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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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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青 《证据科学》2016,(4):422-431
我国诉讼法对司法鉴定及鉴定意见的制度性缺位使得鉴定意见从“证据之王”沦为“是非之王”.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是连接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与鉴定意见证据制度的桥梁,立法完善与实践问题的解决应当重视对司法鉴定启动规则的建构.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条件,鉴定事项与案件事实之形式关联性、鉴定必要性是启动司法鉴定的一般性条件.此外,应当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精神状态存疑的案件以及特定情形下法院依职权的司法鉴定强制启动制度.同时,应当结合现有相关立法来设定补充鉴定及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  相似文献   

2.
司法鉴定启动问题是鉴定程序的起点,又是一个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问题。如何借鉴两大法系鉴定启动模式之长,促进我国鉴定启动程序的完善一直是我国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所关注的课题。  相似文献   

3.
刑事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意义重大,其中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又是重中之重。以世界各国典型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模式为参照,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尚存在一些问题,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具体建议包括赋予控辩双方同等的鉴定申请权、在公诉案件中合理配置启动权、合理规制重新启动权,使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体现实体正义、程序公正及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4.
沿用“鉴定意见”法律称谓的“两个证据规定”规制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体现实体真实和程序公正的价值取向.相比于两大法系司法鉴定(专家证言)证据能力规则体系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两个证据规定”运用逆向的方法,通过鉴定证据排除规则初步构建了我国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体系,对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进行系统规制.而要实现司法鉴定的应然价值,就必须依据现有的规则体系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以阻断冤假错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5.
论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特征,也体现了一国诉讼制度设计的模式,更影响一国权利保障体系的配置结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对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架构不同的鉴定启动机制。公诉案件在保留现存鉴定启动权制度下赋予当事人鉴定的申请权,增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权,并对职能部门的启动鉴定权进行限制性制约,在完善鉴定结论“告知”制度的同时,建立“立证、留鉴、备鉴”制度;自诉案件实行当事人启动权制度:建立与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相协调的鉴定启动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曾一度被炒地沸沸扬扬的邱兴华杀人案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司法鉴定领域一个长期未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即刑事鉴定启动程序所存在的弊端。在认真分析和深刻反思其存在的问题之后,本文认为当前应当按照现代诉讼原则和理念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刑事鉴定程序加以改革和完善。最后,本文对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和创新提出一些自己的设想和观点。  相似文献   

7.
作为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的“载体”,专家在诉讼中的职能越来越广泛.由于诉讼模式的差异,专家在诉讼解决专门性问题时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专家被视为当事人的证据方法;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专家充当法官的辅助人.在两大法系相互借鉴和融合中,专家兼具当事人证据方法和法官辅助人的角色.我国鉴定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鉴定人在诉讼中扮演着“专门性问题法官”的角色.我国应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做法,将鉴定人定位为法官的辅助人兼当事人的证据方法,从厘清鉴定启动权、鉴定实施权、鉴定意见审查权的性质及相互关系入手,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司法鉴定质证程序自《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后并没有显著改变,鉴定人不出庭和对鉴定意见质证流于形式的问题仍然存在。究其原因,从宏观上看是诉讼制度的问题,从微观上看是鉴定意见质证本身的缺陷。解决这一问题,在宏观上应当在诉讼程序中建立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交叉询问制度;在微观上应建立异议和关键鉴定意见强制出庭制度,明确不出庭的后果,规范质证规则和内容,并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相似文献   

9.
一、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模式的比较研究(一)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采取的是对抗式的诉讼模式,诉讼程序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推进,与诉讼模式相适应,鉴定的启动程序也是由当事人自行推进的。双方当事人为了支持各自的诉讼请求,可以直接主动委托专家证人进行鉴定,鉴定启动的决定权是由双方平等拥有的,这种模式被称为“随意主义模式”。由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鉴定的对抗来达到揭示案件事件的目的,也有  相似文献   

10.
二、我国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模式的选择(一)我国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现状及弊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以及第12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侦查机关)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同时第158条及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鉴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  相似文献   

11.
行政信赖保护之立法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人们对信赖保护的认识已经提到了一定的高度 ,将信赖保护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之中已基本上形成共识。但信赖保护究竟是作为具体法律规则的立法还是作法律原则的立法 ,甚至能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信赖保护仅仅是实体性保护 ,还是包括程序性保护 ?在构成要件上 ,是否需要与公共利益相权衡 ?在保护请求权上是否需要设定时效 ?等等 ,这些问题需要在立法上引起足够重视并得到妥善解决 ,以让信赖保护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12.
唐力 《现代法学》2003,25(5):122-127
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所要阐明的是民事诉讼制度"为谁而存在"的问题。按照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应当以"当事人为中心"而构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让其发挥决定、支配和主导作用;而法院则应当为满足当事人的诉讼要求提供妥当的"司法服务",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创造具有"亲和性"和"易于理解"的诉讼空间。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还要求建立以当事人为主导、畅通主体之间的"对话"与"沟通",形成既有"分权"又相互"协作"的诉讼构造关系。  相似文献   

13.
罪刑均衡原则作为刑法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是支撑刑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错综复杂的案情以及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为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以及追求最为均衡的刑罚裁量,带来了不小困难。现代文明社会要求严格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更成为一个司法层面的问题。然而,司法的过程是复杂的,在司法的过程中,司法界精英们发挥了重要的引导和规范功能。通过对刑罚裁量过程中各种辩证关系的分析和论证,努力寻求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罪刑均衡的司法模式。因此,在刑罚裁量的过程中,既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又要从法益侵害及行为人特质二元的衡量标准出发,实现应罚性与需罚性的平衡。最后,以刑罚的效果和民众的接受度作为刑罚适当的重要衡量标准,将刑罚裁量的量刑法理学模式与量刑社会学模式有机结合起来,并建议引入量刑听证制度,从司法的层面积极实现罪刑的均衡。  相似文献   

14.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黎蜀宁 《现代法学》2003,25(6):54-58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但未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从而为民事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机制的设置留下了空白。本文从分析民事执行程序本身法律规定的缺陷以及现实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着手 ,就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 ,同时阐明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的意义 ,并对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限于执行活动的合法性问题 ,监督的方式应当根据执行活动违法的形式有所不同 ,并不一定全部以抗诉的方式进行 ,监督程序的启动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  相似文献   

15.
梅文娟 《现代法学》2014,36(5):128-135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就未成年人刑事判决宣告方式做特别规定,这一法律漏洞致使未成年人刑事判决只能适用成年人模式即公开宣告,但公开宣判方式不符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和少年司法矫正之宗旨,因此,急需通过法律修订以填补法律漏洞。修改时,需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宣告和判决文书网络公开之法律规定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量。为了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公众知情权和司法监督等诸价值之平衡,未成年人刑事判决应当有限公开,即未成年人刑事判决宣告原则上实行不公开主义,无罪判决可申请公开;未成年人刑事判决文书采用隐去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网络有限公开模式。  相似文献   

16.
杨春然* 《证据科学》2012,(4):438-448
不遵守填平原则的惩罚性赔偿与民事程序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从最佳威慑与彻底威慑的角度看,惩罚性赔偿实质上处于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甚至有时与罚金刑无异,故需要提高对被告人的程序保护,其证明标准应当具有中间性,适用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从诉求正确的可能性、举证成本、风险收益的角度看,反映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的侵权行为的异常性的证明负担应当分配给原告。  相似文献   

17.
Although Uber's arrival in China has resulted in disruptive competition for incumbent taxi companies, it offers an attractive alternative in China's supply-demand-imbalanced urban passenger transport system. China's regulatory regime for Uber has evolved in three stages: from the regulatory vacuum prior to 2015 to its official legalization in 2015–2016, and the enactment of numerous local regulations in 2016, with specific and more demanding requirements for Uber. This policy is a part of the Chinese approach to the gradual liberalization of the urban passenger transport market. Policymakers should consider ‘fair competition’ as the guiding principle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sharing firms and incumbent service providers, as well as between different sharing firms. The core value of this principle lies in the benefits it provides for consumers and the way it engenders a pro-competitive market environment. The labor protection arrangements for sharing firms’ laborers should be more flexible and diversified. In order to recognize whether an Uber-Driver is an employee or independent contractor, a new standard taking into account a range of factors should be established through collective negotiations between the participants of the sharing economy, and dialogues between members of the judiciary, academics, and the policymakers. Further,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and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provisions should apply when sharing firms misuse their distinctive algorithmic management model to compete unfairly to the detriment of consumers and other users. Ex ante regulatory measures designed to protect the personal data of users should be introduced for deployment in the context of the sharing economy. When enforcing these rules, a balance should be struck ensuring free data flow that is essential to sharing firms’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and the need to ensure the level of data security required to underpin a well-functioning sharing society.  相似文献   

18.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立法部门需要对多方面的因素加以考量。其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适当平衡,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避免公民权利受到任意侵犯的首要制度安排。对那些违反法律程序、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从实体结果和诉讼程序上设定妥善的司法救济措施,是保证刑事程序得以有效实施的程序设计。为避免传统的"立法推进主义"制度的缺陷和风险,立法部门应以科学方法观察和总结那些为司法机关所创制的改革经验,及时将那些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吸收到法律之中。  相似文献   

19.
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是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和"侦查中心主义"的产物,其理念是追求"实体真实"。该制度不符合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有违控辩平衡的诉讼原则,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效率降低,且有侦查权僭越审判权之嫌。针对上述弊端,结合检察机关正在实行的以"案-件比"为中心的考核机制,宜尽快废除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作为补偿,应当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证据申请权,改由人民法院进行庭外调查,庭外调查的重点应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对于庭审阶段翻证的证人,不宜由侦查(调查)机关单方面询问核实,而应当通知其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20.
从权利的角度说,"程序参与原则"旨在保障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包括诉讼知情权、诉讼听审权),因而属于"正当程序保障"的范畴。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参与原则普遍适用于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及裁定程序,但适用情形和具体要求各有不同。作为法律原则,若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和法院违反程序参与原则的,均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有相应的纠正程序或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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