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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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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般监督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依法请求有关机关审查处理的活动。由此可见,一般监督检察权的权力主体是检察机关,权力客体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权力内容是对上述法律文件是否遵守宪法、法律实施检察监督,其权力行使方式是向有关机关提起合宪性、合法性审查的请求,但自身不享有直接审查或评判上述法律文件的权力。  相似文献   

2.
《法治与社会》2010,(10):4-9
法律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内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相似文献   

3.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呼种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的、属于法的各类渊源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我国目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发行、出版还比较混乱,这不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利于政务公开。  相似文献   

4.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在法律领域存在狭义化使用的趋势。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应该高于相应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与之具有同等效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立法性文件也应划分为法律与规范性文件而不是将它们混为一谈;通过宪法解释确认各级司法机关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或许是解决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混乱实践的一种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5.
准法律推定——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中间领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褚福民 《当代法学》2011,(5):107-114
在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之间,存在一类准法律推定,它是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厅室、省级法院、检察院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某问题发布的座谈会纪要等非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推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类似的规范性文件。准法律推定符合法律推定在结构和效力方面的特征,具有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一般介于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之间。准法律推定出现的原因有三:我国多元化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体制,更为灵活地应对司法实践中问题的需要,设置准法律推定受到的限制少,程序方面更为方便。从理论角度来说,准法律推定影响着理论上推定的分类,部分影响了从事实推定到法律推定的演进阶段,对于完善推定的规制具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6.
试论法律位阶制度的适用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律位阶制度针对何种对象适用 ,这既涉及到对法律位阶实践功能的认识 ,也与法律位阶在宪政体系中的作用有关。本文认为 ,法律位阶仅适用于一国法律体系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法律规范并非法律位阶制度的适用领域 ;法律位阶仅调整成文法律之间的规范冲突 ,而不涉及在成文法律规范与不成文法律规范之间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 ;法律位阶制度解决的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合法性冲突问题 ,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间的违法冲突 ,则应当适用违宪审查制度而不是位阶制度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7.
马春生 《政府法制》2013,(31):44-48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在整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是明确的,但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还会涉及除制定主体以外的其他相关主体,这些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参与了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制定、  相似文献   

8.
权利救济是评判法律体系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个案情形下的权利救济方面,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但是,当人民权利遭受来自公权力机关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的侵害时,则明显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构建。加快这方面的制度构建,是保护人民权利的必要,也是健全法律体系、实现"中国(法治)梦"的当务之急。这一制度至少应包括两点:一是使得涉嫌侵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司法解释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二是因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司法解释受到损害的权利人能够获得赔偿。  相似文献   

9.
多元的物权法源及其适用规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常鹏翱 《法学研究》2014,36(4):114-137
从我国物权的立法、司法、交易等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物权法源是多元的。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源中,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物权法等狭义法律是核心,它们的位阶平等,相互间存在替代、细化、补充等关系。狭义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变通规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解释和细化了狭义法律,在不违背狭义法律目的的前提下,给物权内容提供了重要支撑。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认可的法源包括国家有关规定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上述法源之外,习惯与物权法的根本宗旨、基本定位、整体风格、相关规定等高度契合,在无其他法源可供适用时起到补充作用。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在农村土地物权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它与狭义法律不一致时,承载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的党中央文件可作为法院裁判说理的依据.但不能成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10.
我国有关法律将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规章相区别 ,将前者不作为法律规范看待 ,但又未提出区分二者的明确标准。事实上 ,行政法规、规章与创制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规范效果及制定程序界限模糊 ,规范性文件还往往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审查基准。从德、日、美等国的有关制度可以看出 ,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界限是是否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 ,是否具有外部规范性。就此而言 ,我国的创制性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1.
汪君 《法学家》2020,(1):105-115,194
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重要裁判说理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民事司法适用之法理基础,在于其是我国规范等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民法非正式法源,且在公私法融合的背景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也无可避免地需要适用于民事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民事司法适用分为法源与非法源意义上的适用。非法源意义上的适用,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认定事实之依据"。法源意义上的民事司法适用规则,包括形式、实质、程序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环境标准制度的症结是自我规制理念的缺失。德国法带来的启示是强化由半官方的中间组织主导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因而,在行政组织法和程序法上,应实现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承担起草审查工作、以公众理性制衡专家理性、保障决策者的中立性、促成公众积极参与并确立政府对程序的监督。如此改革后,环境标准虽不是国家法规范,但仍可对环境执法和司法审判发挥一定指引作用。  相似文献   

13.
屈茂辉 《中国法学》2014,(2):123-141
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体制下,除宪法和一些基本法律外,同一主题的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大量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实际起作用的是哪一层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值得探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为2011年新建立的制度,以此为对象分析上位法与下位法内容相关性,颇具典型性。基于现有数据,在形式上分析立法结构,在内容上把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法律文本从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程序、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强拆规定和法律责任等进行解构对比,发现:下位法重复立法现象严重;上位法被严重架空;无立法权的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客观上与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具有同一的效力;有立法权限的省级立法不太活跃;实际起作用的是市、县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立法的乱象亟待规范。  相似文献   

14.
行政机关或党政机关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实践中的现实图景。通过对教育领域的实证考察发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互动模式,并在当前改革背景下形成了法律文件共同治理的格局。新时期法律文件共治模式既具有法律位阶理论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法理基础,也源于“文件治国”在社会政策变迁中的功能多元化需求,以及行政效能原则下的实践基础。法律文件共治模式在治理实践中的功能发挥,需要以厘清二者内容边界作为前提条件、以二者体系共存的相容性作为价值指引,以及以法律的立改废释与文件的清理备案作为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5.
孙波 《政治与法律》2021,(1):107-120
目前,我国缺乏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溯及力的法律规定,理论上对备案审查结果是否有溯及力等问题也有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撤销的法规嗣后无效,被要求修改或废止的司法解释自议案通过之日起停止施行。此种规定与理论界的认知存在着较大差异,正式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则取消了有关溯及力的内容。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涉及法的一致性、法的安定性、公民和组织的权益、公共利益、信赖利益等多种法益,需要对这些相互之间关系复杂的法益进行综合的衡量。在我国,构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溯及力制度,应以专门且更高级别的文件规定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问题,对立法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实行备案审查决定上的无差别适用。与此同时,应在衡量法益的基础上赋予“撤销”和“废止”相同的效果,并对基于无效规范所作的司法裁判及其他行为进行效力区分,还应当在比较规范性文件与其所违反的上位法的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的基础上决定溯及力的起点。  相似文献   

16.
The article illustrates the universal nature of lawby phenomenologically considering some legalcategories: legal subject, legal interpretation, legalmeaning, and third person. The starting-point is theuniversalizing nature of some fundamental rules ofpractical discourse, respectively of legal reasoning.Like universalizability, this is a process that can besemiotically explained. Semiosis itself presupposesmediation; besides, it posits that the principle ofuniversalizability has no direct effect. It usesmediators. The instance of `third' as such amediator is clarified in various aspects and levels.This instance refers to impersonality. The positionalcharacteristic of semiosis excludes any participationof subjectiveness. This universalizability is backedup both by the reference itself and by its referenceto law. Relation to law is a relation of likeness. Asa relation it is a predication, i.e. universal. Itrefers to the normative quality of law, which isuniversal, too. Substantially, the co-relations oflikeness are explained like a shifting of legalmeaning from one position of semiosis to another. Themeaning is universal unlike the sense. Through itsmediation 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bility rulesover the semantic continuity of law, including itsknowledge. Beginning with a universal, through theplay of semiosis, the subject can perceive theuniverse of law.  相似文献   

17.
Why Interpret?     
JOSEPH RAZ 《Ratio juris》1996,9(4):349-363
Abstract. My article is about legal interpretation, but not about the question: how to interpret the law. Rather its aim is to make us consider seriously the question: Why is interpretation central to legal practices? After all not all normative practices assign interpretation such a central role. In this regard the law contrasts with morality. The reason for the contrast has to do with the status of sources in the law. There are no “moral sources” while legal sources are central to the law. Legal interpretation is primarily—I will suggest—the interpretation not of the law, but of its sources. To understand why interpretation is central to legal practices requires understanding the role of sources in the law: the reasons for having them, and hence also the ways in which they should be treated. I will show how reflections about these topics connect with some traditional jurisprudential puzzles, such as the relations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Are there gaps in the law? Is the law or its interpretation objective or subjective?  相似文献   

18.
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分析——兼论行政法学研究方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古力  余军 《中国法学》2004,(5):37-44
本文从行政法律责任概念的语义分析入手,在法规范的语境中从逻辑形式、社会事实和价值评价机制三个方面阐释了行政法律责任概念完整的构造,进而展开对行政法研究方法的思考。文章认为,作为法律学分支的行政法学之研究方法,应当在综合考量法的各组成要素的前提下,以法规范为其核心研究对象,着重于法规范本身的逻辑及形式层面的阐释,同时又不排斥法律中的价值考量,在实证规范的约束下寻求价值的客观化,从而避免沦为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另外,行政法学还应该是一门具有教义性质的学科,它要求研究者的认知过程必须受到预置规则的限制,而不能流于形而上或本体论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探究。文章指出,中国大陆行政法学上行政法律责任的误区在于:忽视了这一法律基本概念的教义性和规范性,从而将法律责任的研究导入非法律学的歧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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