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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平 《新疆人大(汉文)》2001,(3)
我国现行的《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论以非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与以往财产“来源不明”法官就拿贪官没有办法相比,毕竟是一种进步。然而,这一罪名量刑上畸轻,贪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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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应不局限于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可采用推 定故意说,其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客观方面应包括: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 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行为人被责令说明但拒不说明或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司法机关无 法查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目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过轻,应予提高,以真正体现罪 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厉惩治腐败。 相似文献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范围不明确、法定刑设置偏轻、刑罚种类单一等具有争议性的法律问题。尽管《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一些表述,但仍需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科学设计和合理界定,明确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设定合理的法定刑,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从而有利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和准确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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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是该罪成立的可罚性前提,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是其实行行为,该罪成立的实质性根据是行为人不履行在特定情况下刑法赋予的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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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家、集体财产、化公为私的问题 ,1988年 1月 2 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997年 3月 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保留了此罪 ,将其纳入分则第八章 ,即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从增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十几年来司法实践看 ,并未达到惩治腐败的立法初衷 ;相反 ,却成为一些腐败分子蒙混过关的“挡箭牌”、“避风港”。因此 ,该条款亟待修订。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追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缺乏前提条件。惩治此罪的前提条件是 ,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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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威信。为此,《刑法》中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打击狡猾的犯罪分子,惩治腐败。但该罪名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体现了诸多不足,本文针对几个方面的问题,概要论述了该罪名的不足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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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为了惩治腐败而规定的一种新罪,其理论上的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正确认识本罪的说明义务、法律依据、举证责任以及定罪判刑后又查明其真实来源问题,是处理本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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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确立以来,对该罪犯罪构成的要件一直存在着很大争议。随着该罪在实践中的应用,其立法上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尽管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最高量刑从5年提高至10年,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上的缺陷,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提出了若干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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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力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26-27
近年来,随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案件的大幅度增加,社会各界对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呼声很高。2009年初,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步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虽然对本罪进行了一些修改,也加重了刑罚处罚,但是笔者认为仍不够科学、严谨,不能很好地适应反腐败工作需要。本文试就一些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原本是为加大反贪惩腐力度,弥补立法不足而设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形中却成了网开一面规避法律的缝隙。近几年的涉及的职务犯罪中,巨额的来源不明财产频频出现,金额不断攀升。该罪名客观上成了一些腐败分子的护身符、避难所和免死牌,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精神严重不符。妥善解决这个问题,遏制腐败分子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获益,已经成为反腐倡廉建设中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相似文献
13.
在中国贪污受贿案中越来越多出现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8年迎来了变动一刻。8月25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建议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似文献
14.
王昭耀.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今年1月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704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近650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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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 ,对打击犯罪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 ,腐败分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现象却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刑法规定的该罪的量刑幅度畸轻。这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放纵了犯罪 ,而且为执法者徇私枉法开了方便之门。建议立法机构比照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进行修改 ,提高法定刑、增加量刑档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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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0日,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海南省国资委副主任刘连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开庭作出一审判决:刘连琏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赃款予以追缴,赃物予以没收。刘连琏——这颗曾在海南政坛上、企业界耀眼的“新星”是如何陨落的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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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1):24-25
为了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现行刑法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其立法及前置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因而必须从刑法理论上加以完善,以满足反腐倡廉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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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9日上午,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济南一审宣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怀忠在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贿赂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另有480.58万元个人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庭依法判决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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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3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庄严宣判: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欧阳松(正厅级)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其妻白建怡犯受贿罪、窝藏转移赃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二人受贿赃款104.8万元,非法所得82.17万元和财产差额部分147.55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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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实践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从三个典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例入手 ,介绍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历程 ,以及我国的立法发展和依法定刑审判实践中所遭遇的尴尬。最后 ,吸取借鉴了实践中的教训和各国的立法经验 ,探讨了在机制和立法上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