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程序主体的当事人对于诉讼的进行及结果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是诉讼结果的利害归属者,因此当事人陈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当事人陈述的双重涵义入手,通过对我国当事人陈述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进而主张引入当事人听取制度和当事人询问制度,对当事人陈述加以区分,作双重涵义理解,以期构建合理、可行的当事人陈述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的功能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事人陈述是在任何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存在的一种诉讼材料。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陈述可分为事实(主要事实)主张、自认和其他陈述三个部分,各部分具有不同的功能。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陈述仅具有单一的证据功能。但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理念的转变,当事人陈述的功能逐渐走向了多元化,从而与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陈述的功能趋于一致。在此背景下,仍有必要在审判实务操作中强调和重视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功能。 相似文献
3.
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之检讨与重构——兼评民诉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第十七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本人陈述具有阐明案情和证明事实的功能.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根植于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缺失阐明案情的功能并且证明事实的功能极弱.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重构当事人陈述制度势在必行.《第三稿》第十七章以价值分析方法构建的当事人陈述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缺陷.重构当事人陈述制度必须采取功能分析的方法,在此基础上建立听取当事人本人意见制度和当事人本人证言制度. 相似文献
4.
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兼论“以当事人为本”之诉讼构造法理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所要阐明的是民事诉讼制度"为谁而存在"的问题。按照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应当以"当事人为中心"而构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让其发挥决定、支配和主导作用;而法院则应当为满足当事人的诉讼要求提供妥当的"司法服务",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创造具有"亲和性"和"易于理解"的诉讼空间。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还要求建立以当事人为主导、畅通主体之间的"对话"与"沟通",形成既有"分权"又相互"协作"的诉讼构造关系。 相似文献
5.
当事人讯问乃以当事人本人作为证据方法,以其陈述作为证据资料的证据调查方式。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当事人讯问为大陆法系民诉立法例所普遍肯认,由于当事人讯问对事案解明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各国民诉立法大多已将其作为独立的证据调查手段予以规范。在当事人讯问制度下,当事人所作之陈述乃当事人向法官报告其所经历、体验之事实,性质上为证据资料,与同为当事人陈述的作为诉讼资料的主张及基于阐明处分所作的当事人陈述迥然不同,与同为人证的证人陈述亦多有分际,不可不辨。因当事人讯问强调当事人对事件的描叙,故仅自然人始具有当事人讯问能力。而非自然人作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应以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予以讯问。我国现行民诉法虽承认当事人讯问具有独立证据方法之地位,但由于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存在缺失,故当事人讯问应有之机能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并未得到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承认当事人陈述具有独立的证据地位,但由于具体制度安排存在缺失,导致该类证据的应有功能在民事诉讼中并未得到有效发挥。设定当事人到场及陈述义务,规制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方法的程序运作,可充分挖掘和发挥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功能。 相似文献
7.
异议是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目前,当事人异议存在覆盖面窄、裁决方式不统一、与其他救济方式协调不足等弊端,有必要对其功能和价值目标重新定位,按照权利拓展和救济加强、过程救济和结果救济并重的思路,重视与其他救济方式有机分流、功能耦合,同时扩大其适用空间、完善其操作程序,以达到制约诉讼进行过程中的法院职权行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当事人陈述:比较、借鉴与重构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考察英国、美国、法国、奥地利、德国、日本、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澳门、我国台湾及祖国大陆法律中关于当事人陈述的规定,比较分析上述国家和地区如何区分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与非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如何保证当事人所作出的真实陈述等问题,就会发现当事人陈述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并未能得到真正发挥,因而需要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来激活这类证据。应当把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从证据中分离出去,作为诉讼上的自认来规定,通过设置询问当事人,把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补充性的证据,通过规定宣誓和罚款,为当事人作出真实陈述设置事前和事后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9.
论当事人之诉讼促进义务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是现代各国为阻止诉讼程序滥用、防止诉讼程序滞延而提出的旨在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其权利和推动程序之迅捷进行的行为规范.其主要表现于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审前意见交流等诉讼阶段,违反之将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我国民诉法对此规定显有缺失,应对其做进一步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0.
11.
被告人未经宣誓陈述制度是英关法的一种特有制度。在英关法中,未经宣誓陈述不是证据但却有证据效力。英关法废止被告人未经宣誓陈述制度的做法,反映了被告人在法庭上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大陆法及我国在理论上认为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是一种权利行为,无如实陈述的真实义务,这违背了证据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民事起诉状的功能应当定位为起诉功能和准备功能,起诉功能是起诉状的本质功能。由此,起诉状要素应当分为必备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起诉状对"当事人"的记载应当达到能够使得当事人特定的程度;对"诉讼请求"的记载应当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起诉状对"事实与理由"的记载只要达到辨别本案的诉讼标的即可。 相似文献
13.
14.
相对人迟延举证是指相对人在行政诉讼过程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及时提供的证据用以反驳行政主体的决定或是证明自己主张。根据迟延的原因及相对人迟延的主观心态不同,迟延举证可能表现为相对人恶意的证明妨碍或是陈述申辩权的怠于行使,也可能是相对人行使权利客观受阻。应区分迟延举证的不同情形,设置各自相异的诉讼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仅区分两种情形予以规定,显然有嫌粗漏。 相似文献
15.
被害人陈述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被害人陈述作为我国一类独立的刑事证据 ,它与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截然不同 ,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证人证言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 ,既有利于正确揭示被害人陈述的特征 ,合理界定它在未来刑事证据立法中的地位 ,也可以借鉴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 ,加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16.
对教育学教材的文本性质与书写方式的思考,是进行教材建设的理论前提。在以知识为中心的课程观的影响下,传统教育学教材追求知识的精确与理论的完备,忽视教材的人文性与生命性;强调教材教育知识的权威性,而忽视教育知识的对话性与生成性。其书写遵循的是知识的逻辑而不是生命意义的逻辑,强调的是文本的正确性,而忽视文本的反思性与创造性。教育学作为一门以人文事实为基础的学科,其知识的不确定性与实践的开放性决定了,追求确定的教育知识是徒劳的,将教材作为不可质疑的权威也是错误的。由此,我们需要反思教材的文本性质,重构教材文本的书写方式。 相似文献
17.
葛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4):34-41
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是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的必经程序,在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或地区也颇为常见,而这一制度未必能达到预想的效果,反而会产生诉讼效率低下、庭审效果不佳、无法与法庭辩论形成呼应等弊端。作为控方证明行为体系中的开场行为,改革思路应当是将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改造为为公诉证明构造清晰提纲的开庭陈述。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上规定太笼统 ,相关法律规定不统一 ,关于刑事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的法律规定不全面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易被忽视、民事证据规则不能完全适用、审判人员审判观念存有误区等问题 ,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废成为讨论焦点。在立法上明确程序选择权、解决民事刑事法律在刑事损害赔偿方面的实体法规定、提高刑事审判人员的综合专业素质 ,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得到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19.
作为一种证据规则,证据补强是针对某种证明力薄弱之言词证据,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提出.证据补强规则与我国“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质上具有相通性.作为一种当事人证据,被害人陈述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或者证明力.在口供补强已经被我国刑事诉讼法移植确认的情况下,确立被害人陈述之补强规则也是合理的.具言之,在被害人陈述成为案件定罪的关键证据或者仅有的证据时,应当对该被害人陈述进行证据补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