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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10年修律,首当其冲的就是刑事法律的改革。1907年10月,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上奏中国近代第一个刑法草案——大清刑律草案,在中国刑法史上第一次将罚金确定为五大主刑之一。从1908年到1910年,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抚、将军都统陆续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签注意见,其中涉及罚金的主要问题有:罚金定为主刑问题、罚金单位和等级问题、罚金易刑问题、罚金适用的过轻与过重问题、罚金与赔偿金的关系问题。回顾和分析罚金刑在中国近代刑法中的确立过程,将使我们在微观层次上对“会通中西”的法律变革原则有新的体悟,并有利于对近代“礼法之争”的再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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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修订法律馆上奏《大清刑律草案》后,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抚、将军都统陆续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签注意见,对《草案》所奉行的“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的立法宗旨提出了质疑和批评。《草案》第27章关于堕胎之罪的规定、第30章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的规定、第306、307条关于决斗罪的规定有“食洋不化”的倾向,表明《草案》的起草者没能做到“会通中西”;总则第11条、第49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分则第3章关于国交之罪的规定属于世界首创,对当时的中国社会确是“拔苗助长”。貌似先进的理性主义立法宗旨因为不能适应中国当时的国情和实际状况而出现了历史错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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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在推行“新政”和仿行“立宪”的招牌下,进行了一次修订法律的活动。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主持,制订出诸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法院编制法》等一系列中国法律史上所没有的新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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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源自《大清现行刑律》,但在立法层面,《大清现行刑律》从“刑律”到“民法”转变的任务并未完成,即未形成统一法律文本样态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司法机关适用该法源时面临着三大难题:无统一明确的内容该如何适用?相关律(例)文未去刑罚化如何用于民事审判?旧的律(例)文如何适应新的社会情势和法律制度?大理院以判例和解释例,确认并明确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范围,从原刑律条款转化出民事效果,并通过法律解释、类推适用和假借等方式,保证了其在民初司法实践中的正常适用;经由法律概念的对接、民法理论的融合和权利观念的渗透,实现了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创新,使其成为中国民法近代化历程中新旧之法融合的一个节点和枢纽,构成近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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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资料的发掘和最近搜集所得的新资料表明,清末编订民律草案是一个艰难而又曲折的过程,经历了修订法律权之争、拟订《编纂民法之理由》(草稿)与确定编纂计划、开展民事调查与编订民律草案条文稿,以及编订《大清民律草案》说明稿的几个事件。清末政治形势日益紧迫致使当时的修订法律馆不可能按照既定的立法计划进行编订,最终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也难免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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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11年1月25日,清政府颁布《大清刑律》(又称《大清新刑律》或《钦定大清刑律》)。该刑法典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之法典,为清末立法工程之最重要成果。时至今日,该法已淹没在此后的一个又一个国家刑事立法工程之中,成为被人遗忘的历史陈迹,但其作为中国近代国家主义立法的百年标志,仍然让人回肠荡气,唏嘘未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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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资政院会议速记录》、《汪荣宝日记》等史料的互相印证,指出了章宗祥《新刑律颁布之经过》中认为“旧派阻挠大清新刑律议决”这一符合一般想象的叙述,实际上有失史实和公允.事实是在资政院议决中当新派在“无夫奸”问题上投票败北后,故意拖延议决,并通过特殊手腕省略三读通过新刑律的总则.虽然“无夫奸”问题的议决结果是入罪并且写入法典正文,但因为支持新派的军机大臣势大和皇权首肯,钦定本仅仅将其放入《暂行章程》中,资政院的覆议权被跳过,清季的宪法秩序受到破坏.虽然辛亥革命解决了新刑律在法统延续上的潜在争议,但有悖程序正义的新法存在先天的不足,其“法教”的启蒙效果也不免大打折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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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与新刑律草案的伦理革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清新刑律》是中国近代第一部西化的刑法典 ,它的“新”不仅体现在采取了西方刑法的基本制度 ,贯穿了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等方面 ,而且更重要的是导致了法律背后的伦理的变化 ,是法律的精神革命。研究沈家本与这场伦理革命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沈家本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贡献以及其历史局限性 ,而且也有助于我们对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性质和使命的进一步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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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与中国刑法的近代化——以《大清新刑律》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清新刑律》是清末法律改革的产物 ,从体系到内容都移植了西方刑法。它遭到礼教派的种种责难 ,这表明清末移植西方刑法的艰难。虽然《大清新刑律》在清末没有得到实施 ,但它的颁布使中国刑法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 ,并成为民国时期刑法的重要历史渊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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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联军侵华后,统治阶层意识到以旧有方式延续其统治成为不可能,遂推动例律的修订。此外,西方国家在华享有的领事裁判权,一方面维护了本国国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华人了解到文明国家的先进诉讼法制。英美日三国与清政府约定以修律换取其领事裁判权的废除,成为修律的直接动机。沈家本等修律大臣先后奏进《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两份草案各有特色,其中《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尤其特别,兼具英美国家的诉讼特点,而《民事诉讼律草案》则具有浓厚的日本民事诉讼法色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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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料表明,在清末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虽然立法者极为重视本国民事习惯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但在当时的条件下,难以将本国民事习惯采纳为成文法。从宣统三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来看,本国民事习惯几乎没有对编纂民律草案产生直接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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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末立法改革的背景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作为第一部正式明确规定律师制度的草案而备受争议,虽然这部草案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施,但却成为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起点。如何将封建法时代的讼师平稳转化为近代的律师是一个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交叉领域,也会出现正式的官方制度和非正式的民间制度之间的博弈。该草案关于律师制度的种种规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日本的经验,但却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以沈家本为代表的立法者和以张之洞为代表的执行者之间围绕此草案产生巨大争议,其背后的实质在于此草案的内容与当时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巨大鸿沟。向日本学习立法经验不但需要借鉴它的成果,更重要的是需要了解它的过程和融会理解它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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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1996年新刑法典关于犯罪概念的立法模式沿袭了1958年以来苏俄刑事立法采取的形式———实质概念模式。但是,新刑法典的规定和变革因批判地继承民族立法的传统,特别是反映俄罗斯刑事立法和刑法学发展的最新成果而显得更为科学和合逻辑性。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典关于犯罪概念的立法规定深受苏俄刑事立法的影响,但是,由于俄罗斯新刑法典的变革,两国关于犯罪概念的立法表述和内容有了较大的区别。这值得我们去了解和研究,以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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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初步形成于唐永徽年间,基本定型于唐开元时期,今传《唐律疏议》大体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律疏。《唐律疏议》包括书名、目录和正文三部分。书名在宋朝是否已经出现,颇为可疑,但到元朝,它的存在则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目录应是形成于唐朝,但也仍有疑问需要厘清;正文包括律文和疏文两部分,也都是仍唐朝之旧,有学者认为篇目疏议系唐朝以后所添加,这样的说法并不能成立。《唐律疏议》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五代宋金都将之视为现行法,在元朝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考,明清两朝也是制定律典的重要依据。《唐律疏议》对日本法律也有巨大影响,日本古代法典《大宝律令》、《养老律令》都是以永徽律疏为蓝本编纂而成,极大地推动了日本古代法律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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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订《刑事民事诉讼法》论考——兼论法典编纂的时机、策略和技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本是为了回应守旧大臣的批评,适应当时改革的即时之需。为此,它被定位为一部暂行章程,这导致了它简单、务实的立法风格。不过,与这种风格不协调的是,立法者又显然试图将一些时人并不熟悉的制度引入中国。《刑事民事诉讼裁判等项法律》的发现,为我们进一步了解《刑事民事诉讼法》的起草过程提供了线索。根据现有史料,不足以断定伍廷芳就是《刑事民事诉讼法》的起草人;督抚对该草案的批评,也不能简单归结为“礼教派攻击法理派”。这次立法最终以一种“不了了之”的方式终止,但是,作为法典编纂的一个失败案例,它却给后人以长久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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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度从宪政的高度看待大清新刑律,使得晚清刑法典论争从法理与礼教的问题之争转向国家与家族的主义之争。在时代的语境中,“个人”通过“国民”这一概念而被国家所吸纳,国家主义乃是看不见独立人格的国民主义。杨度以进化论的观点,将家族视为国家之敌,但对破坏家族是否就能培养出合格的新国民,缺乏充分的论证。他的主义之争加剧了新旧两派的裂痕,使得共识难以达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