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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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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寿步 《知识产权》1995,5(4):32-33
三、证据问题 1、法院的取证、审核工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就是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本案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黑马”复制、销售的已经解密的unFox软件,盖有“中科远望”财务专用章的销售该软件的发票,推销该软件的“黑马”产品目录单,原告委托海淀区公证处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单供单证的案件 ,即 ,对某一案件的事实 ,嫌疑人与证人 ,嫌疑人与被告人之间各执一词 ,相互对立。而除此之外 ,案件中再无其他证据佐证。或者至多只有一些不能形成完整证明锁链的间接证据。对此我们习惯于称为“一对一”的证据 ,对于此类“一对一”证据的案件历来是我们审查案件的难点 ,对此 ,笔者试图从“一对一”证据的特点及审查和运用上谈一点粗浅认识 ,以求教于同仁。一、“一对一”证据的概念及类别所谓“一对一”证据 ,是指案件某一事实的当事人是两个人 ,而这两个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完全相互对立的。这种证据种…  相似文献   

3.
孙洪洋 《中国律师》2003,(12):51-52
日本《刑事证据法》涵盖的基本理念1、当事人、证据裁判及自由心证在日本《刑事证据法》中,颇具特色的是当事人主义、证据裁判主义及自由心证主义,三者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它以当事人为中心,证据为起点,至自由心证得出判裁而告终。当事人主义亦称“辩论主义”,是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理论原则之一。它是指诉讼程序采取双方当事人对抗的方式。诉讼的进行、证据的提出和调查,均以当事人为主,法官只起公断人的作用。于是,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与律师接见往来权和证据保全请求权。而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及搜查、扣押均须依…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的证据”的规则是证据规则中的必要组成部分。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以界定新的证据的含义及其特点。新的证据的排除和认同要根据不同的审理程序和情形来进行。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抗辩。此外,由于提交新的证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要根据公平原则,在符合一定条件时,由当事人分担。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基础。当事人无论是提出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举证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法之权利。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当事人不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可以随时提出证据,而且在诉讼终结之后也有权提出新证据来推翻已生效的判决。这种随时提出证据的方式有其显而易见的弊端:它使“诉讼突袭”成为可能,并易因此导致诉讼拖延,从而直接背离了诉讼效率原则;从另一个角度  相似文献   

6.
杨志彩 《河北法学》2003,21(6):147-151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体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存在弊端,致使当事人搜集证据困难。应完善证据收集程序,加强民诉证据收集的法律保障,笔者建议尽快制定通过《证据法》,以法律形式完善证据提供的一般法律义务制度;完善当事人违反证据提供义务的法律制裁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7.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基于辩论主义的要求,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权限,即当事人拥有请求法院调查证据的权限。当事人对证据的选择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法院调查的证据范围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范围。法院的证据调查实施权受制于当事人的证据调查请求权。当事人通过证据申请的形式行使证据调查请求权,证据申请必须适式、适时。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对方当事人有权对证据申请提出异议,可以提出证据抗辩。当事人的证据调查请求权应当依法受到保障,法院不得预断证据价值,不得基于对证据价值的消极预测拒绝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实施证据调查。当事人的证据请求权具有督促法院调查证据的效力。仅在证据申请不合法、证据调查没有必要以及证据调查存在难以预料的障碍时,法院才可以拒绝调查。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就有关的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 ,即当事人陈述 ,是《民事诉讼法》第 63条规定的重要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它为法院调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及收集其它证据 ,提供前提和基础。一般说来 ,当事人各方陈述都极力陈述有利于己的事实 ,面对不利于己的事实都极力争辩 ,予以否认 ,甚至编造谎言欺骗司法机关 ,以期得到利于己的处理结果。但司法实践中也有这种情况 ,即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这种情况理论上称之为“当事人的自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规制当事人在案件事实形成之后独立实施的违法取证行为。与权益损害型非法证据的排除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在我国已基本达成共识不同,违反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秩序破坏型非法证据的适格性问题仍有待深入研究。国家已经充分保障当事人可以通过不违反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方法收集相关证据的,对秩序破坏型非法证据应当采取绝对排除立法模式。国家无法或者尚未充分保障当事人可以通过不违反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方法收集相关证据的,对秩序破坏型非法证据应当采取相对排除规则,即在“潜在证明利益”与“遏制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证据制度完善的主要手段和途径:该规定纳入有限证据的观念,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促使当事人及时收集和提供证据,推动法院由以往的追求“客观真实”转变为以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提供能证明的“法律真实”的证据作为民事纠纷裁判的依据,避免对证据进行无休止地搜索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的拖延。平衡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避免过分强调证据适时提出而导致实体不公,该规定以“新证据”作为举证时限制度的例外或限制,并对不同阶段的“新证据”作了初步的规定。但由于该规定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制定的,在制度设计上尚存在缺陷,有关“新证据”的规定较为简翠笼统。司法实践中对“新证据”的把握也或宽或严,操作不一。背离举证时限制度设立的本意,造成程序公正和贵体公正的价值失衡。考察与反思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新证据”,对于充分发挥举证时限制度的作用,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证据调查即证据的审查核实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从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立法来看,证据调查都受到了特别的重视,其不仅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同时也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证据调查程序在实现其对于事实探知的价值同时也平衡考虑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核”注重的是如何审查判断证据的技术性规范,而忽略了法官具体审查证据的程序性规范;注重的是法官对于证据的认定,而忽略对于证据的审查核实;注重“结果”,而忽略“过程”.因此,我国对于“证据审核”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应对之通过有效的程序予以约束,另一方面,则应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2.
由于证据收集调查标准的不明确和证据裁定制度的缺失,实务中经常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的规定,在尚未实际调查证据之前以“关联性”审查评价证据的价值,并驳回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的申请。这种“证据预断”的裁判方式混淆了举证要件与心证标准,损害当事人的举证权和听审权的风险极高,应加以禁止或者限制。未来应注重举证一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和协力义务,回归并严格适用司法解释为之设置的消极要件,即法官只有在明确完全无收集调查必要时方可经妥当阐明而驳回,其他的合法预断情形则应当作为例外予以界定,避免任意突破。  相似文献   

13.
一、问题的提出 “优势证据”源自英美法系,近年来,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这一概念被引入到民事审判的实践中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为“明显优势证据”标准,即在事实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  相似文献   

14.
【裁判摘要】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方法之一是比较软件著作权人、被控侵权人双方的软件源程序之间是否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相似文献   

15.
李鸿书  李宏昊 《天津检察》2009,(3):50-51,49
一、“一对一”证据的概念和类别 所谓“一对一”证据,有的学者认为,“一对一”证据,就是指有的案件某一事实的当事人只有两个人,而这两个人对事情经过各执一词,所提供的证据相互对立.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或者至多只有一些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锁链的间接证据。  相似文献   

16.
在贯彻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申请原则上属于当事人的权限和责任。法官仅能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范围内进行取舍,裁量决定是否实施证据调查。法官不得在尚未实施证据调查之前预判证据的价值并加以排除,否则便侵害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在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不合法或者有不能确定期间的障碍、不具备必要性时,法院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证据申请。此种裁判属于诉讼指挥上的裁定,法官可以随时撤销。出于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法官不得全部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其对证据申请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受到唯一证据规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17.
李勇 《中国公证》2011,(5):52-54
证据的采集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制度改革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使得当事人在举证中所担负的责任更加重大.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及证据能否被人民法院所采信.直接关系到案件成败。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不力或举证不充分往往是因为当事人自己因各种原因不能将证据保存、固定下来,导致证据灭失,从而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将“当事人陈述”列为法定证据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审判实务中具体运用当事人陈述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万长红 《河北法学》2003,21(1):86-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 ,弱化和规范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职能。但当事人举证能力未得到相应强化 ,当事人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应在民事诉讼中赋予律师完整的调查取证权 ,推行“调查令”这种间接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 ,切实强化当事人举证能力。该司法解释尚有遗漏之处 ,应修改、完善 ,从制度上最大程度地防止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更好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护其合法权益 ,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20.
所谓不利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作的对于自己不利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示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陈述”属七种证据之一,毫无疑问不利陈述也是一种证据,由于在审判实践中较偏重于书证,物证等,而对当事人陈述作为主要是证据使用相对谨慎,也较少,所以笔者觉得有必要对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采用进行一些研究,由于当事人所作的对已有利的陈述必须有其它证据辅证方可采用,所以本文重点对不利陈述的证据效力问题作一些5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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