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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来,传销型集资犯罪行为人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抑或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直存在争议,但鲜有人提出对同一传销组织中不同类型的人员应区别定性。然而同一传销组织中,有传销活动的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人员,还有传销活动的积极参加者等,不同人员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不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同,单一定性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应在准确界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对象的基础上,将传销活动一般组织者、领导者及传销活动积极参加者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违反传销规则擅自转移传销资金的传销活动的操纵人员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具有双重目的及行为的予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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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罪"罪名法定化之研究——兼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组织领导传销罪"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2008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国外对传销罪普遍予以刑罚规制.我国新增传销犯罪有其必要性.该罪的设立应遵守适度和协调的原则.传销罪是指行为人组织策划或积极参与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以高额回报引诱人员加入,获利主要来源于发展人员所缴付的费用,而不是基于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之合理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传销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存在差异.该草案设置的传销罪尚有需要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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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状表述复杂,使得该罪罪数的认定较为疑难。笔者拟对此略述管见。一、问题的提出及区分标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往往伴随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虚报注册资本、强迫交易、非法拘禁、销售伪劣产品、集资诈骗等犯罪,二者之间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争议较大。2001年4月l0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实施上述犯罪(即因实施传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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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专门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刑法上提供了正式的法定规则。正确理解适用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司法实践中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的前提与基础。本文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该罪中存在的几个争议问题。一、本罪中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本罪构成要件要求,传销活动是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以……为名"的叙述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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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本质以及网络传销所衍生的诸多形式,原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定已经无法适应惩治网络传销犯罪的需要,应当基于体系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作出相应的调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系交叉竞合关系,两者在量刑上应保持平衡。网络传销犯罪在法益侵害程度方面未必高于传统传销犯罪。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不应囿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三级的标准。网络团队计酬不应当构成犯罪。对于混合型传销,则应当结合"骗取财物"的要件予以全面判断。对为网络传销犯罪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应区分情况适用共同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网络传销犯罪作证据综合认定时,应优先客观性证据,确立互联网电子数据的中枢证明作用,修正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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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对从事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针对参与传销人员实施的轻度犯罪行为和重度犯罪行为,在定一罪还是数罪上需要区别情况.从事传销活动,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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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只包括拉人头式和收取入门费式传销,不包括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中的团队计酬式传销,对团队计酬式传销不应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包括引诱和胁迫行为。在比较法定刑轻重时,在主刑完全一致的情形下,应当比较附加刑的轻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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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独立成罪的合理性及模式——兼评《刑法修正案(七)》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我国传统的传销定罪模式将非法经营罪作为传销的基础犯罪,这不符合传销行为多样性、客体多重性和目的多样性的特点.传销犯罪在我国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罪,这有利于实现传销罪名与罪质的统一、扩大传销犯罪的惩治范围、实现与<禁止传销条例>的协调和避免不必要的国际贸易摩擦.在传销犯罪的立法模式上,<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稿采取的是预备式立法,二稿和<刑法修正案(七)>采取的是概括式立法.两稿在立法模式上仍存在一定不足,应综合采用概括式立法和预备式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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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当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立法予以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范围;二是明确"团队计酬型传销"的刑事违法性;三是明确立案追诉标准中关于传销人数及层级规定的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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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传销犯罪活动发展情况的调研,介绍了我国当前传销犯罪的概况,评析了目前传销活动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然后,从研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背景和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入手,分析了我国在打击传销犯罪方面的立法空白,阐述了从严惩治传销罪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制度进行介绍,对如何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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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修正案(七)》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更为严格,"传销"在具体内容上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即使存在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也不能据此否定传销活动的性质。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范畴要大于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判断时需谨慎考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情节严重"不是定罪情节,而是量刑情节。传销是中国特有的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中国内地而出现的,其在我国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从最初的无法可依到全面禁止、有条件许可,再到刑法入罪等发展过程,其内涵和外延也一直处于变化之中。正确理解适用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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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在中国用语混乱,其性质与范畴在不同时期差异较大,但欺诈传销一直是打击的重点.欺诈传销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需以刑罚规制,但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欺诈传销不是一种经营行为,而是以从事经营活动为名的经济诈骗行为,应当独立成罪.<刑法修正案(七)>的组织领导欺诈传销罪规定的要件内容和所处位置恰当,但最高法定刑偏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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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的法律适用——兼论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界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销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定为诈骗,其法律适用应为“双轨制”模式:“团队计酬”仍属非法经营罪,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则应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双轨制”从立法理由看,具有应然性;从刑法解释看,具有实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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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传销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以往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犯罪时,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造成同一行为罪名的不统一,《刑法修正案(七)》将此种情形统一为组织、领导传销罪。本文将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法背景、犯罪构成以及与相近罪名的区别入手,对《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法的不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关旁善措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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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背景:从事传销的姬鹏飞半年内不计血本让自己和亲朋好友在“人头”传销中损失70多万元,使他得以升任传销组织的B级经理。在成为千万富翁的诱惑下,姬鹏飞继续大肆拉“人头”传销。过去打击传销过程中,工商部门没有对传销者采取强制管制的权力,公安部门又无处罚传销者的法律依据,造成传销组织恶性泛滥。今年2月28日,我国施行刑法修正案的新罪名“组织、领导传销罪”,彻底粉碎了姬鹏飞的百万富翁梦想,他也因此成为首个因“组织、领导传销罪”而被拘捕的传销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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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保健食品传销犯罪是新型的传销犯罪,其在骗取财物的过程中涉及对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其构成要件要素又与诈骗罪具有交叉部分,而"两高一部"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未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罪数讨论予以明示,有必要通过二罪理论上的竞合论争议,比较日本刑法的竞合论规定,结合我国竞合论的规定,明示利用保健食品传销犯罪与诈骗罪的交叉部分的罪名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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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传销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以往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犯罪时,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造成同一行为罪名的不统一,《刑法修正案(七)》将此种情形统一为组织、领导传销罪。本文将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法背景、犯罪构成以及与相近罪名的区别入手,对《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法的不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关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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