发现了也不会给自己带来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法院顶多只能按照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理,而不能判其败诉。在这种心态支配下,诉讼中当事人隐瞒、隐匿证据的现象比比皆是也就不足为奇了。那么,真如这些当事人所认为的那样隐瞒证据就不会被法院判处败诉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得从当事人是否在诉讼中负有提出证据的义务说起。 笔者…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律师暂行条例,都没有对律师参与诉讼作回避的规定。刑事诉讼的回避对象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民事诉讼(含经济诉讼)、行政诉讼的回避对象是审判人员。律师所以历来不作为回避对象,是出于以下两个观点:第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建立在当事人对律师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法律还明确规定近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与诉讼,因此不能以律师与当事人相互关系密切与否作为回避的理由。第二,律师不能代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裁判权,律师在诉讼中提出的辩护理由和代理意见,必须得到法院审判组织的认可,才会被采纳,对判决和裁定并无约束为。因此,不能要  相似文献   

17.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妨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奚玮  余茂玉 《河北法学》2007,25(3):150-153
我国现有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对证明妨碍行为的制裁,但其法理基础尚臻完善.合理的证明妨碍制度应当是:法官将证明妨碍作为当事人间公平的问题予以综合考虑,通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案件事实解明协力义务,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妨碍的性质、主观形态、实施的方式、可归责的程度以及被妨碍证据可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在给予当事人充分程序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自由裁量方式对事实作出认定,从而实现对证明妨碍行为的制裁.  相似文献   

18.
我国传统理论将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界定为案件事实。这一理论存在的问题是:产生逻辑上的悖论,内涵与外延不符,不能明确具体诉讼中证明活动的对象,以及不能对证明活动提供有效的指引。鉴于证明对象与诉讼主张之间的契合性,应当诉讼主张作为证明活动的对象。其合理性在于:可以避免使用"案件事实"引发的误解,可以使法律规定与理论解读相一致,可以更好地为当事人举证提供导向作用,可以更好地阐释证据制度中的许多论题,如证据的"关联性"、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免证事项等。  相似文献   

19.
"伪证",即伪造证据。民事诉讼中的伪证,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追求民事诉讼案件的胜诉结果,而故意伪造、毁损或隐匿相关证据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方面妨碍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更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甚至不能得到法律的应有保护。鉴于此,本文就民事诉讼法中的伪证责任部分,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0.
目次一、引言二、比较法视野下的行为保全三、我国行为保全立法的演变四、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五、行为保全的担保六、行为保全的司法审查七、行为保全的强制执行一、引言行为保全指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强制措施。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把握:首先,行为保全的法理依据是行为请求权。行为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一种,亦可通过物权转化而来。按照表现形式可以将行为请求权分为作为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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