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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共犯的正犯化”以对正犯与共犯采取区分制为前提,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若不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则是共犯的正犯化,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故不可能是共犯的正犯化。行为的危害性大、能被独立定罪,以及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了独立罪状与法定刑等,都不是共犯正犯化的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共犯正犯化的法律依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的案件之所以多,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误解共犯的成立条件、错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未运用想象竞合原理,以及为了减轻对正犯的证明责任,导致将大量诈骗等罪的共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在抽象的认识错误、正犯的犯罪性质未能查明等场合,才可能对相关帮助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在所谓“一对多”的场合,若各被帮助者的行为没有达到罪量要求,则帮助者的行为也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立法论上说,废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许是良策。  相似文献   

2.
运输毒品罪既遂、未遂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这一特性,运输毒品罪应以运输行为的完成(即运输毒品抵达目的地)为既遂。若行为人着手实行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运抵目的地,则是运输毒品罪未遂。鉴于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形式较为常见,其既遂、未遂问题应参照单独犯的标准予以认定。当共同犯罪是以共犯(狭义)和正犯方式组合,应以“二重性说”为基础来认定,当共同犯罪是以共同正犯形态进行,则应以“整体既遂说”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3.
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较传统犯罪的帮助行为出现了异化,依据传统共犯理论难以实现对网络帮助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其较高独立性的充分评价,司法解释层面与立法层面均创制了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归责模式。帮助行为正犯化与犯罪参与理论密切相关,实质客观说为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创制提供了契机,但实质客观说与我国双层区分制抵牾,对我国共犯立法双层区分制的准确理解与坚守,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  相似文献   

4.
面对网络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危害性超越和独立性的突破,传统共犯理论略显手足无措。应当坦率地从罪情演变和理论套路的紧张关系出发进行对话,理解和完善既有的司法规则和立法条文。形式共犯论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实质共犯论下的共犯独立性思路更为有效。司法实践对于网络共犯的制裁进行了探索,形成了三种模式并存的态势,构成了正犯化的三种途径,也面临着定量标准协调和罪刑法定限制的问题。立法修正从特殊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到一般帮助行为的正犯化,都需要厘清其性质争议和正当性质疑,进一步完善犯罪圈与罪刑相当。共犯行为的正犯化需要司法解释和立法完善的双轨推进。  相似文献   

5.
钱叶六 《中外法学》2023,(1):143-16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堵截性罪名,其设立并非对传统共犯评价模式的否定,而仅仅是对无法按照总则中共犯规定但又有处罚必要的网络帮助行为所做的类型化的应对。在性质上,本罪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特殊帮助犯,而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仅要求被帮助对象(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限制从属性说)。依据因果共犯论,在“一对多”型共同犯罪的场合,应对各个正犯的违法的量予以累加,并据此判断是否达到可罚的违法程度。本罪中的“帮助”,不仅指直接的帮助,也包括间接的帮助(帮助的帮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属于上游网络犯罪的帮助犯与本罪的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在他人犯罪既遂之后对其赃物的处置,而非对本犯实施的实行行为进行协力或加功(即非事前或者事中的帮助),与违法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因而不能与本犯形成共犯关系。  相似文献   

6.
在网络社会的推动下,犯罪参与结构日益从金字塔式的阶层结构转向链式的扁平结构,从司法解释到刑事立法都需要作出回应。对于网络犯罪参与行为的规范演变,不少学者理解为"共犯行为正犯化",但是从其参与行为的结构出发理解为"正犯行为共犯化"更为妥当。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有中立帮助行为说、正犯化的帮助行为说、量刑规则独立的帮助行为说和累积犯说等观点的理论争议。应将该类行为理解为正犯行为,并从独立性和参与性两方面明确其行为性质。  相似文献   

7.
《政法学刊》2019,(6):100-106
在司法实践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少争议。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明知"认定,可以采用推定明知的方式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主观心理态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是否要以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要求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须严格达到帮助对象人数众多或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在帮助对象构成犯罪外,对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且行为人未在其业务范围内尽相应注意义务,才可定罪。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应以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有无事前通谋为界定标准。若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有事先通谋的,应对行为人直接以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罪行的共犯进行定罪处罚;而行为人与被帮助者事先没有通谋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相似文献   

8.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包括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组织行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帮助行为。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包括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和帮助故意。  相似文献   

9.
帮助行为可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共同犯罪中帮助实施犯罪的 ,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提供事中帮助的 ,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均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 ,其帮助行为实际上是实行行为而不是帮助犯的帮助行为 ;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的行为只能是事前帮助行为。  相似文献   

10.
王昭武 《政法论坛》2021,(2):165-179
限制从属性说以正犯行为同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作为共犯的成立前提,因而面临无法有效应对新型网络共同犯罪的危机。为解决这一危机,该说中有着眼于帮助对象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主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的,也有以刑法分则条文的定罪机能为根据,提出"帮助犯正犯化"说的。但是,共犯的违法性不从属于正犯,正犯合法之时共犯亦可能违法,正犯违法之时共犯亦可能合法,因而应采取最小从属性说。在该说看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属于独立罪名这一意义上,具有正犯性,而在只有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才能成立犯罪这一意义上,又具有共犯性,因而是一种介于正犯与共犯之间的"混合归责模式"。这种理解虽然看似违反形式逻辑,但其恰恰是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忠实解读,且完全符合司法解释主张原则上应从属于正犯犯罪,但在严格限制的前提下可以仅从属于正犯实行行为的态度。  相似文献   

11.
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路径、功能、弊端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作为我国近年来刑法立法的重要实践,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主要有预备行为犯罪化、持有行为犯罪化、煽动行为犯罪化、抽象危险犯这四种实践方式,具有抵御日益积聚的刑事风险、实现刑罚双面预防目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刑法功能。然而,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又存在着引发刑法工具主义滥觞、冲击谦抑主义刑法精神的弊端。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还将呈现扩张趋势,探索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科学有效路径势在必行。就未来的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而言,必须以宪法为引领,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遵循,并采取多轨制的刑法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2.
行政前置性要件作为刑法分则个罪中的限制性要件,强调行政处理优先性,包含着以刑罚处罚确保行政执法效果的制度期待,是刑法谦抑性的新表达。在法定犯日趋增多的时代背景下,刑法修正中的犯罪化不可避免,单一强调犯罪化或非犯罪化均存在较大副作用,在个罪中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重视法益恢复在阻却犯罪成立中的积极价值,有利于追寻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最佳平衡点。行政前置性要件的法理基础在于部分犯罪存在法益侵害待定状态。立法者在增设法定犯时,若认为该犯罪存在法益侵害待定状态,并且不直接涉及人身法益,当优先考虑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土地刑法规范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土地刑法规范存在立法目的以保护人类利益为中心,刑事法网不严密,以及个罪犯罪主体设定不合理、入罪门槛过高、司法认定困难等缺陷,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应予调整、完善。刑法应承认环境权益的独立性,并将其视为与人类利益并重的法益加以保护;还应对现有罪名的犯罪构成作相关修正。建议增设违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征收不动产罪、破坏土地质量罪等3个新罪名,以弥补刑法保护的漏洞。  相似文献   

14.
爆炸物犯罪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刑法理论界对有关爆炸物犯罪的研究欠深、广,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处理爆炸物犯罪时对犯罪对象、行为、罪数认定及刑罚裁量等出现争议和疑难。认真探讨这些问题,对丰富爆炸物犯罪理论和解决爆炸物犯罪量刑失衡具有重大意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爆炸物的外延不周延,应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考虑予以解决;对爆炸物犯罪行为认定的疑难,应从各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点予以认定;对罪数形态认定的疑难,应从把握事后不可罚行为和想象竞合犯等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认定;对于刑罚裁量上的失衡,应从正确认定处罚情节和正确适用司法解释来解决。  相似文献   

15.
当今世界被互联网分割成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网络拉近人们彼此距离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之一——网络犯罪亦困扰着刑法适用。其中,虚拟财产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并没有合理的定位,涉及虚拟财产的犯罪也没有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存在同一性质的案件因适用不同的刑法规范而得出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形。鉴于此,明析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诸种困境的目的在于探求实现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的路径,即通过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抑或修订刑法等方式加以实现,旨在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进而实现法律正义与法律的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16.
张福德 《法学论坛》2005,20(3):85-91
基于完善环境刑法的需要,我国应设立违反环保行政义务罪。本文介绍了典型西方国家关于违反环保行政义务罪的立法状况,分析了我国违反环保行政义务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提出了设立本罪的具体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关于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结淼 《现代法学》2008,30(3):92-99
在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时,适用传统的刑事管辖权理论面临诸多困境。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网络犯罪公约》都在尝试解决这一问题,而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立法明显滞后。为了惩治和打击网络犯罪,我国应根据可能、公正、方便及国际协调原则,分别确立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权和国际管辖权。对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可适用刑法中的地域管辖理论,借鉴民事网络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以网络犯罪的IP地址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在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方面,建议确立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法益受到损害的关联性为补充的有限扩张原则;同时,应通过参加或缔结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来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18.
肖本山 《法律科学》2012,(3):171-177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渎职罪。从立法规定看,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本罪的渎职结果,其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本罪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尽管立法没有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并不是复合罪过形式,仍然是单一罪过形式,因此,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应结合其实行行为来确定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19.
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不仅包括仿制其物理外观的形式伪造,还应包括将权利人信息写入磁条介质、芯片等的内容伪造。作为伪造对象的信用卡应当是具有物理载体的实体卡片,事实上不存在对虚拟信用卡的伪造。以虚假身份骗领无对应实体卡的虚拟信用卡应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骗领信用卡行为;利用权利人既有实体卡信息,复制虚拟信用卡的行为系对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非法使用而非伪造。有关伪造信用卡犯罪刑法规定的立法原意并不包含伪造空白信用卡,伪造空白信用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保持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规定的协调。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改变立法原意,现行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的伪造含义应有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20.
单位犯罪责任构造的反思与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良芳 《现代法学》2008,30(1):96-109
我国单位犯罪立法实行的是一种"严而不厉"的立法政策,但因对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存在误识,落于在一个犯罪行为的框架内寻求规制犯罪单位和犯罪单位成员刑事责任的窠臼,从而导致立法理念与司法实践的诸多矛盾与冲突。因此,有必要重识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聚合体,它包含两个犯罪:一个是单位成员犯罪,这是实在的犯罪;另一个是单位自身犯罪,这是拟制的犯罪。单位自身犯罪和单位成员犯罪之间密切联系,但是二者并非共同犯罪,而是独立的两个犯罪行为。既然单位犯罪是两个犯罪行为,那么单位与单位成员就是并列、独立的两个犯罪主体,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应相互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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