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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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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小兰 《法制与社会》2011,(24):288-289,295
随着网络传播的发展,著作权扩张到网络环境中。为实现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保障公众利益,促进网络信息自由流通,顺应对著作权人精神权利尊重和保护的国际主导倾向,著作权人应该得到网络著作权之精神权利的保护。网络著作精神权利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相似文献   

2.
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信息获取越来越方便,网络正在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和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在网络上的到迅速传播,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作品的产生和传播变得便捷,但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也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频频发生.本文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及网络著作权保护,如何在促进网络文化迅速发展,支持网络作品合理使用权的前提之下保护作品著作权和著作权人合法利益作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技术发展的冲击下,我国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难以应对著作权管理发展的需要,为平衡广大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利益,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应当在我国予以立法确认.在尊重著作权人的同时,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维护使用者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利益,并促进文化发展.  相似文献   

4.
纵观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它总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在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不断地调整与平衡利益关系,最终实现的是著作权法的社会功能即在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下社会公众能够最广泛地使用作品。随着因特网在我国的迅猛发展,涉及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因为我国在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还有许多空白,因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面临如下问题。  相似文献   

5.
非法演绎作品的作者能否就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并无明文规定,但不能无视演绎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忽视其享有著作权的合理性.因此,非法演绎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为防止与原作品著作权人刑益产生冲突,对该著作权的保护应当给予一定的限就.  相似文献   

6.
杜明强 《行政与法》2013,(8):120-124
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信息沟通平台,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亦产生了法律上不可避免的问题:即微博的著作权问题.微博是否受保护虽有争议,但依据《著作权法》,只要其内容符合作品条件,就应予以保护.囿于微博自身特点所限,法律救济渠道不畅,导致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为净化微博使用环境,建议确立微博著作权侵权之认定标准、实行微博实名注册使用机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争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等制度采保护微博著作权,维护微博著作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7.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网络著作权即是指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及著作邻接权权利。由于网络相对传统,具有其特殊性,在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所以,本文将对网络著作权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与认识。  相似文献   

8.
网络著作权人是进行网络著作权贸易的主体,其身份是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时主张权利的基本前提.网络著作权权利主体身份的确认主要涉及到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的确定,在实践中可依据署名推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倘若署假名或未署名,可利用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由网络服务商提供证据、借助数字作品版权登记等平台和通过公证的书证认定网络作品作者.  相似文献   

9.
数字时代著作权授权方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润涛 《知识产权》2005,15(5):35-40
通过著作权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是使用他人作品的通常途径,即使是数字时代的到来,也没有改变这种规则.而随着数字复制与网络传播技术紧密的结合,作品的利用异常的便捷,加上著作权授权方式的贫乏、授权效率的低下和授权成本的增加,带来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失控,大量的未经授权的使用充斥着数字与网络环境,著作权人感到迷茫,极大地打击了作者创作的积极性.所以,数字时代,要把著作权人从这种困境中解脱出来,本文从增加授权方式、提高授权效率和降低授权成本上进一步思考,深入研究了数字时代的著作权授权方式.  相似文献   

10.
网络技术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信息传播与复制的速度和途径,也改变了著作权原有的生存与保护环境。网络环境下的社会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冲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突出。本文拟从著作权的发展背景以及立法对著作权保护入手,探讨网络环境下在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保护与社会利益保护之间冲突的理性思考.  相似文献   

11.
英国于2010年生效的数字经济法,规定以初始义务细则的形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其收到的来自著作权人的侵权报告,向网络用户发送通知并在一定条件下向著作权人提供侵权清单.如果初始义务细则的实施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还要制定技术义务细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用户采取限制接入等措施.这部法律在打击网上著作权侵权的同时,对于著作权人在保护网上著作权方面责任的强调、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对于网络服务发展的考虑,非常值得我国学习.  相似文献   

12.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知识普及变得更容易的同时也使著作权人的权益面临更大威胁。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权利的脆弱性、易受侵犯性和侵权行为的低风险、高收益性都更加凸显。应对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国际立法呈现加强保护的趋势,其中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日渐突出。由于我国刑法对著作权仍局限于传统环境下的保护,滞后性明显。因而结合我国实际,完善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成为一个必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李睿 《法制与社会》2010,(35):133-134
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规范网络原创文学的法律不完善。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分析了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侵权特点和管辖关系,进而提出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三个对策:一是著作权人应建立并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二是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三是建立通知——取消制度。这样通过立法机构的努力,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配合著作权人自身的措施,为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14.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作品以一种全新的形式出现,即网络作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作品引起的版权纠纷越来越多,这就给著作权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挑战,也给其发展和提高带来机遇。深入研究和探讨涉及网络著作权、邻接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仅有利于这类纠纷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人们网络行为的自我约束,促进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社会氛围的形成和网络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在音乐电视作品上,音乐作品作者与音乐电视制版人的关系不是影视作品创作者和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关系,而是基础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关系,所以在音乐电视作品上存在音乐作者和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著作权。因为音乐电视作品中音乐价值的突出体现,应当保护音乐作品作者的权利,不能规定音乐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推定转让。  相似文献   

16.
论网络环境下期刊著作权的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陈立风 《法学论坛》2007,22(3):78-83
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期刊著作权常常被忽视,网络环境下期刊著作权的侵犯问题与此不无关系.期刊著作权人以期刊整体为客体享有人身性与财产性著作权.期刊著作权不是双重主体,期刊社或期刊的主办单位是期刊著作权主体.当前互联网的发展使侵犯期刊著作权更加容易,给期刊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挑战.在网络环境下保护期刊著作权,要解决好取证问题与诉讼的地域管辖问题,并确定包括网络服务商在内的责任人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  相似文献   

17.
建筑物上著作权与物权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罗莉 《政治与法律》2005,11(5):83-88
作品之上的物权和著作权之间存在着冲突,这一点在建筑作品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建筑作品的完成本身不构成发表,将建筑作品公之于众也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展览权.著作权人对于建筑作品同样拥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其行使不得不合理地妨碍建筑作品所有人的物权.在建筑作品侵权纠纷中,司法部门应当禁用拆除违法建筑物、慎用停止施工而多用赔偿金等手段来给著作权人提供公平合理的救济.  相似文献   

18.
高鹏飞 《法制与社会》2012,(22):290-291
数字图书馆发挥着传承人类文明,促进文化传播的职能,但P2P读者用户之间进行的信息资源共享中涵盖许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数字图书馆因此被夹在合法的网络作品权利人和社会公众读者用户矛盾的中间,既要维护作品权利人利益,也要传播作品给读者用户.本文探索采取法律和技术相结合的双重保护措施,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又能促进信息交流与传播.  相似文献   

19.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著作权限制的形式之一,其根本精神是为了协调和均衡著作权人、社会公众和作品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网络作为当今社会一个鲜明的标签,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已经逐渐步入正轨、被人所接受,但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限制却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实务经验积累。本文通过相关现状的分析,在认定著作权法定许可在网络环境下是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基础上,简单地提出了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方向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著作权权利的客体(作品)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使得权利人对其只能施以虚拟占有,而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署名是这种虚拟占有的有效表现形式。正是因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拟制占有而非现实的占有,容易出现著作权人将其权利多次转让给几个受让人所产生的善意取得问题。笔者尝试着从著作权的公示方式角度出发,并结合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对著作权是否存在善意取得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并对建立和完善著作权权利变动的登记制度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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