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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制度是缔约国妥协的产物.《公约》排除了专属经济区属于领海的可能性,并给专属经济区下了一个功能性的定义,即通过精确描述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自由、权利和义务来从功能上实现对专属经济区的界定,但未对专属经济区是否属于公海作出明确回答.因此,无论明确肯定或者否定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都与《公约》的本意相悖.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是主权性的,其他国家的自由是公海性的,因此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是公海性的,且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关涉不大.故此,防空识别区制度不可能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找到法律依据,其实际上是国家行使自保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人类频繁地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使海洋污染日渐严重.其中船舶污染是主要来源之一。有诸多国际条约防控海洋污染,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最重要的国际公约。确立了沿海国和船旗国在保护海洋环境上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权能,并得以通过行政、民事和刑事管辖权而实施。在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设置上,沿海国在主权海域具有属地管辖优越权;而在其他管辖海域,则以船旗国管辖权为优先,以沿海国保护管辖权辅之;在公海,船旗国具有专属管辖权.仅在例外情况下辅之利害关系国的保护管辖权.  相似文献   

3.
国家在主权海域、其他管辖海域、公海等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国家海上行政管辖权的权力依据和权限范围不同.沿海国在领水除开例外情况具有属地管辖优越权;而在其他管辖海域,则基于既定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其他权利而行使保护性行政管辖权.在公海,船旗国具有专属管辖权,仅在例外情况下辅之利害关系国以一定管辖权.  相似文献   

4.
引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条的迅速释放(prompt release)程序是国际海洋法中一个全新的制度。《公约》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扩大了沿海国关于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辖权范围。随着各沿海国纷纷积极宣告专属经济区,从前被视为公海并且可以自由捕鱼的海域现在已在国家渔业管辖和控制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73条第1款赋予沿海国控制和管理专属经济区极大的管辖权,沿  相似文献   

5.
(国际海事委员会法律委员会1998年10月第78次会议)本公约的成员国回忆起门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尤其是第2互1条,以及(196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和此后对其修正的1973年议定书均规定公海发生海难后,沿海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其利益免遭污损。亦回忆起(198年国际救助公约》探求鼓励救助方努力防止或减轻海上污染。进一步回忆起(197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第8条和议定书1及此后对公约加以修正的1978年议定书,要求对实际或有可能卸下有害物质予以报告。意识到有必要清除或安装危险残骸标志确保航行安全,并且有必要为使残…  相似文献   

6.
水资源所有权极为抽象,而水域所有权相对具体;水资源所有权在我国现行法上是一个同一的、抽象的所有权,而水域所有权存在着若干个.渔业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为其母权,寻觅渔业权的母权可以先找渔业权的客体,尔后锁定渔业权的母权.但渔船在专属经济区、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作业的情况下,寻觅渔业权的母权时需要稍微变通.  相似文献   

7.
论公海生物多样性的人类共同遗产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海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是解决公海生物多样性问题的基础,在国际社会中,各国从本国利益出发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从公海生物多样性的自身特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订立过程和立法宗旨、公海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以及现有人类共同遗产的形成来看,公海生物多样性应当属于人类共同遗产。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应当在有关公海生物多样性的国际议程中坚持人类共同遗产的立场,积极开发和利用,同时也应当主动承担起负责任的大国应尽的责任。  相似文献   

8.
随着海上石油化工货物运输的迅速发展,污染遇难船避难救助事件日益增多,沿海国是否给予避难准入对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对这一问题的决策应当依据对我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法的规定,但是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污染遇难船的无害通过权与沿海国对环境污染的干预权是矛盾和冲突的,我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对此问题也没有明确约定。我国应当尽早建立起明晰统一的污染遇难船避难准入制度,以促进通航合作、保护我国作为海上石油进口运输大国的船货利益,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9.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外国船舶违反沿海国法律、规章是导致沿海国紧追的合理依据。紧追的开始不仅要求外国船舶必须实际位于沿海国管辖海域内 ,而且还要求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沿海国的追逐必须是“紧追的”和“继续的” ,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我国应制定相关法律对紧追权的行使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廖璐琪 《法制与社会》2010,(36):264-264
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了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直到公海,并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紧追权的行使做出了规定。依据公约和各国法律的规定,紧追在规定的情况下终止,终止后,由于紧追船与被紧追船在先的联系被切断,紧追是不能恢复的。  相似文献   

11.
王勇 《政治与法律》2012,(8):94-101
海盗问题一直是困扰航海安全和危害国际贸易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全球海盗犯罪愈演愈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犯罪的管辖权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放纵了海盗,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性。这一状况的产生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时间较早,以及过多承袭了1958年《公海公约》的规定等诸多原因造成的。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符合对海盗行使现代普遍管辖权,符合专属经济区的特殊法律地位和打击全球海盗犯罪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几个决议也为此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在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管辖权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赋予他国在沿海国打击海盗的管辖权与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等几个相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海上阻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运输是一种新出现的反扩散措施,具有不同于传统防扩散的特点。创造性运用港口国管辖、沿海国管辖和船旗国管辖机制的阻禁符合海洋法和防扩散国际法,公海阻禁则缺乏足够法律支持。美国总统奥巴马制度化防扩散安全倡议可能使海上阻禁成为一项新的国际法制度。  相似文献   

13.
特别保护区作为全新的就地保护形式,提供了一种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新视域。公海特别保护区的建立从现行全球性公约着手是行不通的,而由相关利益国家共同签订区域性协议是国际社会当前有效且方便的策略。虽然设立公海特别保护区存在诸多优势,但建立公海特别保护区也必将影响公海自由,因而由相关利益国家共同建设、开发与管理的公海特别保护区模式在当前是比较合理的。  相似文献   

14.
王芳芳 《法制与社会》2012,(21):164-165
当前公海领域的航运安全面临一系列问题,海盗行为、恐怖主义、以及新形式的威胁愈演愈烈。如何更好地解决公海航运安全已经是摆在国际社会面前亟待认真考虑的问题了。目前看来,加强国际合作,把国际合作原则运用到公海航运安全中是十分可行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但这也同样面临着许多困难。本文就主要是探讨国际合作原则在公海航运安全中运用的必要性,当前面临的难题以及寻找怎样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5.
李海晴 《法制与社会》2013,(16):191-192
在不同专属经济区之间或专属经济区与其邻接的公海之间的区域存在着跨界鱼类种群,其他国家对跨界鱼类种群开发将影响到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主权权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5年《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之规定的协定》以及FAO等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国际渔业法律制度对跨界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16.
《法学》195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領海寬度为12海里(浬)。这項規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島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島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东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島屿。(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島屿的領海以連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屿上各基点之間的各直綫为基线,从基綫向外延伸12海里(浬)的水域是中国的領海。在基綫以內的水域,包括渤  相似文献   

17.
设立检察官干预自诉制度,既能改进自诉制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能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检察官干预自诉主要表现在:在起诉阶段行使其职权发动自诉;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对自诉案件行使干预权和协助权。  相似文献   

18.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规定了两种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模式,即沿海国保护模式和协调国协作保护模式,后一模式中的协调国如何产生,其权义如何,体现了哪些斗争与妥协?本文试作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利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赵建文 《法学研究》2003,(2):147-160
《公约》在规定新的海洋法律秩序、赋予各国新的海洋权益的同时 ,并不完全打破既有的海洋法律秩序 ,不损害各国既得的海洋权利。《公约》规定的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 ,允许沿海国扩展享有主权或主权权利的海域 ,但只能向传统的公海海域扩展 ,不得损害别国既得的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中国对南海断续国界线内的历史性水域享有的各项历史性权利是在《公约》生效以前很久就已经确立的既得权利  相似文献   

20.
公民的住宅权受法律保护。该文从住宅权的概念、性质及意义出发,对住宅权的范围作出了界定,强调保护公民住宅权,强调对干预住宅权的公权力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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