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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程序衔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的衔接关系的设置缺乏统一标准,不仅无助于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甚至还会引发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侵蚀。各国对此存在较大差别,并呈现出三种各具特色的模式,但设置标准的明确、设置目标的正当、司法与行政优势的发挥以及司法最终原则的保障是各国制度演进所表现出的共性规律。我国应当在借鉴域外模式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复议终局型,重新设定复议前置型,严格限定迳行起诉型,并大力推行自由选择型。  相似文献   

2.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种最重要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纵观世界各国法治实践,受具体国情的影响,在二者衔接关系上,各国立法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的设置虽不尽相同,但总体上表现为穷尽救济原则和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两种模式。我国由于行政法的研究起步较晚,导致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纷繁复杂,其设置缺乏统一标准,两者的衔接关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利于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和公民权益的有效维护。  相似文献   

3.
刘淑满 《法制与社会》2011,(24):154-155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机制,也是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机关设置,法律责任承担、审理程序及与司法的衔接问题上都存在诸多不足。当务之急是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协调、行政复议具体的程序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当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统一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法律适用、受案范围,复议审理模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是两种不同的行政救济途径,在基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侵害。由于立法本身的缺陷,这两种制度的衔接不尽合理,使其并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应构建行政复议前置与司法终局相结合的统一衔接模式,积极探索并赋予该模式以崭新的内容,并遵循保护相对人权益原则、司法最终原则、高效便捷性原则等三项原则,以此制度设计来调整和完善中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对于保护相对人权益和防止政府行为偏差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创建和发展过程中由于价值取向上的多元化矛盾,导致在复议制度的建构与执行中存在诸多困惑与迷离,制度的发展日渐式微,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日益凸显。因此,行政复议制度的建构,其最为根本的价值取向就是实现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制衡、监督行政管理权的行使。在这一价值取向的指导下,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建构必然要走有限司法化的道路,即组织模式建构上以行政为主导,建立相对独立的集中行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局;纠纷处理和裁决程序上以司法化为主导,简化适用司法审判程序,并处理好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使其成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初审程序,真正起到过滤器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税收司法是税收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存在发生率低、撤诉率高的状况,通过分析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指出这种状况既有必然性,又反映了当前税收立法、司法的不足,建议通过扩大税务司法审查的范围、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等措施完善现行税务行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8.
黄芳 《行政法制》2004,(4):31-34
行政复议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审查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复议通过行政司法途径,依特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兼具行政性与司法性于一身,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9.
起诉与受理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始阶段。起诉是启动司法审查程序的前提条件 ,与其他诉讼程序一样 ,行政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只有在行政相对人起诉后 ,才可能引起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受理是为防止相对人滥用诉权任意起诉而设置的审查程序 ,通过审查相对人的起诉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接受相对人的诉讼请求 ,从而判断是否将争议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从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与受理一章的规定可以知道 ,在起诉与受理阶段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 ;2 .原告的起诉期限及其延长 ;3.原告起诉条件的设置 ;4.人民法…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完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也走到了一个关键节点。域外行政复议制度各具本土特色,但也存在一些普适性规律。通过对德国、美国、英国、日本、韩国有关行政复议体制、行政复议程序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三个方面进行梳理,认为存在以下共通性规律:行政复议以公民权利救济作为重要目的,并逐渐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复议体制越来越强调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行政复议程序应注重正当程序原则;行政复议裁决在大多数国家都可诉,但是采用自由选择模式还是复议前置模式,以及经过复议后的被告问题,需要考虑本土实际情况。我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应当在充分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争议的特点以及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的现实之需,对未来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和程序等问题做出有效回应。  相似文献   

11.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2.
徐继敏 《现代法学》2004,26(6):93-98
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采取怀疑或否定态度,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实行全面审查。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采取尊重态度,对事实问题采用宽松的审查标准。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一般不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进行全面审查。我国应当重新思考人民法院的全面审查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行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对一般案件事实,如果法律规定以具备某种性质为要件时,审查行政机关对事实性质的判断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重大的或对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中的成熟性原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成熟性原则是现代行政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原则,对于协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促进司法职能的正常发挥具有重要意义,最终将有利于维护和救济公民权利。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尽管有着对“成熟性”原则的考虑,但并未明确将之作为一个受理的原则确立下来,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有必要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14.
传统的行政诉讼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审查。我国的司法解释也规定行政指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我国学者开始对行政指导可诉性进行探讨。但是,我国加入 W TO 以后,以 W TO 为视角研究行政指导可诉性的成果十分少见。行政指导不可诉与 W TO 规则的要求相冲突,W TO 成员国对行政指导诉讼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由不接受到逐步接受的过程。只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了行政指导的不利影响,都应当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中对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救济,虽然在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应司法解释中都有涉及,但是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方面,均存在较多的问题。这不仅给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救济带来一定的困难,也成为许多行政案件案结事未了,甚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信访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政诉讼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体系,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未获准,应当赋予其上诉权;没有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案件,二审法院并非一律发回重审;应赋予被遗漏的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应当赋予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在终审前都可以参与诉讼程序;参照原被告举证责任完善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制度;强化行政诉讼生效裁判执行中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16.
预防性行政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解志勇 《法学研究》2010,(4):172-180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事后救济型行政诉讼,常常无法排除或修复行政活动对原告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直接威胁到行政诉讼救济的有效性和社会稳定与和谐。应尽快弥补这个法律缺失,建立以事前和事中救济为特征,旨在对抗威胁性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真正实现权利有效保障。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于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立法不具有审查权,而其他国家则毫无例外地将这种审查权赋予了法院。法院在诉讼中之所以必须审查行政立法,不仅是由于议会审查和行政审查存在着缺陷,而且也是由于司法权的特点决定的。法院的这种审查权是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功能的必要条件,没有这种审查权,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无法落实。  相似文献   

18.
诉的利益是诉讼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其利益受到不利影响时,寻求司法救济的必要性。诉的利益理论不仅应在防止原告滥用诉权、避免被告无端应诉和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方面发挥消极作用;更应当在权利生成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诉的利益的认定标准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利益衡量问题。诉的利益的范围直接影响法院的主管范围、原告资格以及诉讼类型等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9.
刘章 《行政与法》2008,(2):80-82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而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本文建议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该首先借鉴外国成功经验,明确理论及现实依据,统一立法认识,然后确定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并确定法院审查的方法,由此提出了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构想。  相似文献   

20.
"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政策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它要求法院发挥自身司法能力和司法制度能力,有效地介入涉法行政争议之中,并藉此保护法益。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法律监督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关系。法院优位于行政机关,法院作为独立裁判者指挥诉讼管理关系和裁判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司法能力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优位角色,应完整地发挥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能力,即发挥立法、司法解释、司法组织及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司法准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管辖、庭审制度等,是否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方向,主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和法益有效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影响了法院的诉讼角色和功能。回归司法权和诉讼制度本质,宜在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和法益之间构造出一致性的诉讼结构关系;宜从组织和体制改革转向程序改革,发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塑造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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