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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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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法律的本位上历来有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之争,而自19世纪以来,社会本位法律观就成为主导性的法学思潮。社会本位法律观的主要缺陷是:在人的模式上,社会人的预设隐含着对个人及其权利、自由的漠视;在方法论上,将整体作为推演理论的前提,本质上颠倒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法律实践上,法律扩张业已导致个人生活的“殖民化”。因此,社会本位不宜作为现代法律的基准,法律应当推崇与强调以人为本的个人本位。  相似文献   

2.
钱继磊 《北方法学》2009,3(5):155-160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权利话语”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话语。“权利本位”也在中国法学界的激烈讨论中获得了正统学说的地位。有论者基于经济学思维与理念对“权利话语”、“权利本位”进行批判甚至解构。这种经济学进路的背后,是一种建立在自然科学研究意义上的“经济学帝国主义”思维。在它看似无立场的研究角度的背后,却是一种追求效率至上的价值取向。这与法学所应追求的正义底线价值是格格不入的。它可能导致一种专制主义思维。尽管“权利本位”作为法律的普适价值存有争论,但是没有它却是极其危险的。  相似文献   

3.
权利本位说再评议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权利本位说的复兴促进了法学的革新和进步 ,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有助于克服在我国长期存在的某些权力本位主义的极端倾向。尽管权利本位说在“矫枉必须过正”的意义上有其多方面的价值 ,但它却不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理论。权利本位说内容方面的缺陷主要是 :基本上停留在一个法学口号的水平上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把握它 ,它也不大可能对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多少实际影响 ;因忽视权力而误解权力 ,进而在理论上错误地处置权力 ;从其所隐含的社会内容看 ,它走到了与权力本位相对立的另一个极端 ;脱离法律生活实际 ,违背建立正常法律秩序的要求。在权利本位论者设定的权利义务分析的大框架内 ,权利本位说中的“本位”在逻辑上不可能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本位 ,在该框架内权利本位说几乎没有什么真实的意义 ,甚至它以义务本位作为其对立面 ,也是错误确定目标的结果。社会主义法到底应以什么为本位 (中心、重心等 )的问题 ,仍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其关键是找到一种有助于实现权利 -权力平衡的一般理论。  相似文献   

4.
论环境时代宪法对其他生命物种权利的尊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泉生 《现代法学》2006,28(2):78-85
从物种多样性保护这一生态学上新的理论和方法出发,通过分析“生命平等”这一体现生态主义的法理基础和承认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价值的法律价值取向,有必要在各国宪法中增设“应当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的原则规定,以弥补传统宪法在保护其他生命物种问题上没有将其与人类共同视为生命共同体的缺憾,以反映环境时代宪法权利生态化的特征。  相似文献   

5.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薛克鹏 《现代法学》2006,28(6):92-100
社会本位是以社会整体为中心和起点,要求在个人与社会之间重新分配权利的一种法律思想。它将社会视为目的而非手段,坚持权利本位,但主要关注社会公共权利而非个人权利。私法因其奉行个人本位理念而难以容纳这一权利。社会公共权利的栖息地主要是经济法和其他社会立法。在社会本位实现过程中,国家的作用至为关键,除立法机关应以社会整体为中心配置权利和义务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成为实现社会本位的重要力量。  相似文献   

6.
杨明 《科技与法律》2007,58(3):34-41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经济活动和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加深,私法社会化成为一种新兴的法学思潮与立法实践。但如果我们从“权利本位”之私法价值取向出发,对私法社会化的思潮进行解析,不难发现其内涵不过是传统私法的个人本位或者说权利本位应受到限制,私法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取向并未改变。即使是在高新技术条件下,私法的发展也不过是更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调和,权利始终是私法关注的根本。  相似文献   

7.
陶媛媛 《法制与社会》2010,(14):292-292
法律本位是对法律调整系统价值指向的一种比较通俗易懂和约定俗成的概括,是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值目标中的侧重点,表明一个法律体系的终极关怀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的问题。现代法学应该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人学,突出法中的权利本性和人文主义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结合我国权利本位价值体系的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利本位价值体系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8.
私主体权利本位论——民法论坛一新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章礼强 《政法论丛》2006,8(5):19-23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带些社会化倾向。近、现代民法及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申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不为本位的,这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视角所决定的。唯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  相似文献   

9.
杨朱思想体系中所阐发的“为我”“贵己”等思想蕴含着极为宝贵的个人本位和权利意识,它在当时是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重新诠释。“轻物重生”所揭示的人与物的关系引发了对“公私财产”理论的重新理解,而这两点正是当代法律观念极为重要的思想渊源,从法律观念史的角度对杨朱思想进行解读可加深对杨朱思想的整体把握和恰当理解。  相似文献   

10.
由于罪犯特定的法律身份和人身状态,与普通公民权利相比,罪犯权利具有有限性、不完整性、特定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因此,作为弱势群体,罪犯权利亟须国家的公力救济。而单纯国家本位的监狱行刑中,遵循的是阶级斗争范式,不但对罪犯权利不够明确,而且在观念上习惯于“赐予”罪犯权利,根本无法全面保障罪犯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随着权利本位理论的确立,基于权利本位引领下的规范体系研究势如破竹,基于罪犯权利的不同来架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有助于监狱行刑和罪犯改造以及社会和谐的罪犯权利公力救济机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1.
人文主义法学引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人文主义法学是指崇尚人的价值、尊重人的本性的法学观点或法学思想体系。人文主义法学的指导思想是将人作为目的。人文主义法学的基本原则及对法律思想的影响表现在如下方面:尊重人的需要和利益原则促进了权利、人权、自由的产生和发展;防范人的恶性原则促进了法治概念、民主政府、分权、法律程序、法律监督的产生和发展;宽容人的弱点原则主张法律对人的行为不宜提出过高的要求;鼓励人的优点原则主张法律允许人们参与法律实践活动、鼓励人的奉献行为。人文主义法学的兴起将促进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寻找构建和谐社会的"阿基米德支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邹平学 《法学论坛》2005,20(4):81-84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丰富的内涵,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在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等方面进行多方面的努力.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阿基米德支点",对此,可从三个方面加以说明,即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主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3.
发展权视野下发展问题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夏清瑕 《河北法学》2005,23(10):18-22
发展权强调发展是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它将发展纳入国际人权标准的框架之内,以实现人类普遍自由与权利作为发展的手段与目标,规范发展方向。《发展权利宣言》在发展的主体、发展的目的、发展的价值、实现发展的方法以及发展的责任人等方面对发展加以规定。发展权视野下的发展被凝结为实现具体人权的行动,转化为现实力量;它一方面保障了发展以人为本的宗旨,另一方面也为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一理解可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  相似文献   

14.
在德国古典自然法中,人被视为具备理智与意志的伦理人,他是伦理与法律上的主体。普芬道夫与沃尔夫从伦理人概念中推导出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体系。德国民法学对该理论体系予以批判性地吸收,从而形成古典私权一般理论。权利开始成为民法学的核心范畴,以之为逻辑主线,民法素材被重新整合为一个与传统的法学阶梯式体系迥然有别的潘得克吞式体系。民法体系由此发生基因突变。历史经验表明,民法体系植根于民法学理传统。我国民法典应采用潘得克吞式体系,并对其作必要的改进。  相似文献   

15.
晚近十年的宪法学研究 ,是对十年前宪法学研究中的唯科学主义进行解构与重建的过程。一方面 ,以人权、人本和自由为终极关怀的宪法本质观取代了旧有的国家主义宪法终极关怀观 ,这种超验之思不能为科学方法最终证实。另一方面 ,宪法制度构建和宪法学研究方法转换的过程中科学主义仍起着基石性作用。宪法学研究的科学主义重建就是从科学万能返回到有限科学理性方法的重建。宪法作为人们生活标准和生活方式的准则 ,无疑是超验的 ;同时宪法又作为对人类生活发生影响的一种法律制度 ,又必须是科学的。宪法的这种两面性才是其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学术自由的宪法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的科学研究自由,目前被学者们诠释为文化权利或者文化权利的组成部分,而文化权利这一范畴不仅被我国宪法学者指称宪法第47条规定的自由,还被人权法学者用来解读国际人权法中的有关权利,并且具有内涵模糊、外延不确定、宪法规定与国际人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特点,弱化了科学研究自由的独立价值和功能。笔者认为,我国宪法中规定的科学研究自由,在外国宪法中多规定为学术自由或学问自由,因此可以吸收和移植域外宪法学理论关于学术自由的诠释资源,来丰富我国科学研究自由的权利内涵。遵循宪法解释学的路径,运用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可以架起科学研究自由通往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桥梁,以科学研究自由为宪法基石构筑我国现代大学法制,从根本上破解我国高等教育"行政化"的顽疾。  相似文献   

17.
汪志刚 《法学研究》2014,36(2):93-115
近现代民法体系所持的"人体为主体人格之一部"的立场系建立在传统人物两分理论基础之上,该理论虽有助于彰显人的主体价值和尊严,但在处理因人的活体、尸体、离体组织和基因的科技利用所生法律问题上,已显现出部分失灵和易加剧人体物性利用与人性尊严保障之间价值冲突的不足。人与物或人格与财产的区分并非绝对不容许因应时代变迁而作必要修正。通过逻辑的、价值的、实践的和法释义学的综合考量,理论上可以得出,有限地承认人体为物,并将"人体财产权"和人类作为物种享有的"类的人性尊严"纳入到人体法益构造体系之中,能较好地克服以上不足。在以公序良俗原则限制人体或其一部的利用和处分时,应建立和实践"人性尊严关联度原则"。  相似文献   

18.
"平等"是现代文明中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念,但对它的理解却颇有争议,包括法律上的平等。人与人的差异显示了平等观念的核心——人权,人权的基本要求是人格的独立和与此适应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因此不能把平等理解为无差异或把所有的差异理解为不平等。因为人与人的差异并不一定是不合理的,人与人的差异的产生有自然的原因,有社会的原因,只有后者才可能是不合理的,才是平等观念所反对的,其中的要义就是使所有人享有"人权",即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人"的尊严和与之适应的物质待遇。平等的要求仅限于此,超出此义,必陷入荒谬。现代法律应以平等为原则,从制度上限制因社会原因所造成的人与人的不平等,并平等地适用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法律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多种途径追求平等和保护人权,但其只能从制度层面为平等的实现创造条件,法律不可能消除一切不平等,法律更不会消灭一切差别。相反,法律在对平等的追求中还要保护合理的差别,故此,法律的公平原则中包含着差别原则。  相似文献   

19.
Abstract: The definition of food security now most commonly used, that of the 1996 World Food Summit, bears considerable resemblance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right to food. Yet a right-to-food based approach to food security is distinct from other approaches to reducing hunger and malnutrition and complements food security considerations with dignity, rights acknowledgment, transparency, accountability, and empowerment concerns. It is based on an a priori commitment to the value of human dignity and makes the individual an agent of change in a way that enables him or her to hold governments accountable and to seek redress for violations of his or her rights. A right-to-food approach is not based on vague and replaceable policy goals subject to periodic redefinition, but on existing, comparatively specific and continuously becoming more precise obligations undertaken by governments. Therefore, the right to food cannot only be regarded as a means to achieve food security, but must be seen as a wider, more encompassing, and distinct objective in itself. Realizing the right to food should, furthermore, be part and parcel of rights-based approaches to development that aim to implement all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which States have committed themselves to under human rights law.  相似文献   

20.
This paper postulates that the proper function of tort law is to provide protection from, and redress of, non-consensual invasions of individual rights of person and property. It then proceeds to analyze and criticize, in that context, several theories of the law of unintentional torts including traditional English negligence law and the models of Posner, Fletcher and Epstein. That analysis proceeds in terms of the answers of each theory to a uniform set of questions which must be answered by any theory of the law of unintentional harms. The paper concludes that none of the theories examined is rights-based or, indeed, consistent with the existence of individual rights of person and property.The paper goes on to elucidate a theory of liability which is rights-based. That theory turns out to be variant of traditional English negligence law in which 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 of harm to legally recognized rights or interests is the sole criterion of liability, the burden of precautions on the agent of the harm being explicitly excluded from consideration.Finally, the rights-based theory is applied to the area of products liability. It is demonstrated that this area of the law of unintentional harm does have the same moral foundations as the general law of negligence so that resort to the anomalous, and amoral, constructs of fictitious warranties, strict liability, enterprise liability and the deep pocket is neither appropriate nor necessary.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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