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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属之争(见本刊1992年第四期),从1988年12月北京地铁地基公司向北京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调处请求.到今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历时三年多。该发明创造经历了非职务——职务——共有——非职务,几经周折.在科技界引起强烈反响。有些人提出题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会将“钻孔压浆成桩法”这样一个有重大价值的发明专利判定为陶义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呢?其实,道理很简单,那就是以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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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3)
原告:陶义,男,中国建筑地下工程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江省,经理。 1988年12月25日,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以原告陶义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是职务发明为由,请求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将“钻孔压浆成桩法”的发明专利权确认为本单位所有。北京市专利管理局于1989年8月1日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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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国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中,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发明)有着明确的定义。非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以下统称非职务发明)虽无明确定义,但却有着明确的归属。根据这种规定,人们普遍认为:以发明完成的过程和发明完成所依赖的条件来衡量,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凡依法不属于职务发明的发明,就应归入非职务发明的范畴。我国的有关统计,也是以这种“二分法”为基础的。但近两年来,我国不少理论工作者和专利工作者新提出了一种“灰色区域发明”的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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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前的首要任务之一是确定其权利归属问题,即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只是处理好这个问题,科学地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才能真正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人们创造发明的积极性。准确地判定发明创造的权属在产权保护过程中、专利管理中以及司法判案中都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技术合同法》对职务发明、技术成果和非职务发明、技术成果都有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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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专利法理论中,按照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所依赖的条件,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程非职务发明创造二种,也即所谓“二分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发明创造似乎即不能划入职务发明创造的范畴,也不能划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范畴。于是,有些学者提出了发明创造的“三分法”。即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和介于二者之间的发明创造,并将第三类型的发明创造称为灰色区域的发明创造。本文拟对灰色区域的发明创造的性质、定义和归属做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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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清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是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所讲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广义的,它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所称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中所称的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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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章为“专利的实施与运用”,从六个方面对专利法加以了修改:专利行政部门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的原则性规定;国企涉及公益的发明专利之强制许可;国立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职务发明中促进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实施的规定;增设当然许可制度;增设标准必要专利的默示许可;关于专利权出质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得有失,经修改和完善之后,与原《专利法》第6章结合,可以实现我国专利法的华丽转身,即由“确权”和“保护”二元结构,转变为“确权”“保护”和“运用”三元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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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和实施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金,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鼓励职务发明创造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规定了最低限,对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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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我国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并立的法律制度和职务与非职务有时盘根错节、藤牵枝连、扑朔迷离、错综繁复而“剪不断、理还乱”的现实情况,笔者尝试提出除了纯职务和纯非职务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外,有没有可能存在着一种亦有职务成份同时亦有非职务成份,即职务与职务共有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有没有一些发明创造技术成果究其归属应该是由个人和单位根据他们在完成该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的过程中的各自实际贡献大小而“论功行赏”、按份共有?如果将职务发明或技术成果喻作白色,将非职务发明或技术成果喻作黑色,那么,在百分之一百的纯白色和百分之一百的纯黑色之间,是否存在着黑白交融,色彩叠合的灰色地带?有没有可能从理论到实践出现由白到黑的逐步呈现浅灰、中灰到深灰的过渡区域?“职务与非职务共有”观点的提倡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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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判断———在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平衡在个人与单位有关联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问题上,世界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专利权归单位,而给予实际发明创造人以较大的奖励及激励措施的方式。我国无论是在1984年的专利法还是1992年的专利法中,所采取的都是单一制的认定方式,即专利权的归属要么归单位,要么归个人,而不存在可经双方约定权利归属的“灰色区域”。然而,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该法第六条分别以第一、第二两个独立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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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职务发明活动相校于企业而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应当优先体现我国职务发明制度从“集体本位”到“个人本位”的理念转变.广义的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包括给予发明人及技术转移人员两类主体的经济报酬.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等对于职务发明奖酬的规定可以适用于高校,需要在解决法律适用优先次序、拓展奖酬涉及的职务发明范围及提高奖酬标准等方面予以改进.高校技术转移服务人员的贡献应当得到肯定,并且赋予其获得奖酬的法定权利,从而对其给予有效的激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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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我国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标准,尽管《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有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对其界定仍然是很不明确,没有完全解决问题.近年来,就职务与非职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等纠纷缘此而起,不断增多.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有些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难以判断.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就职务发明与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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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一直低于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所占比例,1985年为54%,1986年为65.4%,1987年为66.1%,1988年为65.8%,1989年为68.2%。以上数字可以说明二个问题:一是专利法鼓励、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所以各种发明创造尤其是实用新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二是我国的企业专利工作尚未很好开展,潜力很大。我国的工矿企业有四十六万,应该是申请专利的“大户”,平均每五个企业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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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案例1、引诱侵权的认定标准——Global-Tech Appliances公司诉SEB公司上诉案2011年5月31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Global-TechAppliances公司诉SEB公司上诉案作出判决,此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引诱侵权的认定标准。美国《专利法》第271条(b)款规定:"主动引诱他人侵犯专利权者,亦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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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许法》第35条规定了关于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相关规则,在1921年和2015年两次《特许法》修订中,实现了由“雇主优先”到“雇员优先”,再到“折衷主义”的转变,分别彰显了保障雇员发明人合法权益和促进发明成果转化运用的立法价值取向.我国职务发明权属规则随着1984年《专利法》的颁布而产生,运行中存在雇员与雇主之间权利配置不均衡等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从法定规则的改进和完善及约定规则的扩张和限制两个方面提出应对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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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专利法之简化和现代化法》评述——浅析德国专利法律的最新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专利法之简化和现代化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涉及到《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雇员发明法》等诸部法律的最新修改。简要介绍了此次法律修改的背景,并着重分析了取消国内送达全权代表、简化专利无效程序和雇主获得职务发明的程序、调整专利资费计算方法等诸项修改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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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刊1997年第8期刊登了向清华、张树勤两位律师的《这起纠纷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文章后,收到了不少读者的争鸣文章。编者在此向积极参与这次讨论的读者表示感谢。限于篇幅,我们不能将读者来稿一一登出,只能选出一些具有代表性观点的文章编发,以飨读者。读了贵刊第8期刊登的“案例分析”《这起纠纷应适用什么法律y以下简称(适用》)一文,我们也想以一己之见,共商此案。《适用》的作者,在文章中引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广告法》;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馄法通则》;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