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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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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世荣  羊琴 《中国法学》2005,2(4):41-51
如果对某一民事诉讼案件的解决有赖于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先行解决,该行政行为就成为了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而行政行为又可作无效行政行为和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的区分,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还可分为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和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不同类型行政行为效力上的差异对于在民事诉讼中能否直接裁判行政行为这一先决问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我国民事诉讼在涉及行政行为先决问题时,应当以行政行为的效力差异为基础,遵循公、私法二元化原则和民事、行政审判组织的职能分工,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直接宣告其无效后再就民事争议作出裁判;对于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评判其内容的真实性,但不得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则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审判庭解决其效力问题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2.
刘菲 《北方法学》2011,5(6):96-103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处理问题实质上是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效力问题。通过分析其成因及借鉴域外之经验,可以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首先要判断该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先决问题",即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先决性,是否是尚未发生形式确定力的非无效行政行为。在构成"先决问题"的前提下,以行政行为对私法关系的作用效果为依据确定民事审判权的审查限度,即对确认性行政行为、形成性行政行为、裁决性行政行为分别适用民事先行、先行后民、行政附带的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3.
论民事诉讼中行政附属问题之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菲 《行政与法》2009,(3):79-83
行政附属问题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虽然某个行政行为不是诉讼的主要标的.但是它决定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作出依赖于该行政行为争议的解决.然而,作为私法关系构成要件的该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力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见解,目前大致有完全承认、先行后民、直接审查等处理方式.要避免这种混乱,则应该区分行政行为的私法效果,即对形成私法关系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应受其效力的约束,待行政争议解决后再行恢复民事诉讼;对确认私法关系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自可不受其约束,而直接对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作出民事判决.  相似文献   

4.
行政登记是一种既非赋权又非确权的准法律性行政行为 ,并没有实质的利益相关人 ,登记机关也仅负形式审查义务 ,因而所谓的行政登记侵权之诉既无实益也不可行 ;行政登记侵权之诉的诉讼结果与相关民事争议的诉讼结果往往相悖 ,有损司法的权威与统一 ;应当废除这一诉讼而让权益相冲突的当事人以民事诉讼解决其争议。  相似文献   

5.
民事审判中经常遇到对具体行政行为先行审查问题,由于理论研究对该问题较少涉及,又兼缺少必要而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对该问题认识模糊不清,在程序上做法也不尽一致。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在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通过对传统处理方式的批判,进而论证了附带性审查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并且尝试对附带性审查的范围,即广度和深度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行政行为与民事判决效力冲突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已日益突出,由于缺乏统一的运作方式,给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化解行政行为与民事判决效力冲突问题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司法裁决的统一意义重大。目前,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民事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审查,应基于刑事证据审查标准,合理尊重其公定力,形式审查为主,以审慎态度进行实质审查,并把握不以司法裁判代替行政意志之基本原则。基于对公平正义及司法独立价值的追求,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效力的否定,不受该行政行为是否被撤销所羁束,司法机关有权以查明的事实,据实认定。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行政协议效力以及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涉及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公私法规则在关于合同效力的价值取向上存在对极冲突,因此,无论是同时还是单独适用行政诉讼法或者民事法律,均无法搭建逻辑周延的行政协议的效力框架。与此同时,公法和私法在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方面仍然存在相互融通并具备提取效力认定的公因式提供可能性。以违法作为无效的起点,无效行政协议的标准介于单方行政行为无效标准和民事合同无效标准之间。以列举形式在行政主体资格、私方合同当事人资格、协议内容、协议程序方面建构无效行政协议的标准,是解决理论和实践难题的出路。  相似文献   

9.
黄全 《政法学刊》2010,27(3):90-96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两者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严重且明显瑕疵行政行为不具有形式效力的理论与制度混淆了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发生的基础。形式效力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形式而具有的效力,与行政行为内容中的瑕疵无关,瑕疵行政行为都应具有形式效力。实质效力是基于行政行为内容的实质正当而具有的效力,不同的瑕疵将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行政行为的实质效力并导致该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与治愈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0.
俞永民 《行政法学研究》2006,(2):100-105,143
确认性行政行为和许可性行政行为等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司法实践中对它们的处理方法各不相同,各有缺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必须有所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出现,它的性质只能是民事证据,对它的审查也只能按照民事证据的规则进行。  相似文献   

11.
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如何对待相关联的行政行为,涉及司法审判的自主性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两大法系解决此类问题的制度背景和基本思路不同,但面对相同的价值冲突,实际处理方法有相通之处。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出现了多样化的解决方案,开始形成自己的路径。文章借鉴域外经验并总结中国实践,提出解决中国问题的思路。文章倡导尊重司法审判的自主性,并指出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力是相对的、多样的、情境性的。  相似文献   

12.
论行政歧视及其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平等原则是实质法治的重要内容。行政歧视可分为制度歧视和执法歧视。从实质法治的角度看,所有的行政歧视都是违法行为。但从形式法治的角度看,行政歧视可能是违法行为,也可能是合法行为。所有的行政歧视案件都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的审判理念应从行政法治的形式标准向实质标准转换,以完善对执法歧视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3.
由于诉讼主体、内容和客体等方面的关联而使行政民事交织案件在实践中呈现复杂样态,其处理机制的设计在充分考虑纠纷解决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的同时,亦需注意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尊重各自的管辖权,构建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对行政附属问题附带审查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确立对与被诉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的附带诉讼制度,与此相适应,在立法上明确行政行为为民事、刑事审判先决条件时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论诉讼中附属证据性行政行为问题的解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诉讼中附属性行政行为问题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如何审查判断其效力的问题 ,实质是其公定力与证据效力的关系问题。具体行政行为中认定的事实具有相对公定力 ,直接确定的法律关系具有绝对公定力。应当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公定力的效力范围及具体行政行为所处状态 ,灵活适用行政诉讼制度和本案诉讼的证据审查规则确定其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15.
通过裁判要旨与裁判理由,我们可以推定,76号指导案例实际上将萍乡市规划局的解释 界定为合同法体系中的强制性规定,并由此将民事合同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引入行政协议之诉。但这一界定存在着诸多不能自洽之处。同时,因为误解出让金约定与土地使用权约定的规范属性与效力机制,76号案例也存在着审判思路与实体判决上的重大漏洞。上述缺憾的根源在于未能全面、 正确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的行政性首先在于其所交易的国有土地的公共性。对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公共资源为交易标的的行政协议所引发的诉讼,其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应当置于 公共资源分配法制中,以合法性审查原则为基础加以建构。  相似文献   

16.
行政附款行为是对行政行为的处理内容所进行的限制,附款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效力也具有特别之处,体现在生效、有效、无效及效力消灭等方面。行政附款行为生效探讨应当考虑到行政行为及其效力内容的过程性、阶段性和时序性。在权衡标准及效力意义不同的情形下,行政附款行为的生效不等于其有效。行政附款行为的无效面对着附款无效与所附行政行为整体无效的关系问题。行政附款行为的效力消灭也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7.
尽管并未直接使用"违法性继承"这一概念,我国法院在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必然触及先行行为的合法性这一难题。在相关个案中,不同法院依据不同论理展现了不尽相同的立场。这揭示了不同法院对法安定性与实质正义价值的不同权重和对于行政行为公定力、先行行为可争讼性等问题的差异性理解。也表明了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中国图景的独特性和复杂性。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既有赖于立法对于复杂行政过程的明晰化和规范化,又有赖于法院对于先行行为是否存在救济空间、对后续行为予以实质审查的法益与限度、行政效率与阶段性利益保护等问题的审慎判断。制度变革的启示,则包括行政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导向一体的行政程序变革和主客观均衡的现代诉讼制度等。  相似文献   

18.
假象行政行为应当界定为具有行政行为效力外观但实体上不成立行政行为且可归责于国家的情形,这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未有效送达、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和形式使用错误三种情形。面对假象行政行为产生的事实性效果,受影响的公民应当获得澄清的机会,以消除该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的不安定性。行政行为是否成立的不确定性不能给公民造成不利后果。但允许行政相对人对形式行政行为提起撤销之诉会造成出现"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仅违背有效权利救济原则,还会影响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构建。  相似文献   

19.
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该行为自作出之日即具有公定力,在被终审行政判决撤销前应推定该行为合法有效.为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效率,避免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因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效力不明而久拖不决,在《专利法》修订时应明确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作出后即对外公告,并自公告之日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0.
谢玛生 《法制与社会》2012,(35):108-109
在行政审判中,以法院判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的不同态度,可以将这些判决分为两类:肯定判决(肯定行政行为效力)和否定判决(否定行政行为效力)。一直以来学界对我国现有的行政判决种类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其中的肯定判决.本文力图对三种肯定判决从立法目的、司法权性质、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进行分析,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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