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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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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本土性的司法实践,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是由部分学者的理论倡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引与一些地方法院的积极实践三方共谋的结果。由于理路与论据上的一体两面性,价值层面的相关争论难分伯仲,故有必要引入案件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经验地看,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纠纷化解过程,围绕着三方主体的和解活动所产生的8个变量均在实质地影响着和解的进程及最终的命运。这些变量的能量释放及相互作用过程构成了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实践运作的基本规律。通过对这种过程性的分析或规律性的把握,最终可以看到,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前景并不乐观。  相似文献   

2.
本文以法治作为思考刑事和解的视角,探讨了死刑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合理性。就刑事个案而言,刑事和解可以促进法治的权利保障功能,降低死刑的判决率,维护被告人的生命权。通过对被害一方进行经济补偿、道歉等方式维护被害方的合法权益,缓和被害方的对抗情绪,减少申诉上访,促进法治的秩序功能。但从法治的整体上看,刑事和解可能造成司法的重大不公,导致更大的司法腐败,最终将危及法治基础,对法治的形成产生长久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与刑法理论相契合,与法治环境相融合,与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吻合,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功能上的互补。据此,刑事和解制度具有普遍正当性。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与"以钱买命"存在的本质区别决定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刑事和解与司法腐败没有必然联系。刑事和解是限制死刑适用的有效途径。"重罪不和解"的观念存在正当性缺失。据此,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具有特殊正当性。在刑事和解制度被法律明文规定之前,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应被视为限制死刑适用的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4.
蒋志如 《法治研究》2013,76(4):32-40
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在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属于明确被拒绝的范畴。然而,其却一直存在,并广泛运行于司法实践,还呈现出诸多特点和规律,如死刑案件达成和解比例越来越高,赔偿金额逐年增长,赔偿金额与量刑刑种、刑期呈反比等特点。但死刑案件刑事和解之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觑,对其也应予以规范和完善,如成立国家赔偿专项基金,补足低于法定赔偿金额的案件,将超出法定赔偿金额的部分收归国有等。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只有在"破"与"立"的博弈中才能寻找到其最后归宿所在。  相似文献   

5.
自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理论界讨论和司法实践中尝试以来,就其适用范围而言,主要是适用于轻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比较多,对于重罪案件乃至于死刑案件中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观点各异,争议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除了那些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外,其他的案件中都存在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空间。第二种观点认为,  相似文献   

6.
引子自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理论界讨论和司法实践中尝试以来,就其适用范围而言,在我国主要是适用轻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比较多,对于重罪案件①乃至于死刑案件中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观点各异,争议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除了那些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外,其他的案件中都存在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空间;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未成年  相似文献   

7.
罗素君 《法制与社会》2012,(11):124-126
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是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新增加的一个特别诉讼程序。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新理论、新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发展得还不成熟,以致完善刑诉法是否需增加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尽管如此,本文认为刑事和解符合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司法理念和现实需要,是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应当通过目前的刑诉法修改,将刑事和解正式纳入司法程序。  相似文献   

8.
死刑二审上诉案件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介入死刑二审案件,强化对死刑二审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于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在办理与监督的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很多问题,究其根源,有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也有司法机关对刑事政策理解的偏差。本文对其中的有关法理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以期对死刑二审上诉案件的办理与监督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制化是我国刑事司法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具有重大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意义.然而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案件的适用范围以及刑事和解的主持主体上存在着不妥之处,我国应立足于我国司法特点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并借鉴美国应对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点,以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  相似文献   

10.
法国的刑事司法由于实行了刑事和解,其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我国应学习、吸收世界先进法律文化,借鉴法国刑事和解经验,更新执法理念,充分认识刑事和解的价值功能和法治意义;加快刑事和解立法,规范刑事和解制度;明确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在法律框架内允许和解程序和模式的多样性;注重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11.
本刊广州5月25日讯(记者王运声)5月23日至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了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这次会议围绕如何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分析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对策,确保今年下半年实现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要求,确保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总体部署整体推进。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到会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到会并作了题为《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刑事司法切实落实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12.
周颖  余双彪 《行政与法》2013,(1):113-118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把握好死刑案件的量刑,对于实现罪责刑均衡进而实现刑事法治至关重要。死刑案件的量刑应秉持责任主义观念,以责任刑制约预防刑,综合考虑量刑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追求个案量刑的综合平衡,并辅之以隔离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善当前死刑案件的审理现状和量刑情况,严格控制和审慎适用死刑,以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13.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既为刑事司法提供了一个新的诉讼解决模式,也带来了新的考验。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近年对非羁押诉讼的司法实践正契合了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也给非羁押诉讼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新的司法课题。一、刑事和解制度对非羁押诉讼机制的重构刑事和解入法建立在长期的政策铺垫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但由于与传统的公诉案件处理方式在基本理念、指导思想和具体操作上存在显著差异,导致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关于是否增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  相似文献   

14.
张楠 《法制与社会》2013,(10):288-289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和新兴的司法模式,在青少年犯罪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已经得到广泛地运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表现出解决纠纷的优势。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其适用范围应该从轻微犯罪扩大到严重刑事犯罪,但对于重罪案件中是否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学术上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人赞成刑事和解适用到重罪案件之中,以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能否适用死刑和解制度尚有争议,笔者赞同在一定范围内的死刑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确定这一范围的标准:一是感情条件,主要看加害人是否真心悔过,主观恶性大小以及社会危险性大小,考察和解的感情基础是否成立;二是客体条件,侵犯个人法益的案件原则上可以和解,但也有例外。按照两个标准,可以确定案件范围。对死刑和解的适用条件,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考察,设置了六个条件。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目前刑事和解尚处于尝试阶段,相关立法尚未出台,刑事和解实践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如何处理好刑事和解案件,这是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结合我院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实践,对刑事和解实践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7.
死刑的司法限制,就是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的司法限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不但完善了相关的制度,司法工作人员的死刑理念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变革和更新。包括刑事法官关于死刑的司法限制的理念有了初步改变;司法中大量适用"死缓"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死刑案件二审不再采用书面审理,一律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18.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近年新起的一种理念,打破了国家公诉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系,让被害人回归主体地位,在实践中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作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它的出现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环境.本文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刑事和解司法实践为基础,从案件办理现状、不同案件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在公诉环节的操作模式,以求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刑事和解制度在丰富的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为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多的方式.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好地考虑被害人的想法、要求等,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交流、协商等对刑事纠纷进行解决.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包含了刑事和解制度,并对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方面为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为刑事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然而,刑事和解制度在设计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对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了分析,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参考与借鉴.  相似文献   

20.
死刑案件裁判中非刑法规范因素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心向 《中外法学》2012,(5):1021-1045
死刑案件的法律结构与社会结构,决定了其法理学裁判模式与社会学裁判模式并存的不可避免性。非刑法规范因素作为一种法源形式,在死刑案件的裁判过程中,通过反映案件社会结构的价值判断与表现案件法律结构的逻辑推理,进入裁判规范范畴。但基于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非刑法规范因素在死刑案件裁判过程中,不具有独立的裁判功能,其裁判价值只有依附于刑法规范才能彰显。同时,非刑法规范因素介入死刑案件的裁判只有给予一定的制度性规制,才能在加强死刑司法控制的同时,又能使死刑案件的裁判更加理性、规范、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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