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胡洪 《科技与法律》2014,(5):884-901
FRAND原则来源于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意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公平、合理、无歧视”地将自己所属的必要专利授权给所有技术标;位的其他专利权人和实施方。然而,由于FRAND原则自身语言的模糊性和概括性以及为“中立地位”所限的标准化组织在FRAND原则解释与判断方面的“不作为”,法院不得不成为解释和使用FRAND原则的主要平台。中国法院也对如何适用FRAND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有了一个相对清晰的导向。然而,对于FRAND原则的释明,法院可以更进一步确认和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违反FRAND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专利一旦成为广泛应用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一般得向标准化组织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FRAND条件实施许可。尽管FRAND许可条件是对专利权人的约束,但因这个承诺没有可操作性,现在有越来越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进入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华为诉IDC一案说明,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专利相比具有特殊性,必要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权利人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请求法院制止专利侵权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案件凸显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很多热点问题,从而也带给了我们很多思考,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第1句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FRAND承诺是标准制定组织为专利权人创设的一种普遍性的义务.一方面,标准制定组织通过创设这种义务可以避免自身卷入具体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另一方面,这种普遍性的义务能够为标准实施者提起诉讼进入司法解决通道提供一块“跳板”,为标准实施者提供了请求的依据.FRAND承诺的价值不在于直接确定具体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而是通过FRAND这样模糊的表述使得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都能够实现利益寄托.当发生纠纷以后,FRAND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原则性的指导,但司法机关无法直接依据FRAND原则确定具体的许可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需要法院在个案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而将抽象的FRAND原则具体化后才能够确定.  相似文献   

4.
正在现今的电信领域,有关智能移动设备的专利战层出不穷,而掌握到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就相当于占领了竞争的制高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可能会引发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本期封面故事将为读者深度解读标准必要专利与反垄断法的互动。在专利诉讼中,向法院寻求禁令通常是一种合法救济方式,但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已经做出以FRAND原则许可其专利的承诺,并且相对方愿意达成许可协议,此时基于标准必要专利寻求禁令就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欧盟对此问题确定了"安全港原则",  相似文献   

5.
FRAND原则是调和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冲突的重要制度.FRAND许可声明的作出是标准制定组织将技术纳入标准的前提条件.通过对《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利他合同制度的分析,以及与标准制定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标准使用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对照,可以认定从法律性质上来说FRAND许可声明构成利他合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过FRAND许可声明发出订立FRAND许可合同的要约,当特定标准使用者表达使用标准的意愿时许可合同即告成立,而不论具体许可费率是否确定.  相似文献   

6.
标准制度与专利制度具有对立统一性,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复杂,专利挟持是标准与专利融合过程中最为根本的问题。专利挟持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美国就有不当披露专利信息,违反FRAND原则,违背前手承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里程碑式的判例。因此,应完善标准制定机构的自律监管机制,即事先披露原则,通过相对确定的FRAND原则,在法律诉讼程序之外建立可选择的ADR纠纷解决机制;由专利权人通过许可协议方式进行交叉许可,以市场为导向建立专利池;用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化中专利挟持。  相似文献   

7.
罗蓉蓉 《法学杂志》2013,(10):101-108
技术标准制定活动是竞争者之间的一项合作性行为,其与横向竞争者之间的共谋有本质的区别;标准制定活动本身具有的"选择竞争"性质及标准实施后的"锁定"效应可能增加专利权人的市场力,并诱发垄断。专利权人不当使用标准或操纵标准制定过程、不向标准制定组织披露专利信息或者虚假承诺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反垄断违法。除了反垄断法的必要规制,更需要建立"适当"的知识产权政策,以保证在专利权人获得创新回报与占用标准的排他性权利之间平衡。因此,专利权人的披露义务要适中,不宜过宽、过早,且仅限于披露必要专利;FRAND许可的判定,需对标准制定前后的不同环境下专利权人索取的许可费进行比较。  相似文献   

8.
标准化组织的FRAND许可政策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9家在ICT领域具有较重要影响的标准化组织的"公平、合理、无歧视"专利许可政策表明,标准化组织虽然普遍认同"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专利许可政策,但是却普遍不给出该原则的明确含义、不鉴定对标准中的必要专利权利要求、不强制相关主体披露其所知的包含在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技术、不反对专利权人针对标准实施者寻求"禁令"救济、不参与当事人之间就"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所发生纠纷的解决.这表明标准化组织的公平、合理、无歧视专利许可政策尚非常空洞,但研究这些政策有助于标准组织日后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9.
随着标准与专利技术结合趋势的增强,专利权人的私权保护与标准实施的目标追求之间矛盾凸显.依据相关法域立法目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内在要求及实践理性,对技术标准中专利许可权保护进行合理的限制具有正当性根据.FRAND原则下,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不当然成立合同关系.我国宜区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之不同,实行不同的标准专利许可制度.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应考虑专利权人不能因专利纳入标准而获得额外收益等若干合理因素.  相似文献   

10.
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马海生 《知识产权》2009,19(2):35-39
"必要专利"的认定是技术标准实施和相关专利许可中的首要问题,是实现公平、合理专利许可的基础."必要专利"的认定应当考虑技术因素、法律因素,但不应考虑商业因素.虽然目前的许可实践中是由专利权人、专利许可组织或他们聘请的技术专家认定"必要专利",但由标准化组织承担鉴定"必要专利"及其法律有效性和保护范围的责任应该是最佳选择.当然,这些认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最终效力.法院在审理专利许可合同纠纷等案件的过程中有权利对专利技术是否构成特定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做出事实认定.  相似文献   

11.
郑伦幸 《法学》2022,(5):146-158
基于私人协商定价过高的谈判成本,法院实际上承担了确定FRAND承诺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很多工作,“自上而下法”“自下而上法”“可比交易法”是目前各国法院适用的主要确定方法。现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确定路径及方法的适用,在确定依据、决策预期、考量对象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透明性、统一性及全面性问题。通过建构司法外仲裁方式,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为确认主体,将标准制定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作为规定仲裁条款的规则框架,并对现有商事仲裁程序规则中的受案范围、仲裁员选任、方法适用、结果保密等方面作出相应适配性调整和设计,是突破现有FRAND承诺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确定方法适用困境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2.
技术标准化虽然有促进规模经济、提高各产品间的兼容性、推动技术市场发展等效率,但是也有可能形成垄断力量、限制创新与竞争,从而必须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本文介绍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标准与专利的关系、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认定等基本概念,并从技术标准的相关市场界定开始,对技术标准化的限制竞争行为,如专利陷阱、过高许可费用进行反垄断法律分析,结合国内外近年来技术标准化的反垄断案件及我国的最新立法动态,对相关专利披露、FRAND原则、事前协商原则等技术标准化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深刻阐述。  相似文献   

13.
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是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难题,明确其判定原则和计算方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切入点。"公平、合理、非歧视"将成为我国司法、执法处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上的核心原则,在计算方法上可借鉴"合理许可费"的基本经验,并完善专利池比较法。建议继续明确FRAND的内涵与外延;增加专利许可费率参考因素: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所生产产品的行业利润和避免许可费叠加;加强构建专利池工作,发挥专利池对标准推广的促进作用及在明晰许可费率上的优势。  相似文献   

14.
标准必要专利建立的目的是为了推广技术,使得技术产品具有兼容性和统一性,避免资源浪费,提高生产效率。标准必要专利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其本身具有标准的公益性与专利权的私有性相统合的特性。对中国和欧洲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立法、司法实践进行系统梳理和比较,可以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的立法和实践提供借鉴建议。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技术的不可替代性,同时考量法律保护的地域性和国际规则;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要对不同收费标准予以具体分析,尽量对许可费进行事前市场考量,减少主观认知偏差和事后判断产生的问题;另外可以借鉴欧洲国家司法经验,详细规定专利权人如何遵守FRAND原则的规范指南;市场地位的判定不仅需要考虑市场占有率,还应当结合时间要素判断;对于滥用市场地位的认定应当考察是否“具有滥用之恶意”。  相似文献   

15.
标准制定与实施中FRAND承诺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解读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FRAND承诺,既要关注中国制定标准的国情特点,又要关注中国合同法、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与欧美相关法律的异同,同时还需要关注不同纠纷解决中FRAND承诺的不同分析要点。FRAND承诺虽不是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灵丹妙药",但其本身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包容性,使其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应对和解决标准实施中的专利劫持、专利反劫持、专利许可费堆积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在解释FRAND条款的法律性质时,各国司法实践做法不同.我国倾向于将FRAND条款解释为单方法律行为,这主要是基于“本来的思考方法”,也即仅从FRAND语义角度来推定其法律效果.这种方法下的解释论由于缺少FRAND条款作为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的目的导向性,造成FRAND条款在促进专利许可市场交易这一功能效率上的丧失,致使FRAND条款的目的不能被实现.因此,在解释FRAND条款的法律性质时,有必要从“本来的思考方法”转换至“机能的思考方法”,引入FRAND条款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政策的目的与功能这一视角重新加以审视.本文认为,宜将FRAND条款解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SEP权利人由此负有以FRAND条件进行交涉的义务.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22,(3):38-52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一国法院能否在当事人未达成管辖合意的情况下裁判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FRAND许可费率存在巨大分歧。实际上,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符合行业习惯和经济效率,并未突破专利权的地域性,也不会违背司法中立原则,更不会加剧管辖权竞争和冲突问题,而且标准制定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也不排斥法院裁判全球许可费率。国际社会需要合理分配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加强专利领域的协调与合作,中国法院应在尊重国际礼让的基础上积极行使管辖权,探索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新方式。  相似文献   

18.
尽管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在技术许可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且违反FRAND原则的行为将导致具有经济危害性的"专利劫持",但违反FRAND原则与反垄断法之间并无内在关联性,因为"专利劫持"本身并不属于反竞争效果.两者发生前提、经济危害性的影响方式以及本质属性均不相同."专利劫持"发生的前提是标准实施人因标准专属投资而被"锁定",单个"专利劫持"仅损害纵向层面单个标准实施人的利益,普遍发生的"专利劫持"将导致行业中的标准实施人不再进行标准专属投资,其本质上损害的是市场生产效率.而反竞争效果不以"锁定"效应为前提,单个具有反竞争效果的行为就将损害水平层面整个相关市场的竞争机制,其本质上损害的是市场配置效率.  相似文献   

19.
正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需要平衡专利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禁令救济是专利保护的关键要素,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社会进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培育当前中国的创新环境不可或缺。只有在使用人给出有约束力和不可撤销的FRAND许可要约的情形下,权利人寻求禁令救济的行为才可以被认为构成滥用,该FRAND许可要约可以将有争议的许可条件交由合适的第三方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相似文献   

20.
正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已经是讨论多年的热点话题。随着高通公司在2013年11月宣称接受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的调查,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为规制问题的讨论,再一次迅速发酵。具体而言,关注的焦点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行使必要专利专利权时,需要受到哪些反垄断法方面的约束。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讨论,也已经是讨论已久的一个老话题。在制定技术标准的过程中,标准化组织通常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来缓和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冲突,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承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