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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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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洪 《科技与法律》2014,(5):884-901
FRAND原则来源于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意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公平、合理、无歧视”地将自己所属的必要专利授权给所有技术标;位的其他专利权人和实施方。然而,由于FRAND原则自身语言的模糊性和概括性以及为“中立地位”所限的标准化组织在FRAND原则解释与判断方面的“不作为”,法院不得不成为解释和使用FRAND原则的主要平台。中国法院也对如何适用FRAND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有了一个相对清晰的导向。然而,对于FRAND原则的释明,法院可以更进一步确认和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违反FRAND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专利一旦成为广泛应用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一般得向标准化组织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FRAND条件实施许可。尽管FRAND许可条件是对专利权人的约束,但因这个承诺没有可操作性,现在有越来越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进入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华为诉IDC一案说明,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专利相比具有特殊性,必要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权利人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请求法院制止专利侵权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案件凸显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很多热点问题,从而也带给了我们很多思考,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第1句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FRAND承诺是标准制定组织为专利权人创设的一种普遍性的义务.一方面,标准制定组织通过创设这种义务可以避免自身卷入具体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另一方面,这种普遍性的义务能够为标准实施者提起诉讼进入司法解决通道提供一块“跳板”,为标准实施者提供了请求的依据.FRAND承诺的价值不在于直接确定具体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而是通过FRAND这样模糊的表述使得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都能够实现利益寄托.当发生纠纷以后,FRAND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原则性的指导,但司法机关无法直接依据FRAND原则确定具体的许可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需要法院在个案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而将抽象的FRAND原则具体化后才能够确定.  相似文献   

4.
FRAND原则来源于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意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公平、合理、无歧视"地将自己所属的必要专利授权给所有技术标准的其他专利权人和实施方。然而,由于FRAND原则自身语言的模糊性和概括性以及为"中立地位"所限的标准化组织在FRAND原则解释与判断方面的"不作为",法院不得不成为解释和使用FRAND原则的主要平台。中国法院也对如何适用FRAND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有了一个相对清晰的导向。然而,对于FRAND原则的释明,法院可以更进一步确认和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违反FRAND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5.
标准制定与实施中FRAND承诺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解读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FRAND承诺,既要关注中国制定标准的国情特点,又要关注中国合同法、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与欧美相关法律的异同,同时还需要关注不同纠纷解决中FRAND承诺的不同分析要点。FRAND承诺虽不是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灵丹妙药",但其本身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包容性,使其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应对和解决标准实施中的专利劫持、专利反劫持、专利许可费堆积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美国近期“Microsoft Corp.V.Motorola Inc.”一案地区法院的判决为标准化组织的合理无歧视许可原则下许可费的计算提供了有益参考.“合理无歧视”许可是标准化组织与参与标准制定者之间的合约,因此应在理解合理无歧视许可背景的基础上,依照合同目的来解释“合理”与“无歧视”的具体含义,并以此作为计算合理无歧视许可费的基本原则.在符合合同目的这一原则下,合适的合理无歧视许可费计算方法应有利于建立先进标准以及促进标准的推广,专利本身对标准及标准实施者产品的价值贡献是决定许可费的关键因素,可以采用“基础许可费+调整”的方法计算许可费.  相似文献   

7.
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是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难题,明确其判定原则和计算方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切入点。"公平、合理、非歧视"将成为我国司法、执法处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上的核心原则,在计算方法上可借鉴"合理许可费"的基本经验,并完善专利池比较法。建议继续明确FRAND的内涵与外延;增加专利许可费率参考因素: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所生产产品的行业利润和避免许可费叠加;加强构建专利池工作,发挥专利池对标准推广的促进作用及在明晰许可费率上的优势。  相似文献   

8.
正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需要平衡专利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禁令救济是专利保护的关键要素,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社会进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培育当前中国的创新环境不可或缺。只有在使用人给出有约束力和不可撤销的FRAND许可要约的情形下,权利人寻求禁令救济的行为才可以被认为构成滥用,该FRAND许可要约可以将有争议的许可条件交由合适的第三方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相似文献   

9.
在当事人没有达成管辖合意的情况下,一国法院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是否会造成司法管辖权冲突,如何理解专利权地域性、专属管辖与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关系,如何确定一国法院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根据,上述问题迫切需要厘清和解决。纵观域外司法实践,主要司法辖区依据不同管辖根据确立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在借鉴域外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建议我国统一各类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民事案由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降低更密切联系的要求,修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审查标准和法律后果,以及完善管辖权异议规则,为实质性解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争议贡献中国司法的理性和智慧。  相似文献   

10.
在全面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背景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落地对改善我国专利实施转化率低的现状具有重要作用。专利开放许可应以实现“效益、公平、秩序”为价值目标,这需要通过细化其适用程序得以实现。目前我国《专利法》仅对该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适用中仍存在申请条件门槛较低、许可使用费机制有待细化、年费优惠政策不明晰、官方交易平台缺位、专利行政调解缺乏强制性等问题,通过借鉴英国、德国、西班牙等国的经验,提出我国有必要从建立开放专利审查前置程序、完善许可费确立和变价机制、细化年费优惠规则、构建国家统一的智能化交易平台、引入专利行政裁决五个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许可不公平高价的反垄断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禁止的不公平高价格仅限于由于制度性原因造成的,长期可持续进入壁垒保护下的垄断企业过高定价行为,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一般知识产权许可高价格.但在标准必要专利的情况下,违背FRAND许可承诺的不合理高许可费是一种伤害竞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在反垄断审查当中,对于FRAND合理许可费的判定应该综合考虑专利的事前递增价值贡献和在标准多个互补专利中的价值贡献比例,并根据个案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来确定,从而实现防止专利劫持和许可费叠加的目标.  相似文献   

12.
技术标准是技术开放与技术专有融汇的产物,随着物联网发展,越来越多企业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标准,需要为企业参与标准必要许可谈判提供细致指引。技术标准化活动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产生,FRAND机制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作用。不过,FRAND机制在“再议价格”方面给出的具体指引不足够,这诱使权利人或实施者不当利用谈判优势,实施“专利劫持”“专利反劫持”。消解这些风险,需要为企业界定妥当的许可谈判流程,通过支持或不支持停止侵权禁令,约束交易双方显著破坏许可谈判的行为。许可谈判流程可采取“主指引+辅强制”规则:它要求程序合FRAND,交易双方应在谈判开始阶段交换基本信息,在谈判进行阶段交换关键信息、先成共识再议争议,在谈判僵局阶段尽快引入第三方解决争议。它要求实体合FRAND,在计费基础、计费方法、许可层级等问题上,既存在一些值得肯定的妥当做法,但也有一些做法未形成普遍共识,关键要协调标准的开放性与技术的专有性,促使“创新-利用-付费-再创新”加速循环。  相似文献   

13.
正在现今的电信领域,有关智能移动设备的专利战层出不穷,而掌握到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就相当于占领了竞争的制高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可能会引发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本期封面故事将为读者深度解读标准必要专利与反垄断法的互动。在专利诉讼中,向法院寻求禁令通常是一种合法救济方式,但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已经做出以FRAND原则许可其专利的承诺,并且相对方愿意达成许可协议,此时基于标准必要专利寻求禁令就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欧盟对此问题确定了"安全港原则",  相似文献   

14.
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标准与专利权的结合已成为必然,于是标准的公共性与专利权私有性的冲突便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来,特别是基于FRAND下的合理费率一直是业界很困扰的问题。本文以微软与摩托罗拉专利许可费之争为背景,详细介绍了该案中"合理无歧视"原则下许可费率计算的原则和方法,以期为我国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同时也为企业如何应对标准专利问题提供可借鉴的方法。  相似文献   

15.
刘强 《北方法学》2023,(2):78-88
通过专利开放许可激励机制,可以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专利开放许可,使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效益能够得到充分实现。专利开放许可激励机制从不同角度可以分为内在型激励和外在型激励、市场导向型激励和政府导向型激励,以及便利型激励和经济型激励。专利开放许可激励机制的功能目标包括体现专利制度对专利开放许可的重视、减轻专利权人经济负担、促进专利权人参与专利开放许可,以及实现专利权维持经济负担方面的利益平衡。专利开放许可激励机制实施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过度激励的问题,促进激励措施价值目标的合理定位。在专利开放许可年费减免规则方面,将专利年费减免期间与补缴年费问题相衔接,可以保障专利权人对专利年费减免的合理预期。在专利开放许可中,可以体现专利年费减免标准的衔接性,并对专利年费减免标准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2005年6月,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以缺乏创造性为由认定飞利浦的一项DVD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在德国范围内无效。在专利实体法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大背景下,如果某一专利被某国法院判决无效,尤其是以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为由判决专利无效,那么很可能该专利的同族专利也无效。如果专利权人在明知这些专利事实上已无效甚至法律上已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仍然把它们作为许可的标的,那么广大被许可人可以要求许可费的返还或者拒绝支付许可费。如果专利权人以侵犯这些专利为由起诉拒绝交纳许可费的DVD生产商或销售商,则可能构成恶意诉讼。  相似文献   

17.
标准必要专利作为技术标准与专利相结合的产物,与一般专利相比有其明显的特点.这不仅表现为标准必要专利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而且由于必要专利对标准实施人或者潜在被许可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凭借其在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专利劫持,比如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滥用禁令请求权.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易于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从而较一般专利权人会更多地卷入反垄断私人诉讼,或者遭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相似文献   

18.
自1998年日本《特许法》修改至今,日本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司法实践开始出现一系列变化,特定权利人所失利润标准、侵权人非法获利标准及实施许可费标准作为确定损害赔偿额的主要方式获得了积极运用并采用了更为精细的计算方法,且随着司法判赔实践经验的逐步积累得到了不断发展.研究日本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上述三种计算方式的适用条件、考量因素、规则细化问题及其新进展,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22,(3):38-52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一国法院能否在当事人未达成管辖合意的情况下裁判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FRAND许可费率存在巨大分歧。实际上,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符合行业习惯和经济效率,并未突破专利权的地域性,也不会违背司法中立原则,更不会加剧管辖权竞争和冲突问题,而且标准制定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也不排斥法院裁判全球许可费率。国际社会需要合理分配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加强专利领域的协调与合作,中国法院应在尊重国际礼让的基础上积极行使管辖权,探索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新方式。  相似文献   

20.
为了促进专利转化和专利经济价值的实现,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专利法》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从制度理论和国外实践考察可知,该制度具有促进专利转化的优势,在盘活存量专利、优化增量专利方面发挥着较大的效能。但作为一项新的法律规定,在实施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开放许可费标准的确定,开放许可成立机制的合理性,开放许可纠纷调解机制的设定等。为促进该制度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我国需要构建三大配套机制,即活跃的参与机制、合理的许可费标准形成机制、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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