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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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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约中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产生是合同法的新发展。信赖利益赔偿的理论基础在于,充分救济非违约方的损失,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协作关系,并保护交易安全。违约中的信赖利益赔偿主要适用于履行利益模糊难以计算、一方不履行直接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因违约方的欺诈导致非违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超出了履行利益的损失等案件。在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并存时,二者不能得到同时赔偿,而只能择一主张,且信赖利益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赔偿。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赔偿应包括可期待利益即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随着合同法的施行,诉请法院判令违约方或加害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纠纷案件有所增加。在审理这类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可得利益以及客观公正地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数额,对于切实保护守约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损失能够得到应有的、合理的补偿…  相似文献   

3.
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反经济合同,都会给对方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或不利条件,赔偿对方的损失是违约方不可推卸的责任,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就赔偿来说,现在存在的问题是,赔偿应包括哪些损失,赔偿数应如何确定才指真正显示公平,维护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现在,大多数国家都主张赔偿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后确实的可得的但因对方  相似文献   

4.
违反经济合同的经济责任,在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已作了明确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违约责任.除支付违约金外,如果已给对方造成损失,还应进行赔偿.这一原则,在建国以来颁布的各有关合同的  相似文献   

5.
《法学》1989,(10)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或者故意、过失地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不仅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直接损失,而且也往往会使对方的可得利益蒙受损失。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对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比较容易确定和赔偿,而对于可得利益损失则往往难以确定,在赔偿中也常常引起争议。为此,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违约和损害他人财产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方法作些粗浅的探讨。在我国,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范围,总的来说,是以民事违法行为给受害人财产或财产利益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当然也不能例外。行为人由于违约或者故意、过失地损害他人财产而给对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有如下几种: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可预见性规则是指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是合同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规则。它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限制在缔约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内。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中对可得利益的限制。但是可得利益损失不像现实的损失那样容易计算,把握不好就会有失公平,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实务中,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把握显得越发重要。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合同法中,赔偿实际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原则.关于何谓“实际损失”,即如何确定“实际损失”范围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已经形成一个共识.实际损失指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产的减少、灭失或毁损和正常履行合同所能取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可得利益的涵义可有多种理解,因合同性质、内容不同而可得利益各异,但既然要对可得利益进行赔偿,就得使可得利益的约定或计算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不能仅凭主观臆想.  相似文献   

10.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解约可得利益赔偿之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依约或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解除并不消灭业已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失,即便认为解约后之索赔对象为信赖利益,则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虽未明确赔偿的范围是否延及可得利益,但也未对解约后之索赔作出限制,依据整体解释、目的解释的原则,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双方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2.
根据合同法原则,当一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理由而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他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然而,在任何国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都不是无限的。特别是我国统一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可得利益及合理预见规则,怎样界定合同中的利益与损害,如何运用具体标准与规则合理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系统研究的问题。本文正是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经济合同法确认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违反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经济合同法》第32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违约的,他们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这里贯彻的是过错原则。《经济合同法》不仅在认定违约责任方面,而且在承担违约责任上也坚持了过错原则。如《经济合同法》第17条关于产品价格问题,立法上规定了在国家价格调整时,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以惩罚违约者、  相似文献   

14.
多年来,经济纠纷案件中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不仅在法学理论界争论不休,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异。因此,对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在理论上形成共识,在实践中统一执法,是非常必要的。一、可得利益的概念及其实践现状经济纠纷中的可得利益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另一方当事人本可通过经济合同获取利益的损失。换言之,即是:如果没有对方违反合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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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违约形式的划分经济合同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住”.这说明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只对其有过错的行为负责.所谓过错是指违约方对自己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以及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在经济合同法中,过错是被推定的,即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以外,违约事实一出现,就可推定违约方有过错.而过错,按国内外民事、经济立法来说,有形式或者程度之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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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的经济案件中,原告一方向被告方主张权利时,往往请求被告方偿付银行利息,而不向对方请求偿付违约金。法院或支持或否定,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让人觉得找不到法律上的统一标准。笔者认为,澄清上述问题,首先应区别银行利息与违约金不同的法律特征。第一,法律规定不同。《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由此确定了经济合同责任承担方式的基本体系。纵观经济合同中的…  相似文献   

17.
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明确了无效经济合同造成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即无效经济合同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必须确定无效经济合同实际损失的含义与范围。 关于无效经济合同实际损失的含义 对此,目前存在以下几种认识:有的同志认为,无效经济合同实际损失是因经济合同无效而造成财产即合同标的物的直接减少或灭失,有的同志认为,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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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约赔偿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而损失的赔偿只是辅助的形式;违约金主要是惩罚性质的,只有当违约金不足时,才具有补偿的性质。由此看来,《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并不以实际损失的赔偿为原则。《民法通则》对于经济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实际损失的赔偿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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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这里规定了违约的经济责任有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两种形式。本文仅就由于违约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问题谈些意见。构成违约赔偿损失责任应具备的条件在什么情况下经济合同当事人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呢?确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赔偿损失责任,首先要确定是否存在构成违约赔偿损失责任应具有的条件。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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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在承担了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后,应对方的请求,继续完成自己没有履行的那部分合同义务。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当前适用继续履行合同应明确和注意以下问题: 一、继续履行是经济合同法实际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后,根据对方要求,在双方重新约定的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当事人不能以已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为由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按照《经济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之后,“对方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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