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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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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劳资冲突问题逐渐尖锐化,劳动者组织的一场场自发性罢工也引起了理论界关于罢工合法性及其未来规制的争论.许多学者草率的要求将罢工合法化,本文认为,罢工是一件社会成本极大、破坏性很强的行为,我们应该在全面了解罢工的机理及其合法性要件的基础上,审慎地开放罢工权并严格规制.本文从我国当前罢工现状出发,从权利和利益争议、罢工的合法性要件等视角分析罢工权的确立问题,并提出罢工的相关配套规制措施,以期促进罢工的合理合法规制.  相似文献   

2.
为避免刑罚权滥用,刑法理论应当建构集体劳资争议的基本教义:以犯罪论体系的构造判断,正当的集体劳资争议,应当属于刑法中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并从目的正当性、法益均衡性、手段正当性、主体适格性和程序合法性五大条件建构其判断标准;从刑法的限缩机能出发,通过识别和阐述可罚的违法性与集体劳资争议之违法性判断的关联,从而把不具有需罚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由上述教义出发,集体劳资争议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者之间界限分明,司法实践中把集体劳资争议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予以惩治,本身即属于“莫须有”。  相似文献   

3.
劳动争议的二元结构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祝君 《法学》2012,(1):94-103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的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端集中表现为机构重叠、程式冗长、多头管、重叠审,无法达到"公正、及时"的立法目的。我国应接受国际通行的劳动争议属性的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二元结构区分理论,并以"双轨制"的复线方式为争议处理路径。对权利争议,以社会、民间机构调解或仲裁为先。调解成立的,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不成立的,可提起诉讼,一审终局。仲裁"一裁终局",不搞司法续尾。对利益争议,由劳动争议三方协商机制管辖和处理,该机制应具有处理终结权。申言之,应以二元结构理论为基础,以复线处理方式为路径,重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相似文献   

4.
所谓争议行为系指劳资争议当事人为达成其主张,所为之罢工或其他阻碍事业正常运作及与之对抗之行为。因而,设置纠察线行为并非罢工行为本身,而可归类于劳资争议行为之一种。工会罢工时,如有设置纠察线,仍应另外认定设置纠察线是否符合于要件。以美国法之经验,合法纠察线设置与抵制行为之要件,仍需符于不违反集体劳动法对主体、目的、手段与程序之禁止规定。不应限于罢工时才可以合法设置罢工纠察线。  相似文献   

5.
在法律上承认和规范劳动者的罢工权,防止非法罢工,不仅有利于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维护,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罢工权不是孤立的,劳动法领域中的罢工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劳动权利,是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劳动者组织工会的权利(团结权)、集体谈判的权利密不可分。劳动者享有法律所保护的合法罢工权。罢工基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局限于劳动关系领域,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律上确立劳动者享有合法的罢工权后,如何保护依法罢工的劳动者的利益是法律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到劳动者罢工权是否能真正享有的保障。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应当赋予劳动者罢工权,但当罢工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的时候,罢工权就应该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6.
社会冲突型行政争议具有主体范围的广泛开放性、利益关系的多元交织性、原因结构的错综复杂性等特征。为了实质性地解决此类争议,需要将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内容从单纯的规范合法性审查逐步扩展到对政府内部体制的合理性、政府公共政策的正当性、社会结构的均衡性等层面的审查。为此,有必要本着司法能动主义、程序合作主义和司法最终主义三个原则,设计一个专门针对社会冲突型行政争议的集团诉讼调解程序。  相似文献   

7.
李树民 《证据科学》2020,(2):172-178
我国劳动争议的证明责任规范呈现碎片化、粗糙化倾向,实务中存在对劳动争议证明责任二元结构理解的混沌状态。司法实践呼唤劳动争议证明责任规范走向体系化、精细化,客观公正目标的实现需要主观证明责任的理性回归。文书提出命令和证明妨碍制度提供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观证明责任的契机;立法规范应当立足待证事实,完善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客观证明责任理论体系。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待遇、管理行为和公司单方控制证据的特别事实要件,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客观证明责任,其余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应符合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一般立场。  相似文献   

8.
朱超 《金陵法律评论》2004,(4):35-40,62
群体性劳动争议有一定的成因、特点与规律.反映为市场化的利益诉求必须通过市场化的三方体制建设和企业层面的有效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来及时疏导、化解和调节.应分析群体性劳动争议生成的内外部因素,把握其特征.在企业微观经济层面,应强化劳动者的组织化程度与约束效应,构建群体性争议消解的制度、机制建设框架.在宏观层面,应积极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强化三方协商的体制性建设与创新,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步得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在注册制框架下,商标权的取得与注册有直接关联,较少涉及商标使用,因此容易产生恶意商标注册和恶意商标使用问题。我国《商标法》从“非使用性目的”“非正当性手段”以及“违反合法性条款”等方面,对出于不良动机而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进行规制,形成了恶意商标注册类型化的系列条款。恶意商标虽然能取得权利外观效力,但经无效宣告制度补正后可能产生权利终止的效果;即便部分恶意商标转化成无争议商标,其使用也应受到法律规制。商标法的未来改革,应注重以商标使用为内核的正向规范和以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为对象的反向规制,在立法规范、行政确权审查和司法裁判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罗勇 《法学评论》2015,(3):173-178
解雇行为具有形成效力,雇主的解雇决定送达劳动者即发生消灭劳动关系的后果。劳动关系的属性使得不当解雇的事后救济往往无法完全补偿劳动者的损失。建立不当解雇之临时救济措施,有条件限制解雇行为的形成效力是现代国家的普遍作法。我国现行法律不仅未在实体法中规定解雇争议期间劳动者的工作权,也未在程序法中设置相应的保全措施,使得劳动者在司法救济期间的相关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赋予部分劳动者在解雇争议处理期间享有继续工作的权利,以及建立行为保全措施,构建不当解雇之临时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11.
从自决权的本体范畴看,自决权必须包含两个维度:一是“自主决定的权利”,涵盖了自决权的权利主体与权利目的;二是“自由决定的权利”,涵盖了自决权的权利手段和权利内容.从国际法规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目的、权利内容和权利手段四个方面看,“港独”主张的“公民民族自决”、“全民公投”等理论和政治观点不具有合法性.自决权不能适用于分离主义运动,“港独”以“公民民族自决”为理论依据,以“全民公投”为实现形式,以“香港独立”为目的的做法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相似文献   

12.
车骋 《新法规月刊》2021,(5):175-186
针对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法院普遍遵循形式合法性审查进路.然而,这一审查进路出现了现实困境,即同一适用要件下的审判逻辑矛盾和审查强度不一.解决上述困境需要重新厘定法院在高校惩戒行为中的审查边界.一方面,基于我国目前法律供给不足的现状和防止国家公权力过度侵入高校自治领域之考量,立法权无法积极担负监督高校行为的任务;另一方面,基于学生权利保障之需要—防止高校以自治之名侵害学生正当权利,法院应积极行使高校惩戒行为的审查职能,在合法性审查标准之外纳入正当性标准.纪律性惩戒行为与学术性惩戒行为审查标准应有所区分,前者适用合法性与正当性审查标准,后者则适用正当性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3.
范围 《当代法学》2016,(2):102-109
近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引发的争议案件不断增多,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尚不完善,且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由此导致争议处理程序选择和实体裁判的困境.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股票期权激励为劳动报酬,其争议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处理.但基于股票期权激励的非对价性及其法律关系的独立性,本文认为股票期权激励争议应按合同纠纷予以处理,而其中有关服务期、违约金条款以及导致员工丧失行权资格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合法性的争议应为劳动争议.根据司法裁判文书分析,我国目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实施及其争议处理中存在较多问题,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李激汉 《北方法学》2015,(3):149-160
目前法院处理公司章程修改案中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裁判思路:一种是主张尊重修改章程法定程序的效力,仅对程序的结果即股东会决议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另一种则主张直接从程序入手,要求特定事项的章程修改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才有效。哪一种主张更合理,存在争议。通过梳理裁判思路背后的学理基础,发觉前一思路自由裁量依据不足,而后一裁判思路直接与公司法上的程序规则相冲突,具有合理性而又不具合法性。因此,需要从立法上根本解决公司章程修改案的司法裁判难题。具体而言,立法可以考虑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超级多数决和类别表决制度来完善现行《公司法》上的多数决规则,从而增强其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能力。  相似文献   

15.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一方面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另一方面则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单方调岗体现了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博弈.司法实践中,解决因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就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将调岗目的的正当性、调岗程序的合法性、调岗结果的合理性作为调岗行为正当性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6.
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税务争议呈多发趋势。而解决各种税务争议多着眼于传统的途径即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使得在税务争议解决实务中已存在的调解、和解、仲裁等替代性税务争议解决方式没有可靠的理论支撑和法律依据。因此,对税务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进行研究,以有效解决各种税务争议,成为税法理论界及实务界十分关注的课题。笔者从税法适用的角度,对引入税务争议ADR的法理合法性与现实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尝试研究国外税务争议ADR的成因、背景和运作状况,以借鉴其规则或惯例,为我国引进并完善税务争议ADR提出构想。  相似文献   

17.
邹青松 《法商研究》2024,(1):107-123
超级平台公司承载着重大的公共利益,但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对其难以提供有效的保护。国家作为超级平台公司治理失败的剩余风险承担者,对公司治理施加干预具有正当性。黄金股是国家介入公司治理的一种特殊干预机制,它在我国表现为国家特殊管理股,并被初步适用于部分互联网平台公司。将国家特殊管理股引入超级平台公司治理的正当性前提是,其干预产生的成本应保持足够低的水平;传统的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会造成过高的干预成本,因此不宜引入超级平台公司治理中。超级平台公司治理应转向一种新型的、干预成本足够低的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这一国家特殊管理股应定位为公司法框架下行使的行政权,其主体适用范围限制在“超级平台公司”,客体适用范围限制在“系统性风险”。其具体的实施机制,应当放弃通行的“股东+董事”的实施模式,而改采“股东+监事”的模式,并在此种模式下,赋予国家监事和国家股东特殊的权利地位。  相似文献   

18.
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明确废止,企业是否享有经济处罚权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实践中,不乏企业为了更好的管理,以其自行制定的公司规章对劳动者施以一定的经济处罚,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文首先探讨了我国理论界关于企业经济处罚权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争议,并从中得出结论即尽管企业的这一做法在我国目前不具有合法性,但是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此为更好的发挥企业经济处罚权的管理效用,同时平衡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一方面应当赋予企业一定的经济处罚权,另一方面也应当对其权利的内容以及适用程序等方面予以一定的规制。  相似文献   

19.
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有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此,在理论和实践上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分歧。有人认为,这仅仅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的规定①,是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履行的程序义务,因此是对劳动者权利的  相似文献   

20.
本文指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和客观公正义务,决定了其在“排非”程序中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防止法官被非法证据污染而产生偏见的风险,有利于保障庭审程序集中、高效进行.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非”程序运行中,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比例不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较低、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形式化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强化检察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专题教育培训,纠正其认识误区,树立先进、科学的司法理念;赋予检察机关在“排非”程序中的权利告知义务,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程序保障;提高律师在“排非”程序中的参与率和辩护质量;设立以听证为主、书面审查为辅的证据合法性调查核实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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